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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重庆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制度中的规定、办法、细则的区别
简单来说规定是个限制,对在规定内的内容或事项是不能违背的;办法则是手段,对一些事情发生了应该按照办法的要求来做;而细则则属于补充性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由省级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
条例只是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有民族自治条例,和规章性质的条例。
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如上所述。
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是平级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办法……条例的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附: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的起源: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nitedStatesConstitution),是指1787年由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说明了制宪的目的。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