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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四川
作者:赵宏
单位:中国法制出版社
一、法律写作细节之基本项
(一)阿码汉码一致
法律写作中经常涉及条文的引用,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前文是“第五条”,后文是“第5条”;前文是“第(二)项”,后文又有“第2项”“第二项”。
(二)法律文件简称统一
涉及法律文件简称,尤其是司法解释,常常出现同一个文件,有各种名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文称证据规定,后文称证据解释,再后面又出现全称。
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一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名称括号备注一下“以下简称××”,后文予以沿用,便保持了统一性。体现法律写作的严谨和规范。
(三)条文的精确引用
(四)有效条文引用
有时,历史阐述性质的内容中引用失效的条文,是为了介绍特定制度、规范的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般法律适用依据援引时,务必要明确所引条文是有效的。同时,涉及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先引条文,没依据的再讲道理。
(五)层次清晰,结构平衡
再比如虽然分出了层次,大部分段落都拟有一个小标题,而忽然某个部分只有一句话。这样就是不平衡的,最好再概括出一个小标题,然后,将该一句话适当地进行扩句,从而与其他部分保持平衡。
(六)最常见的错别字和表达
最常见的错别字是“制订”和“制定”(简单粗暴地讲,有效力的用制定,其他用制订),“签订”和“签定”(只有签订,没有签定),“其他”和“其它”(用其他,不用其它),“账户”和“帐户”(用账户,不用帐户)。还有,“某年底”这样的表达是错误的,如,2014年底,应该是,2014年年底。
(七)标题规范
另外,标题末尾不用加标点,句号、问号、叹号,都不用。
(八)外文需格外注意
(九)翻译的术语前后一致
翻译的人名、术语,尽量采用通用的译法。对于众所周知的人物最好用通用译法,比如边沁,有译者坚持“本瑟姆”更符合发音规则,却容易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因此没有必要标新立异;对于不是众所周知的人物或词语,最好括号备注原外文名称,以避免回译不准确而无法查找。
(十)当事人的名字要准确
另外,援引案例写作时,有时因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需要将当事人的姓名隐去,这里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同姓的当事人有好几位,如只是简单地将名字改成某某,会出现当事人名字混淆无法辨认的情况,比如两个李某或李某某,让案情混乱不堪。因此,在隐名时要注意。
(十一)法律术语及时更新
立法和法学理论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当法律修订,或者法学理论相应发展时,相应的法律知识就发生了变化。
比如,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一批法律中,“征用”改成“征收”的,就应该统一及时更新,规范使用。
再如,目前三大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而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在修改后的实际使用中,就要对以前惯用的术语进行更新。
(十二)最容易用错的标点
另外,还有在引号与书名号之间,如果没有其他的内容是不需要加顿号的,因为这是2011年国标修改的,所以,很多人会忽视,甚至不知情地敌视。比如,我修改过的这种问题,经常被作者执拗地改错回去……
关于标点的用法,可参考《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十三)注意“我”和“你”
(十四)数字可以对得上
涉及数字,比如赔偿金额等,就有一笔小账要算,前后一定要核得上,比如几项请求,共计多少,一定要构成等式。这种错误也很普遍。
数字的小数点也要注意,比如一份判决中,就出现了“11.42个月”,让人比较费解。
(十五)固定搭配固定用
比如首先、其次、再次、复次、最后,这是一套的,第一、第二、第三……这是一套的,常出现首先,……其次,……第三,……这样的套用。
此外,正文论述中,这些词后用逗号,而不是顿号。这也是高发错误。
(十六)消灭笔误
二、法律写作细节之附加项
(一)告别单调地用一个词
(二)音律抑扬顿挫
斟酌一个措辞,推敲一个用语,会发现当恰当的汉字组合到一起,阴阳上去的变化,有种音律的美感。
(三)对仗工整
对于相邻的句子,如果字数相近,能够凝练成同样字数的,会产生一种工整的对仗效果,无论是视觉的阅读还是听觉的念诵,都会产生有冲击的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