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形势下农业部门转变职能的要求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服务三农效能的要求
(三)建设法制政府,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要求
二、农业综合执法的实施
(一)是农业部门创新工作思路的体现
(二)建立机构的本身就是对不法行为的一种威慑
(三)综合执法的深入证明有作为才有地位
三、面临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问题突出
(一)三最:(1)最具现实性
(2)最具代表性
(3)最具挑战性
(二)三多三少:(1)发案的多发现的少
(2)处理的多处罚的少
(3)罚款的多规范的少
(三)两个不适应:与广大农民对我们这支队伍的渴求不适应,或者说是供求不适应;再就是和党委政府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农、依法行政十年建成法制政府的要求不适应。但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困难是前进中的困难,不足是成长中的不足。
理念篇农业行政执法理念
一、行政执法理念的核心:行政执法理念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法制理念,核心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强烈的向法之心。
二、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性
?乱作为比不作为更可怕。思路决定出路,而决定思路的是人的理念。
?现实条件下,形成完善的行政执法理念,必须做到:
(一)不仅要有知识,更要有广博的知识
(二)不仅不要做书呆子,更要不做法呆子
(三)不仅要有自我意识,更要有社会意识(责任感、规则意识、民主意识,不要惟我独尊,固步自封)
(四)不仅要有信仰,更要有对法律的信仰
三、行政执法理念的基本内容
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法律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与权威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与公正之间的关系
(五)法律与诚信之间的关系
理论篇农业法律的适用
一、适用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1.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法律冲突又纵向冲突、横向冲突。
2.条款比较原则,缺乏针对性。往往是由于实践比较复杂,难以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违法当事人手段高明,取证难(汽车套牌医院挂牌谝起医保)。
3.现实变化比较快。一些条款不能适用新的情况,需要扩大解释。
(二)法律适用基本概念
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审判案件的活动。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司法和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三)基本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的效力
(6)自知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
(7)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1)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同一法律不同条款适用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
(四)需要主意的问题
1.不论法的效力等级高低,都必须执行
2.法律规范冲突裁决机制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
地方性规章与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法的解释问题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正式解释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4.掌握法的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通常每一部法律在总则或者在有关条文中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罚则)部分对执法主体有明确的规定。
(1)独立适用。食品卫生法(不适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产品质量安全法(只适用于加工品),种子法(食用菌菌种参照执行,蚕种不适用)。
(2)同时适用。农药管理条例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农药品种同时适用两个条例,即既要进行农药登记,又要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5.遵循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运用:公平处罚与比例原则
有些条文规定不是很具体,或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通过合理的原则判断
(1)种子标签不干胶固定
(2)农药、兽药等登记证到期,没有申请续展,但库存药品没有销完,而质量没有问题(或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允许有一个合理的销售期。
6.事实认定正确
7.同时适用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几个法律或几个条款,如何适用?
8.民事赔偿优先
9.法律责任履行能力不能混淆
10.行政处罚针对具体行为
11.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登记保存与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2.法律空间效力
13.行政法与刑法的对接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在行政执法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1)假劣产品问题,(2)非法经营罪
(3)瘦肉精(饲料),(4)毒鼠强(农药)
14.违法所得计算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5.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6.赔偿调解中法与情、理的统一
17.执法胆大心细
18.执法与服务结合
1.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不同)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农业投入品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产品质量法与种子法(适用范围不同,特别规定)
4.产品质量法与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例外规定)
5.产品质量法与肥料管理办法(有关登记方面的执法执行肥料登记办法,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等行为的处罚,由质检、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
农业部门不能把产品质量法作为处罚依据
6.农药管理条例与肥料管理办法
调整范围:肥料含有农药成分的,按农药处理,适用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与肥料界定
7.农作物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等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
农业法第64条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权限。
8.新技术新品种(种子法)与农业技术推广法(示范问题)
9.有关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
除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主体等要求外,《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证的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的规定,可以适用。
三、具体条文理解
(一)种子法
1.“引种”含义与“相邻”省引种问题
“引种”指推广种植,非“相邻”省引种,要经审定。
2.种子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
可以不标注
3.转基因种子审定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审定前,应当取得安全证书,未取得安全证书,不能审定。一是申请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转基因品种申请审定,一经发现,可以撤销其审定;二是审定机关明知是转基因品种而通过审定的,一经发现予以撤销其审定,并由审定机关赔偿因撤销审定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可以不提交,但销售时该品种应当审定通过。
5.合格种子认定
(1)判定农作物种子合格的指标: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2)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3543.5—1995),《扦样》(GB/T3543.2—1995)
6.种子销售范围与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区域与种子的区域不是一个概念。种子的区域由适宜生态区决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只要其种子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品种审定和种子加工、质量、包装、标签、经营等规定的要求,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该按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20号)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
7.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
(1)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8.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通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签上应至少标注种子销售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编号,表明该品种可以在本地区推广。未标注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经营的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规定)。
9.未取得或者伪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视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可以依据《种子法》第60条规定予以没收。种子已销售的,如果种子质量没有问题,可以不予追回;如果种子质量有问题,可以责令生产者追回已销售的种子,避免造成损失,对生产者不追回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消费者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索赔。
10.分装种子是否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26、29、34条,分装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分装种子的,依照第60条规定处罚。
(二)农药管理条例
1.农药条例转让含义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违法所得”含义
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3.《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只要求标注农药有效成分,未明确有效成分必须适用中文标注,则不以中文标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4.目前许多农药其标签比较规范,未超范围标注防治对象,但在其农药包装箱中,往往放置有《说明书》或《使用建议》,大量超范围标注防治对象,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可否处罚?适用何条款?
可以警告,责令改正。不宜作其他处罚。消费者自己负责。
5.《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1项“经营”,仅包括农药生产者的经营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经营的行为?
包括经营行为(案例)。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认定经营已被撤销登记并明令禁止经营和使用的农药,并给予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
(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高浓度复合肥问题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免予登记的“高浓度复合肥”是指总养分(N+P2O5+K2O)含量≥40%的复合肥。免予登记的高浓度复合肥,不需要任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肥料登记证能否转让?
肥料登记证是具体产品质量的保证,不能转让。
3.肥料产品保质期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期。”以尿素作原料的复混肥料是否属于限期使用的肥料,是否应注明质量保证期?
(1)标准(国标、行标)有保质期的具体要求
(2)微生物肥料(活性)
4.标签残缺不清的含义
《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标签残缺不清,是否包括第23条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1)不影响主要内容的辨认
(2)以标签为准,不包括说明书
实践篇沧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三共”即“共识、共生、共荣”是促进市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健立健全的法宝。
二、“三个要素”即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法律能力、综合能力”是确保综合执法运行质量的基础。
三、“三性”办案中的“原则性、灵活性、可行性”。
四、“三讲”办案中的“讲正气、讲霸气、不讲义气”。
五、“三化”办案中的“艺术化、科学化、人性化”。
六、“三不”执法人员办案中必须遵守的“法不可违、纪不可乱、钱不可贪”
主办单位: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丹凤县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