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军:现象学方法与法律思维

法学是否科学?法学是什么性质的科学?怎样才是科学的法学?这些基本的法理学问题是法学研究首先必须面对的基本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学本质上不是人文学科、不是自然科学,也不是普通社会科学,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性学科。那么法学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的?法律史上世界观法学、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等等法学流派都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法学是否不能成为科学?这个问题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历史法学还没有成为真正成熟科学法学,也可以说法学还处在前科学阶段。实际上,法学至少在形式上能够成为人类普遍的知识体系时才可以称为科学的法学。这还不充分,还需要这个知识体系的认识具有绝对性、不变性等真正的科学客观性,需要以对法的认识的自明性、清晰性、无疑问性为前提。这就需要普遍的、科学的法学思维方法,因为科学的方法是一门学科是否成为科学的根本标志。

法应是关于社会的本质属性——自由、平等、仁爱之公正社会关系的科学表达方式。但是,历史的法学的逻辑方法(归纳、演绎等)、实证方法、世界观方法、诠释学方法等法学思维方法各有其适应的范围,却都不是真正科学的法学方法,也都不能达于法的本质的绝对性、真理性认识。现象学方法就是为实现认识法的真理这一目标而需要法律学人运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当然,现象学方法也是有其适用条件、范围的——在社会存在的本质领域,法学体系的最基本领域需要运用这种方法。它是奠定科学法学的基础,也就是建立科学法哲学的重要方法。因为,达到方法与本质的高度同一,这是现象学方法认识法的真理的重要保证。在现象学法学中,关于法的真理是此在,它反对相对主义,不是教条主义的一劳永逸,也不是永远在趋近绝对真理(不存在完全的绝对真理),而是当下、今世的达到,即真理永远是在知、自知,也就是一般说来的绝对中的相对真理或者是相对中的绝对真理。

本来,社会关系本质上是简单的,实践是复杂的。对待法制,人们不能简单化、法律虚无化、工具化,也不能完全技术化、复杂化、法律万能化。就是说,法律应是是人类理性和非理性意识平衡的科学知识的艺术。实现了法律的科学化和艺术化的统一,才可称之为科学的法治态。

本文是关于一种科学法学方法的思考,我们可以发现,科学法学是一门综合学问,不能简单归于人文学科或者社会科学范畴。法学只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才是一门真正独立的科学,而这个独特的思维方法就是科学的法律思维方法。所谓法律思维方法的独特性在于:和人文学科比较,法律思维考虑的是如何使法律的归宿达到权利保障的制度化,而不能停留在人性理想的层面上,简单的说,就是使社会道德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共性、普遍化;和社会科学比较,法律思维的特性在于使理性与社会习俗力量之间实践的平衡,而不能屈从于社会习俗的压力,甚至是社会习俗的变革主力,简单的说就是民主活动的科学导引者。显然,法律不能停留在良知上,不能停留在形而上学上,不能停留在自然科学式技术化水平上。这需要科学法学的作为才成为可能。

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现象学方法与法律思维的一些重要的关系,以达到初步认识科学法学一些重要的基础知识的目的。

1、现象学方法是科学法学的重要思维方法。

2、法律思维需要法律人有对“法治”等基本法律概念的绝对本质性直观能力。

3、法律思维需要抛弃偏见、成见,以保证法律思维的“中正、清晰、自明”。

4、法律思维需要抛弃纯粹客观主义实证化倾向,时刻、处处严格把握住“法治”的精神本质。

5、现象学方法以存在的本质还原为核心,人是存在-意识统一体,必须除去各种非本质遮蔽,使意识达于存在本身,意识是本质存在,从而存在-意识达到高度的同一。

6、现象学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

7、现象学法学思维反对客观实证论的法制主义思想。

【释析】1)我们切不可为了时代而牺牲永恒。【17】…遵循自然科学的模式几乎不可避免地意味着使意识具体化——这从一开始就将我们导向谬误,并由此而引起问题的、及虚假的研究方向的倾向。【18】2)实证主义法学把人异化为生物性存在,忽视意识的人性、个体性基础,只有人的现在,过去,没有人的未来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是有用既是真理的哲学结论,是偶然、任性的自由,不是法的理性自由,其本质是非法的,不人道的。这种法学使个体价值高于集体价值,不能科学衡平“我与世界”的关系,导致法制万能化、工具化、非人化。例如,苏格拉底不该等死(非法的程序不会导致真正的法律正义,非法的惩罚是不能接受的,恶法非法,法治的真精神在于此)等思想中不朽的法治理念是与法制主义思想不相容的。

