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范文10篇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司法审判;良性互动

一、前言

当今社会是一个新媒体时代,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交流传播,信息实时更新快、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且社会公众可以互相交流,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网络舆论是新媒体时代的产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新闻时事,行使享有的监督权及时发现不公平的现象,还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消息寻求帮助。但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且面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社会公众只看结果,他们自认为不公平就一边倒,倒向人情而不考虑法律,此时舆论极易被有心人利用,暗中引领舆论风向,试图给司法审判人员施压,以网络舆论左右审判结果。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作用

社会发展频繁向陈旧政制发难。旧宪法学无法有效回应重大现实难题。矗立于理想和现实的鸿沟两岸,面对生动和复杂的社会政经现象,宪法学者深感命根被撕裂的痛苦和焦灼,心智之枯竭暴露无遗:因为他无法解释现实,不知身处何地,所以他伸张的理想总难免盲目荒诞,他展示的道路总难免误入歧途。危机引发思考,它强迫人回访看似简单而浅薄的问题:宪法是什么?知识、思想和信仰的历史,从来都是智者或英雄的杰作。在每门学科的创造和巅峰期,都有巨人的身影,他们是时代精神的象征,是历史智慧的传承者,是未来思想的开路人。智识的进步,首先是对经典的解读和领悟,而后是对它的继承和超越。“‘学,觉也,效也。后觉习效先觉之所为’谓之学。”[1]后觉习效先觉,不能不诵读先觉之著述,这叫读经。本文对宪法概念的追问,即从宪法经典的解读开始。

《宪法的法律研究导论》[2](以下简称《宪法导论》)是宪法学经典,它奠定了戴西的现代宪法学之巨擘的地位。[3]今天,翻阅雷宾南君百年前翻译的《英宪精义》,摩挲那如被泪水浸湿之信笺般红黄而脆弱的书页,注目陈旧而迷糊的字迹,我感受了中国宪法学对经典的轻忽和麻木,我也明白中国宪法学百年荒凉的因缘;陪伴这百年荒凉的,是中国宪政的百年悲怆。

《宪法导论》开篇是“宪法的真性质”,旨在回答“宪法是什么”的问题,戴西把它作为“全书纲领”。[4]笔者试图进入该部分的著述,[5]寻绎和提炼宪法的概念。为避免把戴西的宪法观看作若干僵硬的教条,我不得不进入他的法学传承,发掘支撑戴西宪法观的法哲学基础。戴西的宪法学承继了边沁和奥斯丁的古典分析法学传统。戴西一贯坚守边沁主义,自称是“年迈、固执、无悔的边沁信徒”[6];他把边沁认作“第一位且是最伟大的法律哲学家。”[7]另外,戴西也很崇拜奥斯丁。[8]他曾说:“一提到奥斯丁的名字,我就无法抑制的内心中最崇高的尊敬,对他的贡献,无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不会过分。”[9]

在“全书纲领”即“宪法的真性质”中,对宪法概念的解答,是以对宪法学者的定位为前提的。戴西首先把宪法学者界定为(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的解释者;然后,以此为前提,他把宪法界定为“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规则”。本文也因此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考究戴西对宪法学者的职责的界定;第二部分考究以上述界定为准据的宪法学者(即戴西)对“宪法的概念”的解答。前者着重强调“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的“真实”,后者着重强调“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的“规则”。关于“真实”和“主权”,笔者在此采取通俗和常识的理解,“真实”[10]即真相或符合事实。主权[11]即国家的最高或最主要的权力。“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即关于国家最高权力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的规则。

