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习惯法,也叫做普通法或判例法;
2、大陆成文法,就叫做成文法。
1、时至今日,英國、及其后继者美國,法律仍是被发现的,普通法体系被保留下来;
2、但是在欧陆,法律就渐渐变成被发明的了,于是便形成了大陆法系。
1、尽管國王很想能说了算,总想着要命令诸侯做这做那。但是,这却根本办不到,因为他的实力不够。
2、但是反过来,下面的领主贵族要是有自己的打算,想施压國王或其他贵族听自己的,也基本没戏。
美剧“权游”国王始终愁容满面
没有足够实力如何实现统治
1、依照英國的普通法,在初审法院,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由陪审团裁定的,法官只需在陪审团判定有罪后,适用具体法律予以量刑。
而陪审团成员,都是从附近社区遴选的普通人,他们只负责对案件做事实判断;判断标准,不是法律,而是日常的公序良俗。
2、假设,在A、B两个不同地方,出现了类似的诉讼,但因两地的风俗不同,所以,初审法庭给出的裁决也不一样。而当事人对初审结果都不服气,并全都上诉了。
那么,上诉法院通常默认,初审法院的事实判断没有问题;因而,尽管判决不同,上诉法院也会放过事实判断,而只着重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事后,上诉法院会从这些类似案件中,提炼出一些抽象的共同原则。上诉的案例越多,被提炼的共同原则就越抽象。
3、普通法经过不断的抽象,就只剩下程序正義了,即只承诺程序正義,不承诺实质正義。
因为,一旦承诺实质正义,第一个麻烦就是,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该用什么标准?A地的人一定会问,你凭什么用B地的标准来给我定罪呢?
1、英国人自己的法律;
2、超越于各方之上的更有普遍性的规则。
美國的普通法,来自于早期英國定居者的传统,是从传统中自下而上生长而来的,而蕴藏其中的传统和共识,正是普通法民情、民意的基础。
而拉美各國的成文法,大多是西班牙的殖民者带来的。在拉美独立运动后,各國的法律则多由其统治者仿照美國法律所製定,并自上而下强行推广。而当地的民众对于这些法律,其实并没有多少理解和共识。
其实,好规则的本质,并非製度设计本身,而是人们心中,最核心的那点共识。有了理解和共识,法律规则才能被尊重、遵守,并发挥效力。
共识一旦达成,哪怕再简单,围绕着它,才能够演化成繁复的、有效运行的製度体系。核心就是共识,而不是规则。
陪审製度,不仅是人泯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泯学习统治的有效手段。正得益于民事陪审製度,美國的法治精神才渗透到了美國社会所有的阶层。
亲亲相隐,即至亲之间不得互相告发,甚至在今天的正式法律中,还能找到这个古老原则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