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我国法学研究人员众多,出版兴旺。但长期以来,引注体例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现有的几个推荐性标准比较简略,对许多问题没有说法,相互之间也不一致;法学刊物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至于作者投稿,换一家单位就改一种引注体例。引注体例虽然不是学术研究中的大事,却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太多的精力。
有感于此,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了这份引注手册。起草小组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过两次会议,并在今年举行的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上做了报告。联合制定、相约使用一份引注手册的设想得到了热烈的响应。编写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手册。
我们希望,这份手册能够给法学论文和书籍的写作者、出版者带来便利。欢迎更多的法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采用这份体例。也希望这份手册能够不断修改完善,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
张新宝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2019年10月25日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75页。
〔3〕高鸿钧等主编:《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二章“英美判例法”。
〔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5〕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6〕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
〔7〕[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13〕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14〕《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第3项
〔1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2007年7月11日发布。
〔16〕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浙法民上字7号民事判决书。
〔17〕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18〕CharlesA.Reich,TheNewProperty,73YaleLawJournal733,737-38(1964).
〔19〕LouisD.Brandeis,WhatPublicityCanDo,Harper'sWeekly,Dec.20,1913,p.10.
〔20〕WilliamAlford,ToStealaBookisanElegantOffense: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eseCivilizatio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5,p.98.11
1.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
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智力成果,方便读者查核论证资料。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
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需引注,平常的意思无需引用他人的话。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
确保引用文献的真实性。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不得曲解。
3.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
在保证引注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的编排尽可能简洁、流畅。
4.引注信息的排版
注释内容采用页下脚注。
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带圆圈或者六角括号,也可以不带。对论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
5.引注符号的位置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例如:
6.引文的编排处理
为了节省篇幅,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注内容可以独立成段,变换字体,缩进编排。例如:
河南是全国行政诉讼大省,10年受案10.6万余件,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该省于1996年4月召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除各中院的院长、行政庭长和1995年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案件收案‘双超百’的23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和三个大力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县委书记参加会议外(以之鼓励先进!),我们还让行政诉讼案件收案不足10件的14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参加会议(以之鞭策后进!)。在省院会议上,李道民院长(针对各地收案悬殊的状况)要求每个法院的领导都要认真查找一下原因,关键是从法院内部、从领导自身找原因;要认真反思一下,自己思想是否解放,是不是真正重视行政审判工作。
7.文中图表的注释
8.文中夹注古籍
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紧随引文之后。例如:
9.文中夹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例如:
夹注外文不宜太多、篇幅不宜太长,以免妨害中文阅读。众所周知的外国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人名、地名、术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
10.文中夹注页码
11.引领词的用法
1)“参见”和“见”
一般来说,概括引用可以使用“参见”引领,直接引用原文用“见”。由于引用原文通常使用引号,足以识别,可以省略引领词“见”。
2)“又见”“另见”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写“又见”。
3)“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写“转引自”。作者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写“转引自”。
4)“载”
12.标点符号的用法
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防止误用。以下是常见的误用:
1)混用标点符号与其他符号。例如,把单书名号〈〉写成尖括号<>,把短横线–写成一字线—,把中圆点·写成下角圆点.。
2)混用中英文输入法。例如,把中文状态的下的逗号,、引号“”、括号(),与英文状态下的逗号,、引号“”、括号()混同使用。
3)不必要地使用标点符号。例如,在几个并列的书名号(如《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中间加顿号,在标示序数的括号[如(一)]后面加顿号。
13.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莫于川主编:《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司法更给力》,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何海波等:《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同一注释里中外文文献混合排列的,结尾句号使用最后文献的语种。例如:
外文文献包含在一个句子中,整个句子属于中文句式的,结尾句号使用中文句号。例如:
14.同一文献多次出现
略写文献时,一般应当写明前注序号、文献作者、文献名称,必要时标注页码。文献作者前不加国籍,标示文献性质的“编”“主编”等可以省略;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后加“等”;文献名称可以略写副标题。例如:
〔16〕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7〕同前注〔16〕,应松年、马怀德:《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第330页。
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上述文献也可以进一步略写为:
〔37〕同前注,应松年、马怀德书,第330页。
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完全相同,而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的,可以写“同上注”或者“Ibid”;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习惯。例如:
〔56〕R.v.PanelonTake-oversandMergers[1987]QB815.
〔57〕Ibid.17
顾颉刚:《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载《清华学报》第6卷第1期(1930年),后重刊于顾颉刚编著:《古史辨》(第5册),朴社1935年版(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
1)对文献内容的解释。
2)提示类似研究或者相反观点。
例如:JeffreyE.Cohen,TheDynamicsofthe“RevolvingDoor”ontheFCC,30American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689(1986).类似的研究还有PaulQuirk,IndustryInfluenceinFederalRegulatoryAgencies,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1.
