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解释方法

1、民法的解释方法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其一,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2、况”即属此类解释,其他如民法通则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解释、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担保法第92条对不动产”动产”的解释、著作权法第52条对复制”的解释等,均属此类。其二,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其三,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只出现过第1种形式的立法解释,第2、3种形式的立法解释尚未发现,殊为遗憾,但这一事实只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行使其立法解释权,大量的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推让给了司法机关。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会议

3、上所作的立法说明也属于立法解释(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7者认为这种说明并无适用上的约束力,不能认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权应当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对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机关。由于我国立法的长期滞后与不完善,无法适应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开始了对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过多的司法解释的确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虞,也不利于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原理,并易诱发

4、司法权滥用及司法腐败,因此人们对司法解释颇有微词,并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然而,司法解释之存在依据,不惟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之滞后,即使是最完善之立法,也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之全部,成文法所固有之局限性,实难避免立法之漏洞,立法不是万能的”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对模糊规范进行解释和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乃法律活动不可或缺之内容,而补充的方式之一就是由最高审判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特别是在法律本身比较简略而又缺乏立法解释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有突出的意义。8然,需要指出的是,迄今为止,司法解释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尚无明确的立法依据,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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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寻中国民法典的元解释全书三千多个注释,主要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照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逐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二是翻阅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与民法典总则编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和司法机关解读等,从中提取到的与民法典总则编相关的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2/10/content_9089308.html
2.法律解释方法规则之初探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梁慧星则在杨仁寿教授的基础上,将日显重要的比较法解释作为单独一类纳入了法律解释方法的行列中,他将法律解释方法分类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4]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11/id/435269.shtml
3.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先后顺序就狭义的法律解释而言,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社会学解释。就此三类法律解释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原则上,狭义的法律解释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展开,即从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探求立法目的、社会效果等考量。而这三个步骤既是法律解释的程序,也是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334
4.法律的意义模糊及其救济方法一词多义现象一旦表达在法律中,法律的模糊现象也就自然出现,就需要通过意义释明的法律方法对法律中该词汇的具体意义,做出让人能明晰地理解的说明。法律解释中的限制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法律中一词多义的意义模糊问题。这种意义模糊,为法律方法的诞生,提供了前提条件。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82.html
5.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一、法律文本 法律解释的文本对象包括法律文本与事实文本,“对法律文本的诠释是要发现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意义,对事实文本则应揭示其法律意义” [3]。既是以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来探寻解释,自然要对法律文本的范畴有个研究框架。Mennicken认为法律解释的标的是法律规范的“条文”和它的附随材料,包括立法文献、制定时社会https://www.douban.com/note/811946150/
6.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一及答案这体现了文义解释的方法c.法律解释的方法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d.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单独使用的,尤其是在解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时 6、下列关于人权与法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 a.人权指出了立法与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b.人权标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sifakaoshishitiku/0761713085930716_649.htm
7.论“补正”与“合理解释”总之,在解释论上对这两个概念可以初步作出如下界定:所谓“补正”是指对调查工作中所存在的瑕疵之补正,而“合理解释”是指对为取证而采取之“强制性措施”的违法情形之解释。 调查工作之瑕疵影响证据证明力,而强制性措施之瑕疵则影响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与合法性不同,后者一旦经明确的法律解释方法阐明之后,就是一http://www.ahxb.cn/c/3/2017-11-10/4678.html
8.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中外法学过刊我国法律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在“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为行文简便,下简称“知假买假”)这一问题上长达十多年的持久分歧便是一个代表性事例。讨论者就该问题所作的不同回答,常常对应着他们在解释相关法律文本时所采用的方法差异,特别是在对“法律的形式”与“法律的功能”这两个基本维度的看待方式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46
9.关于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建设查明方法趋于灵活,相同的,我国的查明途径也趋于多样化。除了当事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查明外国法内容。依照2010年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和中外法律专家都可协助查明外国法内容。可适用的途径多样灵活,有利于实践中更好地查明https://lawyers.66law.cn/s2408c4b6c026f_i77579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