8、反对世界观哲学指导。

9、反对诠释学方法。

10、反对各种社会法学(实证性)方法。

【释析】1)建立在社会现象的归纳思维上的各种社会学方法不能是科学法学的工具,因为归纳法具有无限多样性,而不可能达到法的“本质直观”,社会学方法仍然是一种实证科学的方法。2)同样,建立在统计思维上的社会法学,掩盖了个性、集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导致二者的不平等,往往是暴力法渊源而不是文明的人道法思想的渊源。

11、反对辩证法。

【释析】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能是法学研究的指导,否则同样带来谬误,即使倒过来说,也只能是在很有限的、宏观的领域内是法学研究的工具之一。2)辩证法来自主观臆想和经验观察,本质上是一种经验主义,建立在不完全归纳基础上,没有“真理”基础,永远不属于个体,是一种人为编制的逻辑工具,不反映存在的本质,只反映存在的表象,是粗糙的、外化的、强制思维的工具,人在这里没有思想的自由可言,只能作茧自缚,自取灭亡。这里既没有个性,也没有人类共性,而是意识的绝对物化、外化,意识完全丧失主体性自觉,一旦使用它、接受它,自我和他人都成为辩证思维工具的奴隶,成为辩证法的牺牲品。辩证法只有逻辑的意义,但决不是达于真理的科学思维方法。因为它不属于真正的人意识“自然”,而是属于意识的“人为”,是纯粹的认识的游戏规则,而不是发现真理的科学工具。

结论

1、现象学方法等价于道学“象思维”方法,名异而实同,都是关于意识本质的科学研究方法。

2、现象学法学适用的基本条件是:1)政治条件——主权相对化,国际统一政府之建立,世界大和平;2)经济条件——世纪经济一体化;3)文化条件——多元、平等、对话、宽容;4)法制条件——普世宪法的发现和推行,人权的普遍保障。

3、现象学法学的适用范围是:法哲学和基础理论法学两大领域。

4、把握一些重要的推论:1)类推定案;2)主观定性;3)机会均等;4)程序中立。

最后,作者还需要说明,对各种历史法学方法的反对不意味着它们都是无用的。恰恰相反,只是使我们能更好的研究、运用各种法学方法,使它们各自发挥其能发挥的作用,在各自的条件和范围内适用它们。这就好比相对论、量子力学出现不意味着经典物理学完全失去效用一样。科学法学只是希望开启一个法学新时代,但它必定是建立在历史法学的地基之上的。科学永远是真理,真理永远是发展、更新、成长的,这样的真理才是真正不朽的。

注释:

【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109。

【2】同上,P110、P111。

【3】同上,P146。

【4】同上,P101。

【5】同上,P105。

【6】同上,P65。

【7】同上,P66。

【8】同上,P70、P71。

【9】同上,P73。

【10】同上,P126。

【11】同上,P127。

【12】同上,P123。

【13】同上,P120。

【14】同上,P130。

【15】同上,P132,P133。

【16】同上,P142。

【17】同上,P128。

【18】同上,P93。

【19】同上,P118。

【20】同上,P128。

【21】同上,P123。

【22】庞学铨著,《施密茨新现象学简论》,《思想帝国》网《西方哲学》频道,2006年7月30日。

【23】【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117。

【23】同上,P171。

【24】同上,P172。

【25】同上,P172。

【26】同上,P173。

【27】同上,P173。

【28】谢晖著,《诠释方法—通向真理之路》,中国民商法网法学理论频道,2006年7月31日。

参考文献

1、陈宣良著,《理性主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第一版。

2、张树军著,《现象学是建立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中国学术论坛》等互联网站,2006年7月2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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