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但是,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时,它又如何实现自身功能?对此,人们找到的一种办法是诉诸法律解释。从法理学角度看,作为文本形态的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需要通过解释变得具体有效;如果没有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具体理解、阐明和适用,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马克思曾指出,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去解释法律。这表明,法律是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解释原理涉及对法律解释基本问题的认识,核心是回答何谓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可以界定为解释者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具体可以围绕五个方面阐发,分别是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对象、目标以及一般模式或认知结构。围绕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解释者三者关系的不同认识,对于法律解释的立足点有不同看法,有人主张依据立法原意解释,有人主张以法律文本体现的意思来解释,有人主张根据适用法律主体需要的不同来解释。这几种看法实际上内含着人们对法律解释适用的确定性和妥当性关系的不同认识。
法律解释制度着眼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实践,探讨法律解释权和法律解释体制,回答谁有权解释法律及解释的权威性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规范、操作和观念三个层面上,法律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解释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构成了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所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进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这一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合理的,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也需要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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