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晖说财税:每天学一点公转私私转公私转私的风险“公转私

主要源于从对公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既跨越了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又涉及公司款项与个人款项边界的界定。因此不论是从主体身份验证的角度,还是从交易行为分析的角度,对该类交易所涉及的政策掌握,以及落地执行均有较高的要求。公转私交易在满足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支付劳务报酬、费用报销等正常经营结算需要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一、案例

透过案例认识“公转私”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非法经营2011年,重庆警方破获该市首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打掉一个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家族式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460多亿元。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发现,自2010年起,重庆楚和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利用事先注册的银行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2】。

二、难点分析

“公转私”交易本身在监管政策中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具体包括个人结算账户11种用途下的款项收入、涉及可疑交易的公转私交易背景审查等等。从实践角度来看,难点集中在如果经过综合评估,银行初步判断“公转私”交易行为存在可疑,应当通过何种形式或者方法进行交易背景或者用途等的真实性验证?对于交易背景的充分佐证是证明“公转私”交易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三、实务建议

实务方面的操作建议,按照以下顺序展开。首先,对“公转私”资金流转的应用场景有进一步的认知;其次,了解“挪用公司资金”在法律法规层面的定义和解释;最后,从可疑交易入手,考虑公转私交易中不同维度项下的特征识别,并结合八类资金流转场景,对客户实际的交易背景进行审查和验证。(一)公转私的资金流转形式公转私的资金转移总体表现为以下八种场景,这八种资金流转的场景,如客户方面有明确对应的业务背景材料用于佐证,则相对来说,业务合规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保障。

(二)关于“挪用公司资金”的法律解释

(四)可疑交易背景审查经过对公司客户身份背景、交易以及行为特征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估后,对存在异常“公转私”交易行为的,从上述八种业务场景入手,建议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用于证明交易背景真实、合理,满足银行对于账户合规性管理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20

0

2

30

2000

3

40

7000

从自然人处采购货款,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针对可疑交易中“公转私”的用途明确备注了是“货款”的,建议可以由交易主体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者购销合同一类的证明,用于进一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

我们为什么不能乱转账?

很多老板会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那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嘛?

于是很多老板都会把公、私转账搞得乱糟糟。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应该明确知道,企业的钱不是老板的钱!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部分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条也很能清楚的解释这个问题:

如果企业的钱跟老板的钱没有区别,那为什么还要开公司呢?

还不是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嘛。

还不是因为有限公司多了一层“法人”的马甲,能“背锅”嘛。

所以我们说,企业的钱不是老板的钱。

换个角度,可能更好理解些。

我们所有的有限公司,都有一个“不记名股东”。

这个股东拥有最优先“分红”权,比如A公司赚了100万,该“股东”先拿走25万,然后剩下的你们其他股东再去分。

当然,作为回报,该“股东”提供了经商环境、基础设施及配套,以及“法人”这一有限责任的“马甲”。

看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没错,

这个“股东”就是国家,这个“分红”就是企业所得税。

如此,当A公司的老板私自从公司转走100万,也就等价于试图少交25万的企业所得税,说白了就是在偷逃税边缘疯狂试探。

那你就说那个不记名股东,会不会找你麻烦?

这里,我们要明白一点,税收是国家收入的大头,

而在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又是仅次于增值税的大头税收。

因此,以往税收监管的主体往往以企业为主,企业的往来资金都是盯得很紧的。

所以说,企业的钱不是老板的钱。

转账也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的。

实际上,滥用公、私转账,后果可以很严重,还可能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转账很正常,但转账要合规,不能乱转。

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的时候,转账并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的。

公转私,是实务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

但其中有不少情况,是很有问题和隐患的。

有不少老板,卡里缺钱了,转眼叫会计从公户“转”钱到自己卡里,

还有的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会让员工找些发票,然后以除工资以外的各种名义去转账。奇奇怪怪的公转私,如果是偶尔几次,额度也不大,