本部分主要适用于学术论文,内容为建议性质。书稿可由出版社另行安排。
17.论文标题
标题应直观、贴切反映论文主题,力求简洁、通顺。原则上不用三重标题,例如“依法治国:新时代的重大使命——对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
标题内容不用脚注说明,需要说明的信息宜在主文中说明;作为题注的作者介绍、项目信息、致谢等内容除外。
18.论文摘要
摘要可以摘录文中字句,但不宜大段重复论文段落。摘要不使用第一人称(如“我认为”),忌带主观评价(如“具有开创意义”)。
学术论文的摘要,以200-300字为宜,不分段;论文篇幅较长的,摘要字数可以稍多。硕士学位论文的摘要可以稍长,一般不超过800字(以一页A4纸为宜),建议分段;博士学位论文的摘要一般不超过1600字。学校对学位论文摘要的字数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摘要不用脚注。
19.关键词
学术论文摘要之后,附关键词3-5个。关键词栏以“关键词”字样引导,后加冒号。
关键词应当标示论文的核心主题因素。不使用过分特别、其他研究者不会想到的语词,也不使用过分普通、没有识别度的语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一般不带引号、书名号。关键词之间留空格,或者用分号隔开。例如,不说“最多跑一次”、《行政许可法》,而直接说:
关键词:最多跑一次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改革服务行政
20.作者介绍
论文作者介绍,应当标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学术头衔(职称、学历)。例如:
林来梵,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介绍一般只写最主要身份,不写“博士生导师”“研究会理事”等;除了在职公务人员,不写行政职务。确有必要标明兼职身份的,原则上只写一个。作者学历,一般只写最高学历,可以具体写上学位授予单位。
合作作品的,宜于在作者介绍部分说明各自分工或者参与的情况。
作者介绍可以置于页下脚注位置,也可以置于论文摘要和关键词之后。采用页下脚注的,用星号*标明;有多位作者的,一一标明,但只标记一个星号。
21.项目说明
论文系课题项目成果的,可以注明课题项目的支持机构和项目名称;有项目号的,可以同时标明项目号。
刊发的论文与支持项目应当有关联性。同一论文的项目支持机构原则上只写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
22.作者致谢
23.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图书可以分别做参考文献、案例索引、术语索引(或人名索引)、图表索引。
(一)引用纸质出版文献
24.引用纸质出版文献的基本要求
1)纸质出版文献的概念
纸质出版文献包括已经发表的论文、已经出版的图书,以及纸质媒体的报道,不包括法律文件和裁判文书。
2)文献性质
3)纸质出版文献的要素
引用纸质出版文献,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翻译、整理、校对)、出版信息(出版机构和年份或者期刊期数)、页码或者章节。文献主要作者(包括文献的原创者及主编、汇编者)写在文献名称之前,其他贡献者(包括文献的翻译者、整理者、勘校者等)写在文献名称之后。
4)纸质出版文献的标点符号
纸质出版文献的主要作者与作品之间,用冒号间隔;其他要素之间,用逗号间隔;同一要素的多个信息(例如作者与作者之间),用顿号间隔。
A.文献作者
25.原创作品的作者
引用文献时提及并区分文献作者主要是为了方便读者识别文献性质和查核文献,不涉及著作权的归属。
作者对于作品的形成注入了较多贡献的,在引用时视为原创作品;主要是翻译、整理、校勘他人文字和口头作品的,在引用时视为原创作品。例如,对外国法律的翻译和译注,可以分别做如下处理:
《英国2006年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6.编辑作品的编者
编辑作品的,在主要作者(编者)姓名之后,加“主编”“编”“编著”“编译”“译注”等,说明文献性质。例如: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何海波编:《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引用多人参与、一人或者若干人主要负责的编辑作品,只写主编,不写副主编、编委会主任,也不写各部分作品的作者。引用多人分工主编的大型丛书中的某一卷册,只写该卷主编,不写丛书总主编。
27.翻译作品的译者
翻译作品的译者位于文献名称之后、出版信息之前。例如: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翻译作品有校对者的,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例如:
[英]科林·斯科特:《规制、治理与法律》,安永康译,宋华琳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8.口述作品的整理者
口述作品,口述者位于文献名称之前,整理者位于文献名称之后、出版信息之前。例如:
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陈夏红整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9.勘校作品的校对者
古籍点校作品,可以视情况写明点校者;早期作品再版的,也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例如: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
范扬:《行政法总论》,邹荣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B.作者的写法
30.作者的一般写法
1)直写姓名
引用著作直写作者姓名,不写职务。引用本人著作不用“拙文”“拙著”之类的谦称,引用他人著作不用“氏著”之类的说法。
2)标注全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团体作者
作者系多人,以“编写组”“编委会”等为名的,从其署名。例如:
本书编写组:《“三个代表”重要论述释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笔名
作者使用笔名的,从笔名;必要时,可以括注真名。例如:
慕槐(贺卫方):《关于注释》,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1.外籍作者
外籍作者,在姓名之前用方括号[]注明国籍;台港澳作者,无需特别标明。
姓名标示应当完整。学界熟悉、约定俗成的姓名,从习惯,如“[德]康德”“[英]边沁”。特别冗长的姓名,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也可以缩写。例如,葡萄牙学者若泽·曼努埃尔·里贝罗·塞尔武罗·科雷亚(JoséManuelRibeiroSérvuloCorreia),可缩写为“若泽·曼努埃尔·科雷亚”。
姓名中间的间隔符用中圆点,如“马克斯·韦伯”;中外文混用的姓名,外文用首字母缩写的,首字母右下角加“.”,其后不用中圆点。原文与此写法不同的,照此统一。例如:
[美]理查德·J.皮尔斯
32.合作作品的作者
合作作品的几位作者之间,用顿号间隔。例如:
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作者人数为两人的,一一列明。
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作者信息的省略
1)古籍的作者
常用基本典籍和官修大型典籍,可不标注作者。例如,《论语》《资治通鉴》、二十四史等。
2)辞书的作者
由编委会组织编写的辞典、百科全书等,可以省略作者。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是一个庞大的法学编辑委员会负责编写、并由众多人员参与编辑出版工作的集体作品。引用时,只需写: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3)作者佚名的
被引文献没有作者署名,经过查考仍无法确定作者的,不写作者姓名,或者只写“佚名”。24
4)个人文集
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个人文集,从书名可以直接推断作者的,可以省略文集作者。例如:
邓小平:《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载《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C.文献名称
34.文献名称
2)引用文献应当用全称,不用简称。文献名称冗长的,第一次引用仍应全称,再次引用时可以略称(详见本手册第12条)。
3)所引文献标题带有逗号、问号等标点符号的,从原文,不省略。例如: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4)所引文献有副标题的,主标题和副标题之间的符号(冒号、破折号等),一般从原文。原文排版时没有使用标点符号的,加冒号;主标题是问句的,可以加破折号。例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与规范》
《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
35.报纸的标题
《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施压最高院要求改判》
《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
36.图书的标题
所引图书包含两个不同主题,互相没有主从关系的,用一个字符的空格隔开。例如: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所引图书是大型丛书中的一种,丛书名称不能省略的,用顿号间隔。例如: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多卷本的图书,在书名号后面用括号注明“上册”“第×卷”等;连续出版物的卷、辑,不加括号。卷次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例如:
《邓小平文选》(第2卷)
《民商法论丛》第61卷
37.图书的版本
2)图书初版的,无需标明“初版”“第1版”;再版的,在图书名称后,括注“修订版”“增订版”“第×版”等。例如: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外文图书的中译本一般无需标明原书版次;确有必要时,可以在书名后用括号标明“原书第×版”。例如:
[美]理查德·J.皮尔斯:《行政法》(原书第5版),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
4)图书再版时变更出版社,没有标明再版的,从原书信息。例如: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D.出版信息
38.图书的出版信息
2)出版社名称应当完整,出版社之前不写所在城市。例如,只写“法律出版社”,不写“北京:法律出版社”。
3)两家出版机构联合出版的,应当一一列明,中间用顿号。例如: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7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39.期刊的出版信息
