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所传的福音》是麦克阿瑟牧师的经典之作,旨在本着圣经来指证目前广泛流行的简信福音主义(Easybelievism)并不是耶稣所传的福音,同时清楚地阐述了福音、信心、悔改、基督徒这些至关重要的真理。这本书在基督教界里得到了广泛的好评和肯定,至今已再版了三次,也被译成了多种文字。但就是这么一本有关纯正的福音的好书,却遭到霍顿的好些批判,这是不是很奇怪?
那么,霍顿的神学立场究竟是什么样的呢?虽然他是西敏神学院的教授,普遍的被认为他是改革宗的神学教授和牧师。但是,同样是改革宗教授和神学家的傅兰姆(JohnFrame),也曾在加州西敏神学院任教,他在2011年出版了一本书,叫着《TheEscondidoTheology:AReformedResponsetoTwoKingdomTheology》。傅兰姆在这本书里指出,实际上,霍顿和加州西敏的一些教师并不是单纯的改革宗人士,而是混合了别的宗派的神学,与改革宗是有区别的,也是不寻常和富有争议的。
1990年,霍顿和另外三个人创办了WhiteHorseInn(白马客栈),除了霍顿声称是改革宗外,还有一位(KimRiddlebarger)也称是改革宗的,另外两位有一位(KenJones)是浸信会的,还有一位(RodRosenbladt)是路德宗的。见下面截图:
霍顿的这个白马客栈长期的主题之一就是律法和福音的区别。当然,律法和福音是有区别的,罪人得救不是靠行律法,乃是唯独神的恩典,毫无人的功劳。但是,霍顿在律法和福音的区别这个问题上,已走向了把律法和福音彻底对立起来的地步,以致他对福音和如何得救的问题已不是正统的改革宗的立场,而是有了反律主义的味道和倾向。
“圣经没有一句经文吩附我们要活出福音。根据定义,福音不是我们能够活出来的。它只是我们能听闻、能接受的消息。福音是好消息,而不是好建议。”
“在教会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就是混淆了律法与福音。每当我们软化律法的要求,即是我们从未放弃过靠自己的努力,向神献上我们破布一般的义。当我们把福音变成了要求,它就不再是那惟独在耶稣基督里的救赎圣言了。”
“律法发出命令,但不会赋予我们能力去满足它的要求。就其本身而言,更多的建议(律法、命令、劝告)只会使我们陷入自义的心境,或是绝望。可是,愈是在我们面前高举基督,指出祂足以令我们称义和成圣,我们就愈是开始向自己死,并向神而活。”
“新的律法主义不再受到地狱的威吓,也不再因天堂而感到安慰。。。形式上仍是靠行为称义,有其本身的利诱及刑杖。只要遵从我的建议,你便会真的跟神为你人生所作的最佳安排连线。如果你不快乐,也许是因为你失去了神的喜悦和赐福。惟有完全顺服的人,才可以确信他们活在神首选的计划之中。现在,这些就是活出得胜的基督徒生活的步骤。你有否跟从这些步骤?你有充足的信心吗?你的祷告够多吗?读圣经够多吗?作的见证够多吗?在教会的事奉够多吗?爱心充足吗?这些指令的餐单,变得就像昔日的律法主义一般的繁重和以人为中心;这只不过是稀释的律法主义。”
“一旦我们意识到当中的差别,才可最终恰如其分地看待两者:让律法作律法,让福音作福音。”(后面这三段话的原文截图如下)
也就是说,福音并不只有客观的事实,也有主观的方面,也就是人怎样才能得救。如果只是传讲耶稣所成就的,而不讲人怎么靠耶稣所成就的而得赦罪和永生,那也只是讲了福音的一面,而不是全部。如果,福音只是耶稣所成就的客观事实,那么天主教所讲的和改教家们所讲的福音就没有不同了,指控天主教所传的是假福音岂不成了诬告吗?
