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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是什么
(一)有需要代理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代理费用的公民;
(二)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
(三)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一)申请方式
1、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2、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
3、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
4、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对申请的审查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2、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3、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作为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条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必须进行审查。法律援助的审查是指拥有审查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等标准,对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将抽象的法律援助标准具体化的实际操作过程,集中表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
(六)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窗口,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希望到会的同志回去后多宣传这一工作,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让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使老百姓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使老百姓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体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