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论评》总第35辑要目民事诉讼刑事案件金牛法院

2.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实证考察与理论阐释

倪雪婧

3.刑事在线诉讼对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威胁及其控制

俞育标

4.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反思与重塑

黄亚洲

【刑事法律前沿】

5.论刑事案件办理全程管控体系的完善

赵靖、毛海霖

【经济法论坛】

6.我国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限制的理论分析及完善进路

彭致强、黄莹

【司法制度研究】

7.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隐秘行为之解构

——基于A市F区法院的实证研究

孙琳

8.论我国候补司法官制度的建立

吕川

9.证人不出庭之替代性作证措施适用分析与形式拓展

张文浩

10.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中有关“难以弥补的损害”研究

方昕

【民事法律专论】

11.抵销抗辩与禁止重复诉讼关系探析

郭家珍

12.民事强制执行法单行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实践

——以清订《强制执行律草案》为考察中心

陈川子

13.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黄立峰

14.论民事法律推定规范的一般构造

——兼论对《民法典》法律推定规范的反思

龙世铭

【宪法与行政法论坛】

15.择地起诉: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的路径检视

陈娟、何定洁

16.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曹国龙

作者: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作者:倪雪婧(南京审计大学)

内容提要:数字信息时代,以在线诉讼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已于司法实践中实行。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线诉讼的热度与案件数量虽有所下降,但适用比例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使在线诉讼获得规范层面的认可,以谨慎保守的态度明确限定了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类型,但对“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却缺乏明确解释,有使案件超出适用程序审理之虞。庭审场域的改变并未消解直接言词原则等传统刑事诉讼理念,信息传递方式改变产生的“信息差”才是限制适用程序之根源。在线诉讼作为司法回应信息时代的产物,有助于改善上述问题,也契合繁简分流机制之要求,于实践中持续稳定地适用是大势所趋。是故,有必要重新认识在线诉讼并明确具体定位,明确未来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限度。

关键词:在线诉讼;实证分析;速裁程序;信息差

作者:俞育标(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文简称《在线诉讼规则》)的颁布,我国司法领域开始进一步融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形态的在线诉讼展开积极探索。刑事案件通过在线诉讼审理,存在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冲击庭审实质化、忽视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等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在线诉讼的步伐,运用VR等技术还原庭审的真实性;保障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包括辩护权、技术回溯权等在内的诉讼权利以及明确在线诉讼远程庭审的规范细则等路径对在线诉讼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从而纾解在线诉讼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张力,保证现代科技能够更好服务于司法。

关键词:刑事在线诉讼;数字时代;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原则;辩护权

作者:黄亚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设互联网法院意在打造司法主动适应信息网络时代的中国范式,肩负探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和网络治理实体规则的二元功能。互联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在此背景下确立。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大幅度发展数年,逐渐区域普及化、环节核心化、类型全面化并迈向规则构建,致使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合法性更受质疑,以及广而全和偏向日常化的受案范围无充分必要性。在线诉讼的发展态势导致探索在线诉讼的功能逐步式微,互联网法院应当更加侧重于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功能,定位于专门法院审理新型、疑难、影响力大或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互联网专业案件。基于互联网法院的应有定位和功能,“网络案件网上审”二元分离,其民事诉讼管辖规则应当秉持“专业案件专门审”的原则,以法律层面概括和司法解释例示的双重结构确立具体规则,并辅之以提高审级、摒弃在线诉讼原则和扩展所跨行政区域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在线诉讼;集中管辖;互联网治理

作者:赵靖、毛海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传统、最基本的业务,完善刑事案件办理全程管控体系,是从宏观层面优化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契合了当前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需要。目前,刑事案件办理管控制度存在着部门定位与司法属性有偏差、轻实体和事后监督特征与办案预警需求的冲突、案件办理过程管控尚未向案件化办理发展等突出问题,已无法满足新时代数字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基于知识管理理论普遍适用的SMART原则,应当以程序把控与实体监督兼容的关键考评指标为抓手,对现有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2.0系统的案件办理模块进行优化,构建一套以案件化办理为核心的刑事案件办理全程管控体系——“SMART案管2.0”计划,以提升数字检察案件管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知识管理;刑事案件;全程管控;数字检察;实体监督

