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完善,商品的交易也日益频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一些情况,比如销售货物时收了更多的货款,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的概念善意取得和。那么就有很多人不明白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财产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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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善意取得,相信大家一定不会陌生吧,但是,善意取得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善意取得。那么,善意取得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许碰到这样的情况。别人卖给我们东西,我们就和他交易,但是他的东西是他的吗他有权出售吗这个很难问清楚,也不太容易查证,我们也只是在协议或合同中要求对方做出保证。当然前提是,所其所出售的商品价格合理,没有重大疑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合法的手段得到了该商品,如果后来商品的真正的所有权人主张其权力时,怎么办我们是把东西退给他这种交易收不收法律保护。我们看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生活中经常有这种,本身自己对这样物品没有所有权,但是却擅自在没有通知物品的拥有人的同意下,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品转移给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却可以得到这种物品的所有权等等类似于这种行为,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也有例外,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讲讲,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和善意取得的例外。
1、无偿的转让行为;
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3、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
有时候我们会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别人的东西,但是知道对方不会介意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吗
善意取得是否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特征之一就是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原所有者的意愿。善意取得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并不是以原权力者意愿而得,所以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四点特征,处分人是无权处分,第三人是善意且有偿取得。转让的财产必须完成交付或者登记。所占有的物决不能是脱离物。
日常生活中,某人将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他人之后以合理价格卖给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关于物品的所有权问题,很容易引发纠纷。如果上升到民事诉讼的话,就涉及到一个当事人举证问题。那么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这样无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负担,对第三人尤为不利,也使得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举证而由其他人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困难会很大,制约因素会很多,不利于举证工作的开展。
笔者认为,善意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因为第三人是权利的主张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主张者来举证,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举证较他人更为方便、合理。
为了鼓励交易,我国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比如,租出去的电脑无缘无故被人卖了,还要不回来,显得有点情理不通。所以法律对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规定得比较严格。下面,律图的小编将介绍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概念以及成立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