1)期刊名称用书名号。期刊的“社会科学版”“人文社会科学版”属于期刊名称的一部分,用括号置于书名号内。期刊的出版信息,一般采用“××年第×期”。例如: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2)期刊名称有变化的,写所引文献发表当时的期刊名。
3)期刊有别名的,写主要名称。例如,《法律科学》杂志在封面上标明该刊系“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引用时可以只写“《法律科学》”。
40.其他连续出版物的出版信息
期刊之外的其他连续出版物(包括一卷多辑、连续页码的出版物),一般标明主编或者编辑,直接标注“第×卷”“第×辑”或者“第×卷第×辑”,后面注明出版社和出版年份。连续出版物的封面未标明主编的,引注时也不标主编。例如: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41.文集的出版信息
宋炉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发现》,载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2.报纸和新闻类杂志的出版信息
报纸的出版信息,一般注明年、月、日;必要时,注明版次。例如:
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王和岩:《邓玉娇案尘埃落定》,载《财经》2009年第13期(2009年6月22日)。
43.古籍的出版信息
传统的刻本、抄本,应当标明版本信息;现代出版的标点本、整理本、影印本,也可根据需要标注出版方式。例如: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三,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
《太平御览》卷六九○,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册,第3080页下栏。
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例如:
《论语·述而篇》
44.台湾文献的出版信息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一般不使用“国立”“中央”等字眼。例如: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按惯例称为“《台大法学论丛》”。
台湾地区书籍的出版年份写公元年。台湾学者自己出版发行的图书,没有出版机构的,可以只标“自版发行”。例如:
陈敏:《行政法总论》,1998年自版发行。
台湾地区期刊卷、期的标注方式从各期刊,年份用括号标明公元年。例如:
《台大法学论丛》第47卷第4期(2018年)
E.页码和章节
45.页码
1)引用书籍或者论文特定部分的内容,应当标明页码;如果是概括提及书籍、论文整体,不标页码。例如: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30页。
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163页。
2)古籍刻本的页码有两面的,可以进一步用a、b标明。例如: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三,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第9页a。
3)引用同一著作的几个内容互不连续的页码,用“、”隔开;内容连续的页码(包括连续两页),用短横线“-”连接。页码数字置于“第”和“页”中间,“第”和“页”只写一次。例如: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4-68页。
46.章节
标示页码,一般写起始页和结束页。必要时,可以在页码后括注提示相应内容。例如: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81页(“法的解释”条)
在一些场合下,引用书籍特定章节更加明白的,可以只标明章节序号和名称,不写页码。例如:
《圣经·出埃及记》,20:3。
《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田宅·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
47.引用网络电视文献的原则
引用网络电视文献应当谨慎。
纸质出版物曾经刊载但查阅不到的,可以转引互联网上的文献,但应注明转引。纸质出版物曾经刊载但读者不易查阅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上的文献。
如果多个网站都有该文献,原则上应当引用最初发表的文献;最初发表情况难以确认的,可以引用比较权威、稳定的网站上的文献。
除非绝对必要,不引用已经消失的网页。万不得已而引用的,应当提供该网页曾经存在的证据,并如实说明该网页现已不存。
48.引用网络文献
1)作者
2)上传日期
引用互联网文献,应当在网站名称之后、网页链接之前,注明该文献的上传日期。例如:
如果网页地址中已经标明了上传日期,可以不重复标明。例如,前述信息可以写作:
网页没有显示上传日期,或者上传日期对于该文献没有意义的,引用时不标上传日期。
3)网页地址
4)访问日期
引用互联网文献,一般不要求注明“访问日期”。网页没有显示上传日期的,引用时可以标注最后访问日期;涉及动态页面,访问日期对查询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注明访问日期。访问日期写在网址之后。例如:
50.引用电视节目
51.引用音像制品
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当特别谨慎。除了考虑论证的需要和文献本身的可信度,还要考虑文献的私密程度和当事人的处境,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52.引用访谈
笔者与×××访谈,2000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53.引用私人通讯
王名扬教授给笔者的电子邮件,2002年3月8日。
54.引用内部资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2001年行政庭工作总结》。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诉讼法修改座谈会,2009年1月21日,河南大厦(北京)。
55.引用会议论文
引用未发表的会议论文,一般应当经作者同意。如果会议论文明确要求“请勿援引”,则不应援引,除非得到作者特别许可。
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论文,2001年9月22-23日于西安。
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中国行政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
56.引用学位论文
引用已公开的学位论文,无需经过作者同意。该学位论文已经发表或者修改后发表的,一般应当引用发表后的文献。引用时,应当标明作者毕业的学术单位、年份和学位层级。引用论文特定部分的内容,应当标明页码或者章节。例如:
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57.引用档案文献
雷经天:《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1943年9月3日),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档案号15/149。
58.法律文件的名称
1)法律文件名称应加书名号。
2)法律文件的“试行”“草案”,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序号,应当视为法律文件名称的一部分,括注于书名号内。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或者《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或者《刑法修正案(十)》
59.法律文件名称的缩写
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省略,无需特别说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略写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文件名称中引用的其他文件的名称,不略写。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略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文件名称较长,文中需要反复提及的,可以使用业内通行的缩略语;缩略语仍加书名号。使用缩略语的,必须在该文件第一次出现时予以说明,“以下简称《××法》”。
使用缩略语应当兼顾行文简省和表述自然。通常情况下,不建议使用过分简略的用法。例如,把《治安管理处罚法》说成“处罚法”“治管法”,把《民法总则》说成“民总”。
60.法律文本的版本
1)引用经过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所引版本的制定、修改年份,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例如: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6条。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36条。
2)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文件,应当予以注明,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废止),法发〔1993〕36号。
61.法律文件的条款序数
1)为使行文简洁,法律文本的条、款、项序数采用阿拉伯数字,序数中的括号省略。例如:
《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第3项。
《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54条第2项第3目。
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原文引用法律文本的,条、款、项、目的序数一般从原文。即,条、款序数一般用汉字,项的序数用汉字加括号,目的序数用阿拉伯数字。例如: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
3)在任何情况下,法律文件名称中的条款序数不得改为阿拉伯数字。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62.法律条文的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6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
1)援引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不必详细标明哪年哪月哪日由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发布、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等信息,更不必标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援引法规、规章的条文,参照法律。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年份。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64.引用规范性文件