作者:彭致强、黄莹(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待履行合同选择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但我国现行破产立法未对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作出任何权利限制。为了对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法律应当以破产财产最大化和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完善“待履行合同”的立法界定,明确破产管理人行使解除权的对象,应确立解除权行使的一般标准,即破产财产最大化标准和利益平衡标准。同时,须明确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解除限制的法律后果,否定待履行合同的溯及力,将待履行合同解除后合同相对方请求破产方返还其给付的已履行部分应认定为普通债权更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从而实现破产立法的价值。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合同解除权;权利限制

作者:孙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隐秘行为;刑事案件

作者:吕川(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域外司法官培养过程中大都设置有候补期、见习期,使人员能够逐步、有序地走向司法官岗位,制度的设置使司法官的供给比较充足和稳定,替补程序更加高效,而且试用期内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培养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官质量。我国应当对目前的司法官培养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司法官候补制度,对助理进一步筛选,实现人员分类培养、使用,解决司法官助理入额难、后备队伍不稳定、司法官培养不充分等问题,从而完善我国司法官选任程序,建立起更为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关键词:员额制;候补司法官;候补法官;候补检察官

作者:张文浩(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人以正当理由免于出庭的规定不得损抑其独立作证义务的周严履行。证人不出庭的替代性作证措施须以达至据证裁判的最优实效为宗旨。以《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事由作为采取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当然依据值得商榷。书面证言作证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冲击平等对抗原则,剥夺当事人对质诘问权,不利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视听传输作证相较于书面证言作证有比较优势,基于智慧司法改革与在线诉讼机制建设的综合背景,有推广可能,应确立其在现有替代性作证措施中的优先位序。域外民事诉讼法中的受命(托)法官制度和具备独立证据调查属性的证据保全程序对于拓展我国替代性作证措施之形式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书面证言;视听传输作证;受命法官;证据保全

作者:方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是避免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失”之地位与其核心功能定位并不相符。归其缘由,我国的民事诉讼体系借鉴大陆法系的模式,但在知识产权的行为保全却以美国的“四要素”审查标准为蓝本,较为灵活的审查模式虽符合诉前行为保全裁量所需的便捷性特征,但该模式导致法院对临时措施必要性审查严重依赖于实体判断,致使该程序丧失程序定位,偏离救济目的。因此,我国应在现有审查模式下,借鉴英国衡平法下的“美国氨基氰测试标准”[1],建立以“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核心的顺序审查体系,实现真正的程序价值。

关键词:诉前行为保全;难以弥补的损害;知识产权

作者:郭家珍(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抵销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会促使诉讼中产生“基于同一债权的抵销抗辩和诉求债权并行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诉讼”的问题,具体的表现形态是诉讼先行型和抗辩先行型。关于这两种形态,大陆法系学说和实务存在肯定适用禁止重复诉讼和否定适用禁止重复诉讼观点的争议。影响问题判定的背后机理是,论者在价值上更为注重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对此,绝对性地采取其中任何一方观点,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基于兼顾两种利益的角度,我国对于以上两种形态应适用广义的禁止重复诉讼,即普遍承认两种形态下抵销抗辩以及另诉的合法性,但同时通过灵活运用合并审理、中止诉讼程序等方式实现诉讼经济和判决统一。

关键词:禁止重复诉讼;抵销抗辩;诉讼先行型;抗辩先行型

作者:陈川子(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清订《强制执行律草案》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单行的第一次立法实践,它参考1896年《奥地利强制执行法》而成,不仅开启了我国民事执行法制现代化的先河,还对民国时期民事执行立法给予重大影响,甚至一些规定也为制定现行民事强制执行法所借鉴。《强制执行律草案》单独立法的法理基础表明,在有别论和性质论两个法理依据中,性质论处于决定性地位,但性质论尚不足以必然导致立法者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单行付诸实践。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单行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根据法政策考量最终决定的结果。研究民事执行法单行的法理基础,对于我们深入认识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解释制定单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正确处理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皆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强制执行律草案》;强制执行性质论;非讼案件说;第三人异议之诉

