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
(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向本会直管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规划和组织会员活动
(一)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举办专题报告会。每年定期为直管会员举办专题报告会,介绍我国法治领域的前沿课题和学术动态,以及会员感兴趣的其他时政专题。
第三章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第五条为增强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各级法学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鼓励热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会员和联络员。对创新会员活动方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联络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