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民法典》第十八章的21个条文中,有10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有9条存在变动,但不影响整体的理解和适用;有2条为新增,分别为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零六条,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现已废止)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选择性吸纳。
为便于大家正确、深入掌握《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条文,猫姐结合自身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的经验与体会,逐条解读《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条文。
本文针对《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进行解读。
一、条文主旨
(一)条文及主旨
条文主旨:本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一致,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的规定。
合同法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1、建设工程的范围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2、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界定
(1)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通常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2)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通常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设计一般涉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地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备。
1、《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条、第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2019年1月1日)第二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住建部令第45号,2018年12月22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包含在建设工程的范围之内,是建设工程的子概念。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系建筑物的定作与承揽,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民法典》虽然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独立一章列在“承揽合同”之后,但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共通性,即:承揽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即建设工程合同系特殊的承揽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
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
根据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制作特定的标的物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特定图纸建设特定的建筑物
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和承包人均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主体
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
合同标的
一般较小。
一般是大型的建设项目。
订立合同方式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
一般应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合同的要式性
书面或口头形式。
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
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进行工程建设,狭义上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
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
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
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
不强制监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强制监理。
计价条款调整
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
价款结算
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
标的物毁损灭失以及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法律后果;合同没有约定,视定作物原材料是由哪方提供的分担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的条件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允许任一方随意解除合同。
违约救济方式
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
自行约定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标的物保修
双方自行约定保修事宜。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保修问题,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