那一般也没有太大问题,而且相对也容易规范解决。

但如果是频繁、大额的情况,那问题可就大了。

银行有着企业的流水情况,流水异常是一定会被银行发现的。

我们要知道,对于银行来说,金融安全是第一位的。

所以银行更关心的是企业有没有洗钱、行贿受贿、非法买卖外汇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行为。如果没有,那么问题不大。

那接下来就是税务问题了。

税务关心的又是什么呢?那当然是税了。

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上,是借款,还是发工资或者分红?如果是借款,暂时那没事,但记得按时还。如果过期不还,那就得视同分红交税。

如图,借款不要跨纳税年度,跨纳税年度的长期不还,就要视同分红交个税了。如果是工资或者分红,就要关心有没有扣过个税的问题了。发工资/分红的时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未尽扣缴义务会被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罪加一等的偷税了: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那么算是过关了,

如果有的话,那,恭喜喜提连补带罚套餐。

顺带一提,如果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等“公转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二条,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洗钱罪、贪污罪等,这时就是刑事处罚的范畴了。

公转私,对动歪心思的公司来说,可能造成未尽扣缴义务或者偷税;

对个人,一方面被发现偷税漏税就得补缴并罚款,另一方面情节严重(比如涉及职务侵占等)还可能吃到刑事处罚,这时候即便把偷吃的还回去也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私转公,也存在一些很有意思的情况。

当公户账上钱不够了,老板想着用自己卡转点钱过去,这很正常。

但如果一直私转公,用自己卡往公户转钱,那就可能很奇怪了。

公司在做业务,所以不断有营收很正常,

但反过来,个人卡一直往公户转账就很奇怪。

当然,在实务中私转公频繁也并不奇怪,

“老板,我们要还贷款了”;

“老板,我们要发工资了”;

“老板,这笔订单马上得付款了”;

各种情况都可能会导致私转公的发生。

频繁私转公,其背后往往伴随着公司老板用个人卡收款的情况。

我们来看这么一种情况,

某家公司常年没有利润,一直都在亏损。

公司还没倒闭,只因为老板一直往公司账上转钱。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一个企业,在税务上的表现是:连年亏损,没有利润;

可它却一直在营业,甚至用工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加上流水显示老板一直再借款给公司。

这种情况就很像现代版“此地无银三百两”。

生意不赚钱还一直在做,而且它甚至越做越大。

面对此情此景,如果你是稽查人员你会怎么想?

那必然会怀疑老板是不是用个人卡走账,隐瞒了大量收入,

此时就很可能就会来稽查,查到问题就是连补带罚套餐。

所以说,频繁私转公,千万不要有猫腻。

只要真的有猫腻,无论是被税局发现,还是被银行发现,

那就真的会连本带利的把骚操作的不当得利给吐回去。

私转私,10个里面有9个半都可能涉及偷漏税。

我们这里说的私转私,说的是涉及企业关系网的转账,

比如高管工资高,然后老板一部分用私人卡去转账。

再比如居间人“不便透露姓名”,所以公司派人悄咪咪地去给居间费。

1.私转私可能有很大问题

私转私有一个问题,你为什么给他转钱?

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亲戚朋友借钱应急等也就算了,两个非亲非故的“陌生人”之间怎么可能会有大额转账呢?

显然,不沾亲,那必然要带“故”。

转账背后,一定是有故事的,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情况,没准背后还是连续剧。

这里就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个是居间费,一个是私账发工资。

居间费,你不走对公账户。

明摆着就是至少有一方不想交税,或者在严重点说,妥妥的非法回扣,商业贿赂。

不签合同不开票,明显是想着偷逃税。罪加一等。

私账发工资也是类似的情况。

私转私,因为使用场景更私密,涉及的情况也更多更复杂,

但无论如何都要所以更需要考虑转账事由的合理性。

很多人可能会想,那我使用现金总可以了吧?

很可惜,不能,现在5万以上的转账都得经过各种审核的。

今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提及5万以上的资金就要复印客户身份证,对客户做尽调。

而且私转私金额大一点就要去柜面或者手机网银签订大额支付协议,转账的时候要写事由。

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来看大额私转私,就比如居间费,

转账是肯定不行了,得有事由,而且居间人不能“不愿透露姓名”。

那要是想走现金呢?