1)引用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文件号中的年份加六角括号〔〕。例如,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2007年7月1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00条。
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括制定机关的,制定机关在书名号内;否则,制定机关放在书名号前。例如,国务院以“国发”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系该通知的附件。引用该行动计划时,可写:
国务院下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明确要求,“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一些较早时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读者难以查找的,最好进一步标明可供查阅的载体。例如:
《司法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某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缺点时不要用“个别裁定”应用“建议书”的批复》,〔56〕司普字第853号,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1949—1985)》,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页。
65.引用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37
66.引用立法说明
引用官方的立法说明,应当标明报告人、报告名称和报告场合;必要时,可以用括号标明报告人的身份。例如: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67.引用会议决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68.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
1)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视情况加国别(国际组织)和年份。例如:
英国《1996年仲裁法》
美国《统一买卖法》(1906年),或者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
2)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加书名号,约定俗成的简称除外。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常无需说明,直接表述为: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3)国别或者国际组织一般置于书名号之前,但国名或者国际组织名称是法律文件名称一部分的除外。例如:
美国《统一买卖法》,《法国民法典》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必要时可以括注外文。例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5)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特定译本,一般应当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引用国际公约的官方文本,不需要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例如: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8条“夫妻财产合同、契约自由”。
《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6页(第554条“裁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
6)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条文序号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款项依习惯用数字或者字母。
外国法律增订条文“之一”“之二”,不改为阿拉伯数字。
69.引用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应当根据情境注明“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引用台湾地区的“宪法”以及其他涉及两岸关系、容易产生“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嫌疑的法律文件,必须打上引号;其他法律文件,使用引号或者做其他适当处理。例如:
台湾地区“民法”第12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
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之肇事逃逸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77号,2019年5月31日公布。
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浙法民上字7号民事判决书。
70.案例名称
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名称,格式为:“×××(原告)诉×××(被告)×××(案由)案”。刑事案件的名称,格式为:“×××(被告人)×××(指控罪名)案”。必要时,可以加上审级说明,例如“×××上诉(再审)案件”。
根据上下文或者当事人信息可以推知案由的,案由可以省略。例如: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
在前文有交代的情况下,案例名称可以用简称。简称一般用原告或者刑事被告人姓名,如“刘涌案”“刘燕文案”。
案例名称一般不加引号。在叙述过程提及的广泛流传的非正式名称,加引号。例如:
“夹江打假案”
“许霆恶意取款案”
使用案例的非正式名称,应当避免给人造成误解。例如,被告人于欢因母亲遭人侮辱、愤而杀人,一些媒体称为“于欢辱母杀人案”,就是极不妥当的。
正文已经说明案例名称的,脚注不再重复。
71.案件文号
1)裁判文书一般注明审判法院、文书名称和案号。审判法院用全名,案号中的年份加圆括号“()”。例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2)案号一般置于文书名称之后,用逗号隔开。在有其他案件信息的情况下,为使表述更加紧凑,可以把案号置于审判法院和文书名称中间,不用逗号。例如: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
3)在现行的案号管理规定下7,法院数字代码开头的“0”,不能省略;原先案号中的“字”字,省略不写。实践中,有的法院案件编号开头带有多个“0”,
引用时可以不写“0”。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院代字为“京0108”)2018年第00142号判决书,写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142号。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只标注发布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序号,并用括号标注发布年份。例如: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可以只援引《公报》,不再引用裁判文书(除非需要文本比较)。例如: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谢文彬诉广东省司法厅案,参见李桂茹、孔献之:《七旬律师被判可以执业〈律师法〉赢了司法部文件》,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6月4日,第7版。
宁德市大众影院诉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行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案例51。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2月16日。
74.应当标明出处的数据
除业内周知的事实外,统计数据应当标明出处。例如:
与每年400万到600万件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相比,行政诉讼案件简直微不足道。8与国外相比,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少得出奇:法国六千万人口,地方行政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也近20万;9德国八千万人口,几套法院一年受理的各类行政性案件更是高达50万左右。
75.引用统计数据的注意事项
76.统计数据的图表呈现
为更加直观地显示统计数据,可以使用图表。
图表应当与统计数据相符,力求直观和美观。
图表在正文中的位置,遵循“先文后图,图随文走,图文呼应”的原则。
图表应有标题。图的标题,位于图下;表的标题,位于表上。图表不止一幅时,应按顺序标明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图表的序号之后空格(不加冒号),然后接续标题。
77.引用外文文献的一般要求
1)中文文献优先引用
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中文译本。
2)外文文献的翻译
引用外文文献,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
3)引用外文文献的原则
引用外文文献遵循该种文献的通行体例,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
4)外文文献中的人名
人名中的姓名次序采用“名从主人”原则,尊重该作者自署方式。例如,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习惯署AlbertH.Y.Chen,从其习惯。外国人名,原则上写全名;特别冗长的姓名,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可以略写。
5)异体汉字的写法
中、日、韩、越文中的异体汉字,容易出现乱码的,可以使用中文简体字替换。
78.英文学术期刊
CharlesA.Reich,TheNewProperty,73YaleLawJournal733,737-738(1964).43
BarbaraWard,ProgressforaSmallPlanet,HarvardBusinessReview,Sep.-Oct.1979,p.89,90.
