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项有据可依的主张,但如果依据的该法律法规已被废止,还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吗
案件概况
2018年9月19日,小白作为乙方通过中间人小黑与A公司(甲方)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协议书》,A公司协助小白办理赴俄罗斯留学事宜。
合同签订后,小白向小黑汇款78000元,小黑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A公司;2018年9月26日,A公司为小白办理了签证手续;小白飞往俄罗斯后,只参加了一天的课程。
小白主张学校的课程安排与A公司招生简章的介绍不同,无法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后经小白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A公司不具备该资格,其无权从事留学中介服务,A公司与小白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小白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确认双方服务协议无效,要求小黑和A公司向小白退还学费78000元及其它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视角
(一)服务合同违反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还会因此无效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是否可以依据该办法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三条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北京市教委颁发《资格认定书》。未经北京市教委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废止的通知》,决定废止《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废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小白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为A公司未根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已经于2017年4月21日因被废止而失效,小白和A公司的服务协议签订于2018年,小白的该项主张无依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小黑有义务向小白退还学费吗
小白认为,它是基于对小黑的信任才签订了服务协议,因此也将中间人小黑作为被告起诉。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服务协议双方是小白与A公司,小黑只是中间人,没有基于该服务协议向小白退还学费的义务。
本案中的小黑只是单纯的中间人,小黑在收到小白支付的学费后,又将所有学费支付给了A公司,小白在服务协议之外也无法要求小黑返还该学费。
小白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