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四川某发电公司向北京某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中标人。
交易无法继续双方对簿公堂
四川某发电公司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行为违约,其应按其承诺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差价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算至差价款付清时止。
2023年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履约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违约公司被判承担差价款及利息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从北京某环保公司询问四川某发电公司“配额交易账号”一事可以看出,如双方正常履约,北京某环保公司知晓且准备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向四川某发电公司交割其可支配的碳排放配额,四川某发电公司也具备接受交易配额的系统账号,其最终获取交易的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亦不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判定北京某环保公司报送《报价表》等行为应属双方之间正常的交易行为,是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其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进而完成向四川某发电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额的现实可能性,上述履约方式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额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国家参与、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国家制定了中长期规划,明确了阶段性工作目标。碳排放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推进,碳排放配额交易也进入了市场化的新阶段。
综上,朝阳区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289184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差价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四川某发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四川某发电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解析
厘清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成立规则
碳排放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涉及碳排放配额采购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交易主体缺乏资质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碳排放配额交易中违约损失的认定等难点问题,审理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