英文姓名,名在前、姓在后,首字母大写。例如,WilliamP.Alford。姓在前、名在后、中间加逗号,如“Alford,WilliamP.”,是列举参考文献时的通常写法,不宜用于注释。
两人合作的,用&连接。三人合作的,分别用逗号和&连接。四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余下用etal.。
TheDawnoftheDueProcessPrincipleinChina。
3)刊物名
刊物名首字母大写,不用斜体。例如:
HarvardLawReview、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
为方便中国读者认知,刊物名用全称,不缩写(如Harv.L.Rev.,Am.J.Comp.L.)。
例如:
73YaleLawJournal733(1964)。
StephenJ.Choi&AdamC.Pritchard,BehavioralEconomicsandtheSEC,StanfordLawReview,Vol.56:1,p.1-73(2003).
AndrewRosenthal,WhiteHouseTutorsKremlininHowaPresidencyWorks,NewYorkTimes,June15,1990,atA1.
LouisD.Brandeis,WhatPublicityCanDo,Harper'sWeekly,Dec.20,1913,p.10.
80.英文书籍
引用英文书籍的基本格式为:
WilliamP.Alford,ToStealaBookisanElegantOffense: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eseCivilizatio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5,p.98.
合作作品的作者写法,同论文。编辑作品,在编者之后加ed.;两人以上编辑的,在编者之后加eds.。
书籍名称采用实词首字母大写,斜体。
书籍名称后加出版社和出版年份,出版社前不写地址。
翻译作品,在书名后加译者信息。例如:
JürgenHabermas,BetweenFactsandNorms:ContributiontoaDiscourseTheoryofLawandDemocracy,translatedbyWilliamRehg,MITPress,1996,p.330-336.
除非指引整本著作,引用书籍应当标明页码。页码前加p.;页码为复数的,也写p.,不写pp.。
JamieHorsley,RuleofLawinChina:IncrementalProgress,inC.F.Bergsten,B.Gill,N.R.Lardy&D.Mitchelleds.,China:TheBalanceSheet,PublicAffairsPress,2006.
82.美国联邦法规
1)引用《法律大全》的格式为:
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Act,Pub.L.No.89-670,§9,80Stat.931,944-47(1966).(注:《交通部法》,第89届国会第670号法律,第9条,载《法律大全》第80卷(1966年)第931页,944-47页。)
2)引用《美国法典》的格式为:
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6,5U.S.C.§555(2006).(注:《行政程序法》第6条,收入2006年版《美国法典》第5卷,重新编为第555条。)
英文法律名称省略定冠词The。如果官方名称中包含年份,法律名称可以加法律的制定年份,如CleanAirActAmendmentsof1977。法律名称有时可以同时或者单独用俗名。例如,LaborManagementRelations(Taft-Hartley)Act§301(a),29U.S.C.§185(a)(2012).《塔夫脱-哈特莱法》即是《劳工关系法》的俗名。
83.美国法院案例
英文案例的引用方式,因不同国家、不同法院、不同案例报告系统而有所区别。
1)引用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基本格式为:
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v.Gorsuch,685F.2d718(D.C.Cir.1982);ChevronU.S.A.,Inc.v.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467U.S.837(1984).
案例名称由原告(上诉人)v.被告(被上诉人)构成,双方当事人名称采用首字母大写,v.用斜体。如果用一方当事人的名称足以辨识的,以后出现时可以只写一方当事人,例如TheChevroncase。
F.2d代表案例报告系统,即联邦案例第2系列。括号中的D.C.Cir.,指该判决系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作出。
2)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援引几个不同的案例报告系统。例如:
Roev.Wade,410U.S.113,93S.Ct.705,35L.Ed.2d147(1973).
3)尚未宣判的案件,可以只引用案件号和审理法院;必要时,标注起诉、受理、开庭日期。例如:
UnitedStatesv.DinoNastasietal.,No.3:15-cr-00213-FDW-DCK(W.D.NorthCarolina).
84.英国法院案例
英国早期的案例报告比较杂,都为私人编撰,引用时根据具体情况。例如:
Bagg’sCase(1615)11Co.Rep.93b,(1572)77ER1271.
后来比较正式的案例报告(LawReports),根据审理法院分为AC(AppealCases,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或者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QB/KB(Queen’sDivision或者King’sDivision,来自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由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Ch(CasesinChancery,来自高等法院衡平法庭、由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例如:
Ridgev.Baldwin[1964]AC40.
R.v.LordChancellor,exparteWitham[1998]QB575.
WLR(WeeklyLawReports)、AllER(AllEnglandLawReports)也是目前常见的案例报告。一般情况下,引用其中一种案例报告即可。
不易查找的书籍等文献,有网络版的,可以同时提供网络链接。例如:
86.法文学术文献
1)书籍
书名斜体,作者姓名首字母大写。例如:
MarcChevallier,L’étatdedroit,Montchrestien,4eéd.,Paris,2003,p.16-29.
2)论文
论文题目双括号中,杂志名称斜体。例如:
MarcPoisson,Ledroitdelamer,RGDIP,2015,p.15-47.
ClaireBadiou-Mouferran,LapromotionesthétiquedupathétiquedanslasecondemoitiéduXVIIesiècle,LaLicorne,n°43,1997,p.75-94.
MarcPoisson,Ledroitdelamer,inR.Lapieuvre(dir.),LedroitdesOcéans,éditionsdelamer,2015,p.12-48.
4)会议报告
MarcPoisson,LedroitdelamerenMéditerranée,CongrèsdeMarseille,juillet2016,p.228-229.
5)内部报告
MarcPoisson,LedroitdelamerenMéditerranée,Rapportderecherchedel'IFREMER,n°1202,aot2016.
