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民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提要
建立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形成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三权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体制。使党的领导实现法治化、程序化,使国家的立法、行政机构实现民主化。
从革命到宪政的过渡,是每个民主法治国家进入现代政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必将沿着这条道路。所谓的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
关于宪政
中国的国情是:悠久的文明古国,人口众多,多民族,国土面积大,地域差别大。近明代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和清政府的腐败,国力衰微,遭受了近百年的列强欺辱。从清末到民国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各族人民经过近百年的艰苦卓绝的奋斗,经过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抗日战争最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所走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时代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八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取得的,中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宪政改革也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宪政改革的关键是在宪法体制下处理好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程序化;立法和行政体制民主化。实现这个目标关键的一环是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形成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三权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体制。
关于违宪审查
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构想
一、基层公民大会
基层公民大会由基层单位全体公民参加。基层公民包括:农村村民、国有单位企事业职工、城市居民等。基层公民大会选举基层公民大会委员会。选举村长。评议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党员和党员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直接选举全国、省、县各级人大代表。直选国家主席、省长、县长、乡长直至村长。参加全民公投批准宪法修正草案。参加全民公投批准国家重大事务的解决方案。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二、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
国家宪法委员会由六名社会主义理论专家和六名法制专家组成。六名社会主义理论专家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提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决定;六名法制专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决定。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不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宪法原则,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有权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监督国家主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公民投票。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有权批准和否决全国人民代表表达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的全民公决议案,有权批准和否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提出的国家重大事务全民公决议案。
三、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和国家舆论宣传机构。协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任免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任免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社会主义理论专家成员。颁发国家主席委任状,在国家主席有渎职行为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国家主席政治上无能的条件下罢免国家主席。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同外国签订的一切条约、协议、和合同。随时对国家主席和各部部长进行质询和弹劾。比准政府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得到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审计署署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为了避免专权和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五、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主席可委派第一副主席管理日常国家事务。民选后的中央人民政府不设国务院,实行主席内阁制,由主席直接领导政府各部委工作。
中国的宪政改革要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一是在全国城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村集体等基层单位建立基层公民大会。是人民民主实体化。形成中上层代议制和基层人民民主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为全面的进行宪政改革奠定组织基础。二是建立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宪法监督委员会。为行政体制民主化和议会(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民主化做好组织准备。三是根据县级直选,有限自治的条件先期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县级直选包括:县级直选、乡镇级直选、村级直选。直选范围:县级及县级以下的人大、政府领导人,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大机关分配给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有限自治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县级以下地方政府自主处理本地事务。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宪政方案得到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员长副委员长)的直选,全面实施各级政府行政领导(国家主席、省长、县长、乡镇长、村长等)的直选。完成中国的宪政改革。实现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三权一体的国家政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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