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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涉案进口商而言,能否享有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是怎样计算和确定正常价值的关键的第一步。目前,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针对不同企业主要采取三种不同的措施。因为根据欧盟的“反倾销基本规则”,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其产品的倾销和损害时,一般采取涉案产品的出口国国内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比较的方法确定倾销幅度,对不同公司的产品分别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选择生产同类产品的某一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类比国),以此确定欧盟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对所有生产同一产品的进口商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实施“一国一税”制度;而对一些虽不能满足5条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标准,但是却能满足“个别待遇”标准的企业,欧盟则采取混合方法,选择生产同类产品的某一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类比国),以此确定欧盟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但对不同公司的产品分别比照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1.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型——以国内正常价值分别计算税率

三、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对策

应该讲,反倾销措施是一个国家在不违反WTO框架协议的情况下,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法律权利,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我们做出真诚的努力,就能够取得欧盟的认可。中欧之间的反倾销贸易战不断发生,不仅仅是简单的贸易问题,其背后有着种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博弈,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甚至是某些产业在中欧的贸易战中处于劣势,以至于被逼退出欧洲市场,蒙受了重大的损失。所以,在2016年到来之前,我们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提前准备,争取减少在具体案例中的损失。1.国家层面

“市场经济国家”问题远非贸易摩擦那么简单,其实从欧盟在具体的案例中对于欧盟在华投资设立的工厂,尤其是那些生产、返销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和企业多给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而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几乎不考虑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点来看即可窥豹一斑。“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正好是这一经济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经济化的表现。从比较优势理论来看,中国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但欧盟目前经济低迷,特别是各成员国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因此不愿意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领域,需要欧盟提供某种程度上的产业保护,部分欧盟企业也倾向于通过贸易救济手段转嫁矛盾,加之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低、出口量大、厂商分散、反倾销应对不利等特点,正好可以成为欧盟反倾销的对象。#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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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析由于并未进行统一、系统的立法,而且每位法官对法条理解适用也各有不同,即便在同一法院也存在以上四种大相径庭的做法,审判实践中的分歧可见一斑。以上四种观点,代表了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主要做法,每种观点分别有自己的理论依据,但也各有利弊。接下来笔者就以上四种观点分别进行探讨。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2/id/1802535.shtml
7.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此种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通常是检、法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法律有重大认识分歧,法院准备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审判长在向被告人讯问、核实证据时,往往通过以上肯定被告人的供述和某些辩解来否定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护人亦极力否定证据,在质证中明显流露其辩护观点。针对此情况,公诉人在庭质证阶段的主要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