分析一下税款追征期的立法精神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网传有税务机关从2000年1月1日追征20年税款,争议还是挺大的。

争议的焦点其实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追征期的规定。

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对不申报税款,“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是否成立,关键在这个“精神”!

这个“精神”是什么?写在哪里?

百度了一下“立法精神”,竟然没有这个词的解释。

反复分析,感觉:

1、这个“精神”,应该就是指“立法精神”。

2、“立法精神”这个词的解释,百度不到。估计应该和“立法者的目的”(或简称立法目的)是一个东西。

3、用到“立法目的”时,(或者说“立法精神”,或者直接说“精神”),其实是对法律进行解释。

4、法律解释的方法大致可分六种:

(1)文义解释

(2)法律体系解释

(3)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4)客观目的解释

(5)历史解释

(6)比较解释

下面,我们就按照这个比较约定俗成的法律解释位阶来看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到底是怎么规定追征期的。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追征期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看看文义解释都有哪些

1、《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文义解释

(1)税务机关责任的文义解释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纳税人失误的文义解释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2、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的文义解释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3、对比:

(1)“不申报”显然不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解释的纳税人失误。

(2)“不申报”是否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解释的税务机关责任,则需要证据证明。

4、结论:

国税函[2009]326的规定和《征管法实施细则》是抵触的。

三、看看法律体系解释情况

(1)刑法修正案(七)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成文在后。

2、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不申报是逃税,是刑法要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分析一下立法者目的

不论把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提到的“精神”理解成“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是否准确。

但这个“精神”,无论如何应该有一个载体,比如: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委员会报告等等立法资料。

五、再看一下客观目的解释

不论是从道德、公序良俗角度,还是税法的客观目的角度分析,不申报后,三年就一律免税,都难以让人接受。

六、再看看历史解释

历史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和《刑法》中的偷税完全一致。

刑法修正案(七)把偷税修改为逃税,接下来《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该会毫无异议地和《刑法》同步。

从这个角度,把构成逃税的不申报,规定三年后赦免,应该还是存在问题的。

七、比较解释。

外国的立法、案例是如何规定“不申报”的追征期的,确实不了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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