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的适用研究理论前沿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适用法国际法【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

自2010年我国颁布《法律适用法》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些关系十分复杂的涉外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得到了更好的解决。这部不失有很多创新之处的法律的实施与颁布,集合了许多该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也是我国的立法道路上很有意义的一次进步。该法律中对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是中国的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该法律的颁布让我国的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整、完善。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其在我国的适用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强制性规范的起源和概念

强制性规范是指那些规定当事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因当事人选择或行为改变而有所减少。它的基本特点分为三点:首先,它在适用性上对于任何案件任何当事人都具有绝对性;其次,它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单一性;最后,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具有保护性和公益性。而对于国内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强制性规范存在以下这些差异:首先,后者的强制性、规范性比前者高;其次,后者的适用范围和地位都要高于或是大于前者;最后,两者所规定的事件的强度也有所差别。

强制性规范的发展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在其周期中作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制度,不断维护着社会以及国家的重大利益。现如今,一些主权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逐步地进行有关强制性规范的制定。例如,1980年的《罗马公约》到2008年的《罗马条例I》,对于强制性的规定是不断进行完善的,也通过过往的经验不断总结和修改。由以上的例子,和一些其他的具体实例都可以看出,强制性规范在国际和国内都有了其相应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它也正式地作为一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和运用。

近年来,强制性规范的发展,在国际私法、国际条约、许多国家在其国内还有其他一些区域中,都确立了一些基本要求。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以及力度都有所增加,并在未来有着逐渐扩大的趋势。在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确立之后,外国对于强制性规范,也承认了其适用的功能和范围。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及在我国的适用类型

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的关系。在各个国家中,不同的国家有着对公共秩序有着不同的规定以及称谓,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它们所指的内容以及原则却大致相同。在强制性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的时候,公共秩序往往给了我们一些在此方面的规定,后者的积极部分也会被当做前者来进行使用,近年来,消极与积极的部分区分日益混乱,因此我们亟需要将二者进行分离规定。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共秩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对于对象的否定上的区别;其次,两者所适用的最终范围是不同的;最后,两者表现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避的关系。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会将构成要素进行人为的改变,使其在法律的效果上对自己有利,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逃避法律的行为,也被许多国家定义为有违法律并且不会生效的。而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适用对象不能严格等价;其次,后者主要是针对国内意义上的。

强制性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与强制性规范相似却不能完全等同,前者具体是由国家加强一些干预手段而形成的。强制性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的相同之处要多于不同之处。在我国,强制性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中,前者是可以作为后者的基础与规范的。

当前强制性规范存在不足

首先,这些问题应该归结于强制性规范的体系不完整、不完备,因为一个完备的体系应该具有时效性并且在强制性规范层面应该使得国际和国内的条例保持完全的一致性。其次,假如我们国家存在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现象,那么其他国家也一定会存在不承认我们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现象,因此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将这些规范和法律法规与国际同步、与国际接轨。最后,承认国际上的强制性规范既是对于礼让原则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我们国家在国际上进行强制性规范同步的一个必要的步骤。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弥补我们国家的一些体系的不足以及缺陷,不断的进步并与国际的立法、规范相结合。

强制性规范拥有保护性质的内涵。如今对于强制性规范的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会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由于在我们国家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占比较大。这种状况在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法律中尤为明显,我们国家利用这样的一种保护措施来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为他们提供更为实在的福利和保护。我们国家在涉外劳动合同里所规定的一些详细信息,也在另一种方面与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于消费者与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其中与国际法中相左的地方我们也要不断进行完善与改进。

强制性规范适用努力的方向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强制性规范的确立的比较晚,在运用和实践的许多方面都有一些漏洞,因此强制性规范的逐步完善依然是势在必行的。它的意义在于,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都将我们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完善地进行下去。

在国际私法中所以出现强制性规范,其目的主要是对于国家以及人民的经济、政治生活,和其他一些弱势群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强制性规范的形成发展经历了一个世纪之久,期间由经济、政治皆不发达的上个世纪,到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往来以及法律事务的交融也促使了强制性规范的形成。除此之外,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也应该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做出对于国内层面以及国际层面的区分,并把体系中的一些不完整性逐步完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邢志华:《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研究》,《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②王雅菡:《论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③刘荟:《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研究》,《苏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5年。

④李陆阳:《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则的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⑤陈晓敏:《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⑥张红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THE END
1.法律法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和范围。 首先,从顶层结构来看,我们有宪法。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这一层次最为核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https://www.qtleqzhor.cn/nong-ye-zong-he/400023.html
2.法律法规体系概览从源流到现实应用的全方位探究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而制定的命令性文件。它们不仅体现了国家意志,也是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法律法规的分类 根据其内容和功能,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几大类: 宪法层面:包括宪法本身以及关于宪法解释、修正等方面的规定。 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wen-xian/407962.html
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2)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1.宪法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https://blog.csdn.net/m0_56501550/article/details/125030286
4.管理学法律方法的运用法律方法凭借依靠国家权威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强制性管理,其强制性大于行政方法。运用法律方法实施管理,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也就是说,运用法律方法实施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如果拒不接受,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违反法律法规,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比不接受行政指令方法,不执行行政指令的处罚要严厉得多。 https://www.qinxue365.com/HRP/459494.html
5.论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常亮律师律师文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7592070107597164oo499838
6.如何区分一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23013.html
7.2024法学考研必背考点:法律规范的种类1、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2、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https://www.gaodun.com/kaoyan/1472891.html
8.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 一、部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http://sysxb.jsviat.edu.cn/2018/0127/c4790a72173/page.htm
9.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2/id/470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