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引发的血案屡见不鲜涉案狗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显示,近年来,遛狗时引发的“血案”屡见不鲜:有犬主遛狗时致路人受惊、进而引发口角争执致路人受伤,犬主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还有犬主遛狗未拴绳致猛狗咬死路人,犬主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四年;还有的狗将他人的狗咬死、咬伤,致他人损害的犬主承担赔偿之责。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遛狗引发的争斗在法律方面与一般斗殴无异,致人伤亡应担刑责。除此之外,路人在公众场所被脱缰的宠物狗突然咬伤的事件时常发生,尤其是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往往躲闪不及,造成比较大的伤害。这类案件中,狗咬人属于主人的过失伤害行为,而刑法仅将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情形定为犯罪,故若狗咬人后果不严重,则无需在民事责任之外再担刑责,但若造成重伤、死亡这样严重后果,就难逃刑责。

宠物惊吓路人引发争斗,法律责任方面与一般斗殴无异

与杭州遛狗伤人案相似,遛狗时致人受惊,进一步引发争吵甚至冲突致他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陕西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判决的一起案件显示,狗主人李某君遛狗时,使途经此处的被害人任某及其母亲收到惊吓,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李拥军对被害人任某拳打脚踢,致使任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

最终,犬主李某君被判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个月。

四川省罗江县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显示,2017年1月,范某与妻子一起遛狗至罗江县万安镇翰林公园,把狗的牵引绳取下后将其散放于公园。此时唐某凤带着小孩路过此处,小孩被狗惊吓后,唐某凤与范某发生口角、打架,唐某凤的头部被踢伤。经诊断,唐某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罗江县法院一审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能够赔偿被害人,且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范某从轻处罚。最终,范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此类案件,邓学平律师称,虽争斗因宠物而起,但在法律责任方面与一般斗殴无异,致人伤亡应担刑责,“具体需要根据过错大小界定,譬如先动手、升级冲突的一方往往过错更大,承担更大责任。”

同时,邓学平补充道,要区分紧急避险、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若狗先攻击路人,使路人陷入危险,路人为保自身(或他人)安全,出击打狗,那么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狗主人不仅要自己承担狗被打伤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但若路人未因狗而陷入危险中,仅因狗吠叫几声就出击打狗,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正当性,属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没拴绳的狗咬死人,虽属过失但狗主人难逃刑责

除前述情况外,邓学平律师认为,狗咬人的情况较多,社会上未形成遛狗必系狗绳的风气,法律也未强令,导致路人在公众场所被脱缰的宠物狗突然咬伤的事件时常发生,尤其是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往往躲闪不及,造成比较大的伤害。

在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2017年11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35岁的范某某被4条猛犬咬死,当时,狗主人孙某未给狗拴绳。经鉴定,4条狗中两条卡斯罗犬属于猛犬,两条马犬属于护卫犬或工作犬。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明知自己饲养的狗生性凶猛,具有攻击性,其已经预见该犬可能会侵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以致被害人被严重咬伤,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

最终,狗主人孙某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另一起案件中,广州一80岁老人今年年初遛狗时,被一只未拴绳的大狗扑倒,导致老人左侧髋臼骨折、耻骨骨折、腰椎骨折,属十级伤残,老人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最终,大狗主人余某文被判赔偿老人各项损失7.9万余元。

根据(2018)粤0111民初3564号判决书,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被告违反上述规定,且被告饲养的犬只围绕原告奔跑、跳跃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处大狗主人赔偿老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79599.36元。

那么,发生狗咬人事件时,如何判定狗主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邓学平律师称,事件如何从民事(案件)上升至刑事(案件),要视咬人后果来定:狗咬人属于主人的过失伤害行为,而刑法仅将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情形定为犯罪,故若狗咬人后果不严重,则无需在民事责任之外再担刑责,但若造成重伤、死亡这样严重后果,就难逃刑责。

邓学平律师称,还可能出现因第三人导致的狗咬人事件,比如路人撩拨狗,导致狗发狂咬伤旁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害人也可同时向狗主人请求赔偿。但狗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除上述情况以外,“狗咬狗”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戴某牵着恶霸犬与牵着泰迪狗的周某在一店铺门口相遇,两狗发生撕咬,恶霸犬将泰迪狗咬死,周某将泰迪狗抱起就医时被自家狗咬伤中指,而后接种狂犬疫苗。因戴某不愿赔偿,周某将其告上法庭。

吴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被告戴某饲养的狗造成原告周某财产损害,戴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周某未看管好其饲养的狗,存在管理不当,可以减轻被告戴群的赔偿责任,遂认定原告周某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戴某被判赔偿周某泰迪狗饲养成本及接种狂犬疫苗花费共计1242.18元。

又如,2017年9月14日,北京市民张某刚在小区遛狐狸犬时,放开犬链被黄某家饲养的秋田犬猛扑过来,一口咬住受重伤,而后在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大兴区大院审理认为,由于张某刚未对携带外出的狐狸犬束犬链,且离狗十多米远,未尽到看管犬的责任,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定秋田犬主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狐狸犬主人1.2万余元。

在此类案件中,邓学平律师称,在我国法律下,宠物狗只是其主人的动产,不是法律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狗被咬死属于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应由另一条狗的主人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撩拨狗进行攻击),则发起攻击的狗主人可以不担责。但若该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则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主人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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