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哪几种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存在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都是有效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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