现在问题来了,比如500万居间费你要走现金,

这500万你从哪取过来是个问题,收款方怎么把这500万存银行也是个问题。

总不可能一直保留着现金,天天买包子买菜这可花不完啊。

上面说的是关于现金/私人卡转账的各种乱象。

各种乱象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用现金会让当事人产生“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反正税局不知道”的错觉。

但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无论是现金还是私人转账的方式,都会涉及到存取和银行流水,动静大了必然会被发现的。

现金/私人转账,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隐匿”。

2.私转私一定要有合理缘由

私转私被抓到,涉及到偷漏税那至少是罚款起步,

在文书网上,随便翻翻,都能举出几十个案例,

一旦被抓到,罚款的罚款,判刑的判刑,上面的案例可都是真人说法。

切记,无论是现金还是私人转账,动静大了都是会被定位追踪到的。

所以我们说,现金和私转私的没有那么“隐匿”,抓到就要连补带罚。

私转私,一定要有合理缘由。

上面主要在说各种不可取的公转私、私转公和公转私,

但我们并不是说公、私转账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

比如以下九种情况,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进行走账,

1.发工资

2.员工差旅报销

3.税后分红打给股东

4.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5.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

6.归还个人借款

7.向个人采购,个人进行自然人代开

8.向个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9.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资金监管

对应的政策原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税务方面

从公司账户转账给股东个人,不仅仅是资金的流动,还会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一)股东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该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公司转了100万元到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股东到年底仍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从税法上来说这笔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对股东的分红,股东要缴纳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该笔转账跨年了,哪怕次年1月股东又将100万元转回到公司账户,这笔转账仍可被认定为公司分红,股东依然需要缴纳个税,现实中已有这样的司法判决。

(二)公司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有的公司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对外支付款项,从民事法律方面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委托第三人付款、也可以要求相对人向第三人付款,其民事法律效果自无疑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以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来判断企业支出的真实性,而银行转账记录因其具有第三方出具、可信度高、事后难以伪造等优点,往往被税务机关视为最重要的证明支出真实、合理的证据。由于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从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走账的公司支出,在税法上完全有可能不被视为公司的支出,该项支出即有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公司的发票出现问题时尤其突出。

刑事法律方面

(一)涉嫌抽逃出资罪。

新《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涉嫌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划重点:

还要再次提醒各位:个人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注意了,可能受大额可疑监控2019年1月1日起,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的新规施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3种情况将列为重点对象:

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不管谁对谁,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鉴于公司转账给股东个人账户涉及到诸多税收及其他法律问题,风险极大,应尽量避免。当然,如果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公司可以转账给股东个人,具体可以参照《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临近年末或者所得税汇算清缴截至日之前,很多企业由于利润率较高或者日常成本列支不够,基于转移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或其他方面的目的),老板或者财务人员们使出浑身解数,一致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开票走账”,开票的内容五花八门,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将企业的利润“花完”,殊不知风险重重,随时都可能把自己开“进去”。

提起公转私,财务就很无奈。老板开口让转钱,转了怕税务稽查,不转怕老板责难,到底该怎么办呢?日前,福建税局就公转私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1、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什么情况下是合法允许的?个人给公司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退还投资款,公司与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要求与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如果该资金是利息款,公司与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要求与规定?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件依据:

从税局的答复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两个要点:

1、公司可以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但是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作为支撑;

2、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公转私”并不是不能碰触的红线,只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没问题!

老板转100万到个人账户

居然要交一半的税!?

自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以来,私转私、公转私一直都是严查的对象。

很多老板们纷纷抱怨:“公司是自己开的,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吗?为什么从公司转钱给我还要被查?”

咋一听,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根据税法规定,老板从公司拿钱一般按分红处理,也就是说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还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公司赚的钱,一半都用去交税了。

那怎么样操作既能少缴税,又不违法?

