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怎么判?
小妍和小李结婚十二年,有一个十岁的儿子。开放二胎后,夫妻二人商量再要一个女儿。但当小妍怀上二胎宝宝后,小李竟婚内出轨。直到二胎宝宝一岁时,小妍才发现小李出轨行迹。心灰意冷的小妍立刻提出离婚。二人协议离婚时一直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人民法院。那么,这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呢?
法律解释
二胎宝宝未满二周岁原则上由母亲小妍直接抚养;十岁的大儿子尊重其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此次《民法典》对该条款作了修改,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感情和生活方面对母亲较为依赖,更适宜由母亲抚养。同时明确了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收养人的条件】
有性侵少女违法犯罪记录的男性可以收养小女孩吗?
小丽的父母有四个孩子。本来一家人生活十分美满,但因为父母突然失业,家庭收入无法支撑四个孩子的开销,因此想将最小的小丽送给他人抚养。三十七岁的单身男性阿爆有意向收养小丽,但是他有性侵少女的违法犯罪记录,那么他能收养小丽吗?
不能。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在原《收养法》原有条款上放宽了收养条件的同时又增加了收养人的限制条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内容,更加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有力地保障了被收养人的利益。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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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有性侵少女违法犯罪记录的男性
不可以收养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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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原标题:《《民法典》法律日历|第42期: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互动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