6)博士或硕士论文
MarcPoisson,LedroitdelamerappliquéàlaMéditerranée,Thèsedel'UniversitédeMarseille,17juin2016.
87.法国法律
1)引用某部规范
规范类型,编号,颁布日期(若正文中未标注该规范的标题,应在引注中添加;若正文中已标注该规范的标题,引注中可省略)
引用某部法律:
Loin°2013-403du17mai2013
引用某部特别法令:
Ord.n°2016-307du17mars2016portantcodificationdesdispositionsrelativesàlaréutilisationdesinformationspubliquesdanslecodedesrelationsentrelepublicetl’administration
引用某部行政法规:
Décretn°2016-38du17mars2016
2)引用某部规范的特定条文
条款,编号,法律规范
Art.78ets.delaConstitutiondu24juin1793
Art.6delaChartedel’élulocalcodifiéàl’art.L.1111-1-1CGCT
3)规范条文区分了法律条文与规章条文的情况
法典名称,条款,规范类型(L.或R.),编号
CGCT,art.L.2121-25etR.2121-1149
88.法国法院判决
判决应写明法院名称、审判庭名称、日期、案件名称和案件号。若案件载入案例汇编(Recueil),可注明页码。
CE.15février2008,CommunedeLaLonde-les-Maures,req.n°279045.
Cass.crim.,8juillet2015,n°13-86.267.
Courd’appeld’Orléans,Chambresociale,23avril2015,n°14/00500.
CJUE,GrdeCh.,11novembre2014,Dano,Aff.C-333/13.
CIJ,DélimitationmaritimeenmerNoire(Roumaniec.Ukraine),3février2009,CIJRecueil2009,p.61.
89.法文网络信息
原则上标注上传日期;若无法获知上传日期,则标注访问日期。
90.引注关系
-Ibid.,p.xx-xyfaitréférenceàplusieurspagesdecemêmeouvrage.
前引书
MarcPoisson,Ledroitdelamer,op.cit.,p.212.
91.德文学术文献
引用学术期刊论文的基本格式为:作者、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卷册号、出版年份、所引页码。例如:
BenjaminVogel,RechtsgüterschutzundNormgeltung,ZStW129(2017),S.630.50
MarkusWürdinger,überRadarwarngerteunddieZukunftdesEuropischenPrivatrechts,JuS2012,S.238f.
需写出作者完整姓名,名在前、姓在后,姓名首字母均大写,不用斜体。
两人或三人合作的,用“/”连接。三人以上合作的,仅写第一作者,余下用“u.a.”。
刊物名原则上使用德国学界惯用的缩写,没有惯用缩写的,写明刊物全称。
若仅有期刊年份,直接标注在期刊名称之后。若同时有期刊卷册数和年份,则将卷册数标注在期刊名称之后,随后再以括号标记年份。
ThomasFischer,AbsurdesSpektakelumdenTod,in:DieZeitv.29.9.2015.
3)专著与教科书
专著与教科书的基本格式为:
Claus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andI,4.Aufl.,2006,§15Rn.19.
RalfDreier/StanleyPaulson(Hrsg.),RechtsphilosophieStudienausgabe,2.Aufl.,2003,S.181.
合作作品的作者写法,同论文。编辑作品,在编者之后以括号标记“Hrsg.”。
书籍名称后加版次和年份,不写出版社和出版地信息。
原则上以“§”标记所引内容所在章节,以“Rn.”标记所引内容的页边码。没有页边码的,以“S.”标注所引用的页码。
4)法律评注
引用法律评注,一般格式为:
MartinSchwab,in:MünchenerKommentarBGB,Band5,6.Aufl.,2013,§817Rn.9.51
作者名称后,用“in”表示“载于”。原则上引用页边码,没有页边码的,引用页码。
ArthurKaufmann,BemerkungenzurReformdes§218StGBausrechtsphilosophischerSicht,in:JürgenBaumann(Hrsg.),DasAbtreibungsverbotdes§218StGB,2.Aufl.,1972,S.46ff.
6)祝贺文集与纪念文集
引用祝贺文集,一般格式为:
Claus-WilhelmCanaris,GesamtunwirksamkeitundTeilgültigkeitrechtsgeschftlicherRegelungen,FSSteindorff,1990,S.524.
祝贺文集(Festschrift)缩写为FS,纪念文集(Gedchtnisschrift)缩写为GS,两者后均用连接号连接被祝贺和被纪念者的姓氏。姓氏不用斜体。
92.德文法规
引用德文法规的基本格式为:
§32IIStGB
§58aINr.2StPO
Art.2IIGG
原则上以“§”标明条文数,以罗马数字标明所引款,以“Nr.”标记所引项。对于《基本法》以及国际条约等以Art.表示条文数的,以Art.标明条文数。
法典或法规名称,有惯用缩写的,使用缩写。没有惯用缩写的,写明法典或法规全称。
93.德文案例
引用德文案例的基本格式为:
BVerfGE75,369(380).
BGHNStZ-RR1999,185.
BGHNJW2000,1560(1562).52
引用判例集中的判决时,标出判例集的名称、卷号、所引判例首页,并以括号注明所引内容所在页。引用载于期刊的判决时,标明做出判决的法院、所载期刊的名称和年份、所引判例首页,并以括号注明所引内容所在页。
95.几种情况的处理
1)脚注文献的引领词
vgl.表示“见”和“参见”。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以sieheauch表示“又见”。
作者没有找到原文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用zitiertnach表示“转引自”。
2)多次出现的文献
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的,第一次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后面可以简写。简写时,只需写出作者姓氏,在其后的括号中用“Fn.”标明第一次引用该文献时的脚注序号。例如,前引ClausRoxin的文献(假设为注19),第101页,标为:
ClausRoxin(Fn.19),S.101.
若为法律评注,前引MartinSchwab在MünchenerKommentarBGB中的评注(假设为注5),再次出现时,标为:
MartinSchwab,in:MünchenerKommentarBGB(Fn.5),§817Rn.9.
