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王超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二、案件焦点及分析

在彭宇案一审在结合各方面证据分析后,在判决书中写道:“从常理分析,其与被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在上面判决书中,大量出现了可能性、从常理分析、如果等推理性的词语,貌似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彭宇和老太发生的碰撞,而法官通过推理来判定彭宇可能撞人的结论也让群众产生了疑问。

首先此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并不适用运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其次《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这几种情形。而此案由于双方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而且由于有些证据相互矛盾,倒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效。最后法官通过推理判案一事是此案引起争议的最关键点。在实际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推理是一个最常使用的法律方法。

三、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形式推理

在我们一般审理案件的时候,最常用的就是形式推理。形式推理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形式推理主要指的就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类似于数学上的三段论,首先在进行推理前,我们要找到案件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然后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间的联系和性质进行推论,进而得出一个结论。而在实际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我们一般把人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为事件的大前提,而把发生的案件的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根据两者间的关系最终做出判决或者裁决(三段论中的结论)。在法官推理彭宇案的时候,就是以正常的社会行为作为案件的大前提,以彭宇可能对老太造成伤害为小前提进行判案,最终得出了结论也就是判决结果。其中在判断彭宇是否对老太造成伤害的时候,是通过从一般都特殊的推理来认定伤害成立的。对于归纳推理,一般都是主要是应用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判案前会先去查询之前是否有过类似案例,然后通过从这些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以后判案的一般性原则。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形式推理是一种特殊的类比推理。一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庭审时应用的最多。在法律使用过程中主要程序就是:A规则适用于B案件,同时C案件在实质上类似于B案件,就可推理A规则适用于C案件。

我认为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主要区别就是: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而归纳推理却是从特殊到特殊的。

2、实质推理

虽然形式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很好的实际知道作用,但是它一般仅适用于简易案件。当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形式推理就难以适用了,因此我们又引入了实质推理这一工具。实质推理又叫辩证推理,在进行推理时,我们讲的并不是指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界认为至少在三种情况下需要运用到法律实质推理,一是法律缺乏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二是具体法律规则适用个案明显违背根本

法律原则。三是法律规则本身含混不清、互相抵触或矛盾。

3、两种推理间的相互联系

虽然貌似两种推理方式水火不相融,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两者是相互交叉使用,密不可分的。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形式推理是实质推理的基础,实质推理是形式推理的升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这一目标也决定了我们在法律适用时要同时依靠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法律形式推理有利于实现形式正义,而实质正义要依赖实质推理取得,只有同时使用二者,相互作用,相互结合,才能最终实现真正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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