方法一一般而言,公司在开始盈利后,老板因私人需要从公司拿100万出来,多数会选择分红的方式。这种公转私方式是要交税的,以上面为例:

企业所得税:100万*25%=25万

分红个人所得税:(100万-25万)*20%=15万

一来一去,居然交了40万的税,非常不划算!所以有另外一个巧妙的方法:如果老板有辆价值150万的豪车,他只要将其以低于原价的价格,卖给公司就可以转钱:个人转让二手车,可以免增值税和个税!

注:这种方式也有局限,公司必须有配车指标。

方法二成立个人独资公司

公司挣500万,想要转到个人的账户上,就要交一半的税,当然让人难过,不过如果成立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应交增值税:500万*3%=15万

应交附加税:15万*12%=1.8万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万*1.5%=7.5万

税后纯收入:475.5万

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将企业利润公转私到个独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卡上是允许的

操作流程:商业法人主体公司对外做业务,再把商业公司赚来的钱,通过合同转到独资公司,独资公司再缴相应的税,这样,钱就到了自己的腰包。

温馨提示:建议不要把利润全部转给独资子公司,容易被税务局审查。另外根据不同的业务选择不同的方式,独资企业必须要提供与商业法人主体相配套的服务。

这8种情况下“公转私”,

财务可以放心大胆的转!

1、发放工资薪金

公司每月将工资薪金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提示:

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差旅费报销款或备用金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个人账户,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符合条件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人如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收入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20%~40%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4、向自然人采购

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采购物资或租赁房屋、土地等,且取得了合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户转账给销售方个人。

公司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

附:个人出租房屋涉税分析。

5、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归还个人借款,包括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的借款。

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会被怀疑有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建议及时清理。

6、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如果是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7、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将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公司支付分红款时需按“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户转个人户

9种情况,容易被盯上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

此文件发出,透露了4大重要信号:

1、银行负责反偷逃税款监控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神速的今天,非现金支付方式已经非常完善,但是现金的用量需求却有增无减!都用来干嘛了呢?

很多被腐败、偷逃税、洗钱等违法活动,钻了监管薄弱的空子。“私户避税”、“现金发工资避个税”,更是屡见不鲜。

如今,有了银行的强势加入,可以说补齐了反偷逃税的最后一块拼图。

2、银税互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本身就拥有强大的金三系统,对税负异常、发票开具异常、财务数据异常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控,如今加上银行私户、公户的大额业务交易的信息,几乎可以超级精准的锁定偷逃税!

3、四大行业被点名,秘密不再是秘密

批发零售、房地产、建筑、汽车销售四大行业被点名,如果你是这些行业里的人,应该很清楚这几个行业的“小秘密”,操作套路多,为什么要单独指出?就是因为秘密已经不再是秘密了,都知道你容易有问题。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下面通过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的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2)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3)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4)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1)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2)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公司每月将工资薪金通过公司账户发到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员工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等。

2、员工差旅费报销(或备用金借款)

(公司将差旅费报销款或备用金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个人账户,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非员工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人如果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收入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20%~4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采购物资(含二手车辆)或租赁房屋等,且取得了合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户转账给销售方个人账户。

公司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书,通过公户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如果是属于购销合同的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是企业支付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则在税法规定的免税额度内不需要缴纳个税。

8、个人独资企业股东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有对公账户时同理,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同样操作。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03《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0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0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略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略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

0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废止

六、试点内容

(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强化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管理……

七、试点业务处理

(二)第二阶段

自2018年12月1日起,……加强“公转私”管理……

附件2:第二阶段增加试点内容

三、加强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管理

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本基定约理合业单笔和每日限额。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超过限额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

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通常是基于自身对外部市场环境、行业通行做法以及经验分析与判断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公转私”或者“私转公”行为与偷逃税款、非法经营乃至非法集资等类似违法活动予以必然关联,也有违市场经济规律。

从金融机构立足金融服务,以客户为中心和风险为本的角度出发,正确看待“公转私”或“私转公”交易,建议从交易背景分析入手,拓展对于客户特性、行业/职业、地域等多维度信息以及风险状况的认知,本着全面和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采取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转私的“7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

1、第一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股东或老板从公司借钱消费超过借钱所在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未归还,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158号

2、第二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股东或老板及其家庭成员从公司借钱,通过公转私,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其他财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论有偿还是无偿交付公司使用,且自借款发生后12个月内未归还,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3号