日文文献的引注体例主要参考了《ジュリスト》杂志和《新版注释民法》,53
有改动。改动之处主要是为便利中国读者认知,包括:作者名、杂志名、法规名、案例名称均不采用简写,而用全称;年份统一采取公元纪年而不用日本天皇年号纪年版。
96.日文学术文献
书籍的基本格式为:
我妻栄『新訂担保物権法(民法講義Ⅲ)』(有斐閣,1971年)50頁。
书名加“『』”,如果属于系列丛书,则丛书名字加在“()”内紧接在书名后;出版信息加在“()”内,出版社和出版年份之间用“,”隔开。
如果有多个作者,则在作者之间加=,如:
我妻栄=有泉亨『民法総則物権法(法律学体系·コンメンタール篇)』(日本評論社,1950年)31頁。
对作者观点有提炼或者解读时,在引注后加“参照”,如:
我妻栄=有泉亨『民法総則物権法(法律学体系·コンメンタール篇)』(日本評論社,1950年)31頁参照。
2)期刊论文
期刊论文的基本格式为:
於保不二雄「付加物及び従物と抵当権」民商法雑誌29巻5号(1954年)1頁以下。
论文名加“「」”,杂志名称不加符号,杂志名称用全称,如上述“民商法雑誌”不简写为“民商”;杂志名称后面直接衔接卷号信息;刊登年份加在“()”内。
有多个作者、对作者观点有提炼或者解读等情形,同前述书籍标注方式。
佐藤英明「一時所得の要件に関する覚書」金子宏ほか編『租税法と市場』(有斐閣,2014年)220頁。
97.日文案例
日本学术文献中的案例一般采取简写形式,并常用年号纪年版。为了便于中国读者认知使用全称,并用公元纪年版。
如“大判大8·3·3民録25·356”在本杂志中应该采取下述格式:
大審院1919年3月3日判決,大審院民事判決録25輯356頁。
再如“最判昭57·7·15民集36·6·1113”在本杂志中应该采取下述格式:
最高裁判所1982年7月15日判決,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36巻6号1113頁。
98.日文法规
我国论文正文中习惯上将日本的法规翻译为中文,如果翻译后基本没有差异,如“民法177条”在我国论文正文中表述为“日本民法第177条”,则没有必要再加注释。如果翻译成中文后,与原文表述差异较大,为了便于读者准确查询法规,可以考虑在正文中用括号标明日文全称,或者将法规的日文全称作为注释。如“关于动产和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的民法特例法”在日本《新版注释民法》中被简称为“動産債権譲渡特”,本杂志中应该添加全称注释为:
動産及び債権の譲渡の対抗要件に関する民法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99.日本官方文件
官方文件的名称加“「」”,后加“による”,如:
「平成26年版犯罪白書」による。
100.日文网络文献
日本学术论文极少使用纯网络文献。书籍、论文有网络版的同时也会有正式出版版本,引用时应该引用正式出版版本。案例、法规以及官方文献也都有自身的注释方法,即使在网上搜索得来也要用前述注释方式。
引用网络文献,应该标明网址和上传日期;不能确定上传日期的,可以标注访问日期。56
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学界在学术引注体例上做了很多探索,但离上述目标还有距离。
(一)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
(二)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引注体例,篇幅都相当可观。例如,美国法学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Bluebook:AUniformSystemofCitation),从最初的26页发展到今天的560页。因为不满Bluebook引注标准过于复杂而自创一套的《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UniversityofChicagoManualofLegalCitation,又称Maroonbook),从最初的15页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英国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册(OxfordStandardforCitationofLegalAuthorities,简称OSCOLA),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在中文学术圈,罗伟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也已达到一本书的规模。
可见,引注体例要为作者和编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须抛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具体周详。
(三)引注体例应当合用
引注体例的许多具体问题是见仁见智、利弊互见的。但根本上讲,一个好的引注体例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
综上,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中的引注体例亟需统一,而引注体例的统一必须建立在细致、合用的基础上。
统一引注体例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却一直未能实现,问题很可能出在没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和合适的步骤。本引注手册的起草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探索。
(一)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
统一引注体例这事由出版单位各自为政不行,由一个机构发布规则强行统一也不行;一开始参与的机构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们初步设想,由几家法律出版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统一。
首先,拟由几家主要法学刊物和主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作为发起单位,派人组成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开会讨论,在“求同去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相对具体周详的引注体例。
其次,倡导使用。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公开发布,发起单位首先使用,欢迎其他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采用。
最后,定期修改。引注体例以发起单位的名义联合出版,定期修改。各发起单位派人组成工作小组讨论修改,经发起单位同意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派人参与讨论。
(二)引注手册的起草过程
这份引注手册参考了多个出版单位的引注体例,它的起草是众多学者、编辑共同参与、集体讨论的过程。
2019年4月13日,上述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再次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整整一天的讨论。讨论涉及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以及中英文引注体例。事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马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女士反馈了各自单位对讨论稿的意见。《中外法学》的高薇编辑对德语引注体例做了一点增补。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的内容和编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引注体例,名称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条文从69条增加到98条。
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学期刊研究会张新宝会长意见,引注手册的拟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单位最后审阅。在反馈意见基础上做少量技术性修改后,于10月29日定稿。
引注体例的起草,还得到诸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教授表示了支持,清华法学院聂鑫、李平等多位学者提供了具体的帮助。
(一)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
引注手册着重总结引注文献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后参考文献,以及解释性的注释,基本没有涉及。
引注手册讨论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作为引注的一般规范。
中文引注体例按照引注文献的性质分别介绍,依次为纸质出版文献、网络电视文献、未发表文献、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统计数据。
考虑到中国法学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献相当频繁,引注手册用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种文献的常用引注体例。
(二)学术引用的伦理原则
引注手册明确了学术引用的几个伦理原则,分别涉及“什么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么文献”“如何标注文献信息”三个问题。
(三)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
为方便查阅和引用,本引注手册参考中国法律的通常写法,分级编排、以条为主,条文序数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除了各部分的一般性规范,原则上,一条规定对应一种文献。中文纸质出版文献情况复杂,则按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出版信息、页码和章节等项目编排。
为最大程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的目标,引注手册的起草采取的方针是: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
(一)遵守法律
第一个是教育部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社政厅〔2000〕1号)。这份编排规范为部分高校学报所采用,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报体”“学报体”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没有为多数法学刊物和法律出版单位所接受。
第二个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该规则所用的著录格式与“学报体”一致,因为同样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较少采用。