一、宪法学者是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的解释者

宪法教科书通常会在开篇首先提出“宪法是什么”的问题,然后便给出作者的回答。戴西则完全不同。《宪法导论》的“全书纲领”虽直接名曰“宪法的真性质”,然而,在“全书纲领”的35页的篇幅内,戴西只是在第22页末尾和23页开头才提出,“最好来深入探求我赋予宪法一词的准确意义”。此前约63%(22/35)的篇幅,完全是围绕着“宪法学者该当何为”展开的;令他斤斤计较并孜孜以求的首要问题是:宪法学者的职责是什么。依照所谓的学术和论文规范,这显然是蹩脚的跑题。这种别具一格的“反规范”的探求路径虽有些突兀,但也不难理解,这里有着非常坚硬的现实逻辑:正是你的身份,决定着你的言说。俗话说,屁股指挥脑袋,正是这个道理。热情的护宪(成文)派的概念,自然与激烈的批判者有异。同样,解释者也自有他的宪法概念。找到恰当的定位,显然是给出恰当的宪法定义的前提。

内容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因此,研究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公约的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是理解和运用整个公约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关键词:公约适用范围总则

TheAnalysison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

Abstract: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hereinaftercalledcisg)hasbecomethemostimportantsubstantativeconventiongoverning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lationssinceitseffectin1988.ThedevelopedcountrieswhichhaveawidetraderelationswithChinaareStatesPartiestoCISG,excludingEnglandandJapan.Therefore,theimportanceofresearchingCISGisveryobvious.Thisarticleintendstodiscusspartone(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becausethispartisthepremiseandbasisforunderstandingandapplyingthewholeconvention.

KeyWords:CISGSphereofApplicationGeneralProvisions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概述。

在3月11日上午的广东团分组审议上,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就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代表们的观点比较统一,他们认为,“许霆案判得太重了一点”,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郑红更直言,办案应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郑红强调,“接受媒体的监督对我们的工作是只有利而没有弊。”同时,他认为,各级检察和政法机关应牢固地树立这样的观念:不要对媒体和新闻舆论有怕的心理。要积极主动接受媒体的意见和监督,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约请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广东检察长称许霆案量刑过重应考虑社会效果,/legal/2008-03/12/content_7769380.htm,2008年03月12日,金羊网。)

第一,“舆论审判”只针对法院,而不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舆论审判的本质是不能因为民众的激情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而舆论可能因为民众并没有亲历案件而发表不理性的意见,法官在审判前通过舆论对案件情况和定性的公众意见的了解,容易造成不是根据理性的法庭审判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是根据媒体的情绪化的甚至于可能是不准确、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进行判断,也有可能在量刑问题上不综合考虑案件中各方的利益,而是根据民众的激情要求对被告人作出不适当的严惩或者宽宥。

而公安、检察机关则不同,它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政治性机构,当然应当遵守政治活动而不是中立的司法活动的规律,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当然应当考虑民众要求打击犯罪、维护公正的呼声,二者还各自在其内部实行实行“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统一指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在上下级关系上遵从上命下从的行政领导体制,在遵守某些特殊工作规律(有特殊保密规定和工作要求,如美国司法部在其《与媒体关系指南》1-7.540要求:“关于个人的以前的犯罪记录的公开在调查或者审判中,司法部人员不能公开被告人或者以前有犯罪的人的犯罪记录。”)的同时,当然也要象其他行政机关一样接受媒体监督。因为它们不是最终的、中立的裁判机关,对其不存在所谓舆论审判问题。美国司法部在其《与媒体关系指南》中还特别指出“此指南之内容没有阻碍信息自由法(FOIA)规定的公众了解司法部的信息之意。”而法院的审判,则适用另外的规则。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的五个要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摘要:自媒体的产生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以普通公众为受众群体,区别于传统媒体。本文阐述了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个体都是自媒体,分析了自媒体时代从传播到互播转变的优势及其法律缺陷,并指出自媒体的发展还需进一步引导和限制。

关键词:自媒体;传播;转变

1每个人都是自媒体

2自媒体:从传播到互播的优势

摘要

ABSTRACT

Keywords:newspapercommentary;commentarycolumns;brandmanagement

论文摘要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本文首先对42条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绍,接着对42条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的条件限制和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条内容的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条的适用。

目录

一、前言………………………………………………………(4)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保密;约束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公正立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对新闻界也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消极影响,人们的物质、金钱欲望急剧膨胀,其价值取向发生着深刻变化,媒体行业也不例外。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和价值取向出现了混乱,新闻道德出现错位,新闻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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