3、第三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股东或老板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家庭消费支出:小孩学费、家庭暖气、电费、水费在公司报销,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4、第四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虚列业务签订假合同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企业增加成本,套取企业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5、第五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建筑行业中直接公转私付给劳务承包自然人(包工头)和提供劳务报酬收入者。有两点税收风险:

一是没有发票和税前扣除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步可以扣除;

二是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公转私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或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内部凭证(如果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支出(咨询费用、设计费用、佣金、讲学课酬、建筑行业中包工头承包支出;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个人按次提供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得支出。

6、第六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公司购买古董、名人字画、其他艺术品等收藏品,投入公司,公司对收藏品进行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摊销几年之后,账面价值为零,再返还给老板。税收风险如下:

以收购、转卖、展览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也不能税前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7、第七种表现形式及其税收风险点:公司用老板或股东的个人银行卡或个人、支付宝的个人静态收款码收取公司经营行业务收入,然后从老板私卡支付给公司发生的没有发票的支出。产生的税收风险如下:

隐瞒收入,未缴纳税金,属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

(五)公司用老板或股东的个人银行卡或个人、支付宝的个人静态收款码收取公司经营行业务收入的税务风险应对之策

1、所有公司收入进公司账户,全面停止私卡收取公司经营性收入;

2、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到开户行办理特约商户收款码,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收取经营性收款收入;

01

从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末,全国共开立单位银行账户6836.87万户,个人银行账户112.84亿户,个人账户大概是单位账户的165倍。

和个人工薪所得代扣代缴相同的原则,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管理数量少的单位账户肯定比管理数量庞大的个人账户省事得多。

监管部门监管单位账户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或者机构利用银行账户洗钱。早在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指出了有可能被列入可疑大额交易名单中进行监控的交易行为。

02

执法机关

银行内部规定

银行自己有不同的内部管理要求,会设定公转私限额。所以有大额、频繁、正经的公转私需求的大佬们,在开户的时候最好问清楚哦~

税务稽查机关

神秘“剑客”——税务稽查机关会在必要的时候来关心一下你的“公转私”。一旦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是有权利向银行调取单位的银行流水数据的,那个时候,就会被请去“喝茶”,把这一桩桩、一件件的往来账目跟他们详细地解释解释。

03

哪些情况可以放心大胆地公转私

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对公账户的监管也变得越来越严格。不过,下面这八种情况是可以放心大胆地转。

1.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且已履行代扣个税义务

2.个人独资企业将定期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转给企业负责人

3.公户上的钱转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且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4.企业分红所得,通过对公账户给股东个人打款,且所转金额为已缴纳完股息红利个税

5.劳务报酬通过公户转给个人,且所转金额为已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税后报酬

6.向个人采购物品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向个人账户转销售款

如:甲有限公司请某个设计师做了个logo花了3万元,设计师去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那么甲有限公司可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设计师个人账户这3万元的设计费

7.所转钱款为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8.公司为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如:因疫情影响,甲有限公司与李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议甲有限公司将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李四个人账户XXXX元违约金

04

怎样应对公转私

除了以上的八种情况,在平时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各位老铁们应该如何应对公转私呢?主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做好“钱账税”有效统一

就像上面所列出的八种情况,每一笔钱,该对应发票的对应发票,该报税的报税,来龙去脉整清楚。

像业务款和分红款这种会涉税的钱,支出后要获得发票或者去完税就没事。

往来款如果长期无法获得发票冲账就需要尽快将钱要回来,否则这个损失在税务上是很难当做成本费用的。

2.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公司账户洗钱

举个例子,某短视频平台主要通过对公转账形式给视频主播支付报酬。

某天该平台负责人的朋友请他帮忙将一亿元的钱款打到公司对公账户上,然后帮他转到几百人的个人卡上,承诺会给2%的“手续费”

简单算下来,只需要转个账就有200多万的收入。听起来很美好是不是,但这是典型的洗钱(诈骗或者博彩)的套路啊!出了事儿首先抓的就是平台负责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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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7.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 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 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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