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反食品浪费法》。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
全国人大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全国人常制定除了上述基本法外的其他法,并且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法规
法规常用的名称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最新最全公考资料
2.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1)省级人大及省级人常;(2)设区的市级(也就是地市、自治州级)人大及人常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常用的名称一般是XX条例。
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注意没有人常)注: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四、规章
规章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
注: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还是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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