但是,史普罗牧师说,
天主教所传的是假福音,正是因为天主教的称义是靠信心加行为,是在如何得救的问题是违背了圣经的真理。保罗在加拉太书里说,“那并不是福音不过有些人搅扰你们,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加1:7)那些要改福音的人,并不是要改福音的客观事实,乃是要改人是如何得救的,也就是主观的方面。而这方面也是被保罗当作是福音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霍顿把福音的主观一面排除在福音之外,他才得出结论说,“福音不是我们能够活出来的。”但这样的结论却是不符合圣经的,因为有明确的经文说,“既然蒙召,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弗4:1)“只要你们行事为人与基督的福音相称。”(腓1:27)信徒要活出与福音相称的生命,这是圣经明确要求的。同时,圣经也说到有些人则没有听从(obey)福音,也就是没有顺从福音。比如,“只是人没有都听从福音”(罗10:16)“要报应那不认识神,和那不听从我主耶稣福音的人。”(帖后1:8)“那不信从神福音的人,将有何等的结局呢?”(彼前4:17)所以,福音并不是像新闻那样,听听说说也就够了,而是要求人必须顺从福音,活出与福音相称的生命,而那些不顺从福音的,就是不认识神的人。
霍顿说,律法会让人陷入自义的心境,或是绝望,但这句话只是在靠遵行律法被神称义或靠律法得救的意义上是对的。经上说,“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所以,罪人想靠行律法被神称义是绝无可能的事。但是,把律法的功能只限于让人绝望或让人自义,那是没看到律法的另一功用,也就是改革宗所说的律法的第三功用。
诗人说,“我要在你的命令中自乐,这命令素来是我所爱的。”(诗119:47)“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终日不住地思想。”(诗119:97)“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诗19:7)这些经文描述了一位属神的人是何等的喜爱神的律法,如果律法只是恐吓和定罪和让人绝望的话,还怎么可能让人喜爱呢?还怎么能苏醒人心和使愚人有智慧呢?
上面所引的霍顿的话,基本上是反应了他把基督徒遵从圣经的教导追求成圣当成是一种律法主义(新的律法主义/稀释的律法主义)在这个意义上,他是充满了反律主义的腔调。对于已经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而言,遵从神的律法并不是为了称义,而是出于爱神的缘故。经上说,“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人若说‘我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约一2:3-5)主耶稣说,“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约14:21)所以,基督徒应当在爱里遵守神的命令,并不是律法主义。而反对的,则是真理并不在心里,是说谎的。
固然,基督徒在遵守神的诫命上并不会完全,毕竟还有肉身的软弱,还有罪性,但这并不是不用守神的诫命的理由。经上说,“要追求圣洁,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希12:14)按照律法和福音的区别,这节经文是命令,是属于律法。难道基督徒就只能因这条律法而感到恐惧、无能、和绝望,而不是尽力去遵从和追求吗?改革宗在追求成圣的立场是,基督徒是负有责任的,是要与罪恶争战,要靠着圣灵治死罪。“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8:13)所以,霍顿把信徒遵守神的诫命当作是律法主义,这是很荒唐的。虽然霍顿不是说律法对基督徒不再需要,但他却认为基督徒还是无能守神的诫命,与非信徒没什么差别,所以他也就认为没必要教导基督徒要去遵从神的诫命,否则他认为是律法主义。
结语
但是,神学家伯克富(LouisBerkhof)说,
霍顿神学上的混杂和错误,在神学界造成了一些混乱和纷争,比如他与傅兰姆长期的论战(当然,我并不是说这都是霍顿的问题,而是与他的这种神学立场还是有关系的),他对麦克阿瑟牧师的批判。至少,我认为他对麦克阿瑟的批判,是属于错误的一方在批判正确的一方。所以,他的批判并没有被绝大多数正统的神学家和牧者所接受。他的那本书《主基督:改革宗和主权救恩》,基本上快销声匿迹了。而麦克阿瑟的《耶稣所传的福音》已然成了基督教界的一本经典之作,应验了改革宗神学家和牧师博爱思(Boice)在这本书的推荐序文里所预计的,“TheGospelAccordingtoJesusmaybeoneofthemostsignificantbooksofthisdecade。”(《耶稣所传的福音》可能是这十年里最重要的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