依据《标准化法》,上述几个标准都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依该法,只有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才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见,法律没有也不准备对引注体例作强制、统一的规定。由出版单位联合制定特定领域所需要的引注体例,并由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二)遵循惯例
出于遵循惯例的考虑,每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些个人认为合理的改进建议。例如,依笔者个人看法,在作者和著作名称之间的冒号可以省略,因为著作名称已经有书名号间隔。我在一些场合表达过这个想法,也曾经在一些著作中使用过这个格式。但是,这种做法还难以为多数人所认同,显然无法以此统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后的“版”字,似乎是冗余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业已经约定俗成,很难改动。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写字母很好看,但中国学界普遍陌生,暂时无法引入。
(三)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
统一引注体例归根到底是为了便利作者、编者和读者。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需要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为此,引注体例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机构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
1.有些内容不做要求
2.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
引用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内容,应当注明页码;但如果整体提及全书全文,引用页码似乎没有必要。引注手册未做“一刀切”的规定。
引用规范性文件,引注手册要求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同时规定,“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或者施行日期”。在已经有制定机关和文件号的情况下,发布和施行日期不属于必需的部分,是否标明由作者根据情况决定。
3.容许各出版机构做适当保留
参与引注体例联盟的各个出版机构原则上应当整体接受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但使用中发现有不合适之处,各单位可以斟酌处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图书时,也可以根据作者和编者的意见做适当改变。当然,无论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书的引注体例必须是统一的。
引注信息的编排是引注手册的核心内容。本手册关于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必要信息的同时,力求文字简省、表述自然、便利输入。
(一)必要信息
2.出版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写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已属多余。尤其在中国,出版社数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广为知悉,再写地址纯属多余。
3.出版月份。写明出版年份主要是为了帮助辨析书的版本。一本书一年之内出两版的情况比较罕见,写明月份没有必要。
4.刊物的卷次与期数。中国的刊物习惯上写“××年第×期”,简单明了。“总第×期”不利于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来也不方便。一些刊物采取卷次或者卷辑(多为一年一卷,可能分几辑,连续编码),本手册尊重刊物的编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
(二)文字简省
1.见、参见。原文引用的写“见”,否则写“参见”,这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实际上,是原文引用还是概括引用通过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带引号),不必要求在注释中一律写“见”或者“参见”。
2.著。图书应当标明“编”“主编”等文献性质,但创作作品,即作品内容原创并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对作品整体负责的,姓名后省略“著”字。
3.文献名称中的冒号与破折号。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冒号有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如果主标题带问号,冒号可以省略。在三重标题的情况下(不过不提倡),先冒号,后破折号。
5.规范性文件的文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在文件名之后,一般用逗号分隔。这主要是考虑逗号比括号更简省,更便利输入。
6.省略的写法。同一文献重复出现的,再次出现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报纸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
(三)表述自然
1.“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谦称。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统一,也便利匿名评审。
4.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贡献者(例如翻译者、整理者、校对者)的姓名置于书名之后,这一点也已经约定俗成了。
5.第×页。有的文献写“页×”,也是从英文“p.×”学来的,在中文中不够自然。
(四)便利输入
1.页码之间的波浪号,用短横线代替。所引文献涉及多个连续页码的,页码之间有的出版社用波浪号。但波浪号不方便输入,用短横线更便利。
2.“参见前注”。前后相互参引,特别容易出错。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时,不要求写参见前注。
3.括号的用法。引用外国文献的中文翻译,有的文献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号〔〕注明国籍。六角括号比较美观,但在目前的键盘中不便输入,所以只要求用方括号[]。
4.小型大写字母。英文学术文献曾经有使用小型大写字母的建议,但因为不方便输入、照排和阅读,最后基本上放弃。目前只有涉及华人姓氏时,可以使用小型大写字母,但也不作要求。
(一)载
(二)版
目前,图书的修订版、再版,多数在出版机构和出版年份后写“修订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机构和出版年份后加“版”字。讨论中大家认为,“修订版”“第×版”紧随书名比较符合认知习惯。为此,引注手册把“修68
订版”“第×版”等信息用括号置于书名之后,初版的不另标明。出版机构和出版年份后是否再加“版”字,在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前面有“修订版”“第×版”的,后面再加“版”字完全重复;前面没有“修订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余。但多数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出版年后加“版”已成惯例,不宜更改。本手册姑且维持通常做法。
(三)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
(四)法律条文序数是否用阿码
(五)英文引注体例
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非常复杂。英国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册(OSCOLA),比较好办。美国的,我们原先打算参考美国法学期刊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Bluebook)。我们发现,最新一版的Bluebook(20th,2015)与以往相比改动较大。最大的改动可能在于,报纸、杂志、书籍名称采用小型大写字母。所谓“小型大写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写,但每个单词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后面字母小一点。使用小型大写字母比全部大写美观,作为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也好识别。但是中国作者对小型大写字母普遍比较陌生,中文照排系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软件处理小型大写字母,多数读者阅读英文大写字母还有障碍。此外,美国期刊卷次和页码的标示方式与我们的阅读习惯也有距离。为此,我们放弃追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熟悉的英文引注体例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
(六)本引注体例的名称
引注手册讨论稿曾经使用“法学著作引注体例”的名称,后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讨论中,大家对于“著作”一词有不同理解,又没有更好的词可以概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书籍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作品,决定舍弃“著作”二字,而直接说“法学引注”。“法学引注”比较简略,使用有先例,读者也不难理解。例如,罗伟教授在介绍《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时,就使用这个说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报告。改“体例”为“手册”,主要是“手册”一说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功能的期待。我们希望为作者和编者提供一个简便实用的引注指南,“一册在手,引注不愁”。我们也希望在多家期刊和出版社联合行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符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需要的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