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司法实践与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谈几点认识。
为什么法解释学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没有充分展开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这一对兄弟学科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点:在刑法学研究中,法解释学研究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社会实证研究只有很少的人在做;而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近年来社会实证研究很受推崇,且得到很多重量级学者的提倡,提出要以“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而法解释学则很少有人问津。
为什么我国的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出现这种明显差异?笔者认为,这得从刑事司法实践去找原因。我们知道,法律解释就是当一个法律条文存在两个以上意思的时候,从中选择一个最合适、最妥当、最能有效解决争端的意思。
法解释学的发达,除了要求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学养、缜密的思维、先进的解释方法外,还需要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被解释的法律本身能够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根据。只有当法律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时,才会出现各种各样需要司法人员与学者进行解释的法律问题,法律解释才具有原动力,才可能发展出法律解释学。
而目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需要进行严密法律解释的刑事诉讼法问题。这一现实决定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学缺乏发展的基本动因,法律解释学研究基本上是一片寂静。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刑事诉讼法学者要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中外比较研究,要么介绍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理,在知识介绍缺乏新意之后,学者们便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律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而极少有人去进行法解释学研究。
实践现状对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的影响
对于现今唯一可能出现原创性研究成果的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领域,形势同样不容乐观,笔者甚至认为,在司法实践不发生大的变化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要想达到一个较高的学术水准还需付出极大努力。
之所以这么说,不是对学者的研究能力不自信,而是因为缺乏研究的基本素材。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的主要实证材料,是真实的、具有标本意义的个案与宏观的统计数据,其中,尤其是全国性的司法统计数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最基础的信息资料。
当前,这方面数据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每年司法机关向人大所作工作报告以及审判年鉴、检察年鉴等来获取,数据比较有限。受有限数据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也就难以充分展开。
现今裁判文书上网,可以很轻易地从网上下载个案判决,这给实证研究带来不少便利。但是,也要注意,对于实证研究而言,要有真正的问题,研究才有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判决书对于辩护意见中提出的刑事程序问题,故意隐而不表,或者即使有所提及,也只是简单地以“不予支持”一笔带过。通过研究网上的判决书,很难真正发现实践中真实存在的刑事程序问题。
在统计数据有限、裁判文书又不能全面反映实践问题的现状下,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缺乏茁壮成长的基础条件。
期盼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繁荣
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更多研究的是如何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因而在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相对而言,笔者更青睐法解释学。
毋庸置疑,自从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以来,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社会与法律问题,一直是一种诱惑,也取得了一批前所未有的成果。但是,作为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毕竟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不同,与自然科学则相距更为遥远。
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于立法与司法之中,而其重心在于司法。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价值选择又是伦理学问题,而不是真理问题,探求真理的“科学方法”在此有多大作用,无须赘言。当然,进行价值选择的前提,是要明知法律实施的现状,以及各种选择的可能后果,而实证研究恰恰可以提供这样的知识背景。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法律,以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此时最需要的无疑应是法律解释。
与法律问题的重心一致,法学的重心也应在司法。因此,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解释学或称注释法学,是法学的核心所在,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学的核心研究方法应是法律解释方法,而不是“科学方法”。
因此,虽然以“科学方法”对刑事诉讼法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实证研究,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能够拓宽研究的范围与领域,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但是法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高度发达的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学才是刑事诉讼法学发达的标志。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充分发展与繁荣,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已经能够真正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已能真正发挥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诉讼行为的“活的”法律,意味着刑事诉讼法治的充分实现。
延伸思考:发达的法学需要成熟的法治实践滋养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达,以刑事诉讼法具有实效性,能够真正约束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社会学的繁荣,以统计数据更加全面、法院判决真正实现充分说理为基础。而刑事诉讼法成为法院裁判诉讼行为合法有效性的依据,法院的刑事判决建立在充分说理基础之上,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更加全面公开,则标志着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基本得以实现。
有理由相信,法治昌隆之日,就是法学繁荣之时,也是法学大师不断涌现之际。
(作者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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