作者:黄立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可解构出外部请求权和内部单向求偿权两个方面,具有保护债权人权益以及维护各债务人的利益平衡的功能。但落实到司法实践中,由于程序条文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且理论界也未能达成共识,进而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不一。通过对理论观点的梳理与反思可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均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瑕疵。相较而言,普通共同诉讼不仅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特性完美契合,又能在现行法的框架下,通过限定诉讼标的为实体请求权以及限缩“经当事人同意”中“当事人”之范围等措施加以运作,继而探讨单独审理与合并审理两条不同的路径规则,以实现权利保护与纠纷一次性解决之衡平。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普通共同诉讼;单独审理;合并审理

作者:龙世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中法律推定规范用语含混,导致法律推定规范难以识别,与拟制规范、解释性规范、证明责任规范等难以区分。民事法律推定规范的识别应建立一般性构造,而不是基于传统的推定理论,将推定界定为建立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盖然性联系技术。民事法律推定规范应以是否涉及意思表示为标准,区分为意思表示类推定规范和非意思表示类推定规范。以民事法律推定规范的分类为基础,可从典型的推定规范中归纳出民事推定规范的一般性构造。基于民事法律推定规范的一般性构造,可有效辨别推定规范与法律拟制、解释性规定、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推定;推定规范;一般性构造;类型划分;常态联系

作者:陈娟、何定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一庭)

内容提要:通过梳理总结近20年行政案件管辖的改革方法、模式和阶段,并从管辖改革的技术、功效和价值三个层面对现有改革方式进行检视,发现当前改革存在技术单一、改革功效呈现边际效用递减以及管辖制度三重价值难以兼顾的困局。为此,需要正视行政案件本地法院管辖的固有优势,尽可能地对案件进行精准识别,将真正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的案件纳入管辖改革范围。建议通过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实现个案精准判断,并在普通法院和跨区划法院之间真正建立起“一般案件在普通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

关键词: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选择权

作者:曹国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保留了“依法应予保护、应予考虑”的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相对人资格论、不利影响论、代位权论、保护规范理论都不能有效地判断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注意义务,普通债权由于其相对性无法约束行政机关,而绝对性债权则可以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绝对性债权负有注意义务。将债权是否具备绝对性作为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既符合体系解释,也有利于法院准确把握。通过民法上“债权物权化”的研究,绝对性债权可以类型化为担保物权、权利质权、登记后的债权以及租赁权。

关键词:注意义务;应予保护;应予考虑;绝对性债权

《司法改革论评》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集刊,创立于2002年,至今已出刊35辑。现任总主编为烟台大学黄海学者、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主编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唐力教授。本刊以“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推进司法改革”为宗旨,面向全国征稿。无论学科范围,举凡司法改革前沿问题、司法实务疑难问题,只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故,合于规范,皆在本刊用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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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事报道]河南郑州军地联合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军事报道]河南郑州 军地联合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来源: 央视网 2024-04-14 19:59 内容简介 热播榜 更多> TOP 1 探寻“百日宰相”杜衍不平凡的一生 百家讲坛 TOP 2 追寻作家陈彦生命里的精神原乡 我的艺术清单 TOP 3 “春节”入非遗 有啥不一样? 央视财经评论 4疲于奔命的美军航母 5你知道如何延长膝https://tv.cctv.com/2024/04/14/VIDExbgatIj1kwRMgs5A0e6f240414.shtml
3.“昆山反杀案”新闻媒体如何报道涉法新闻新闻媒体要将报道、评论分开,并在报道中注重平衡性,给涉事双方同等音量的报道,不事先具有情感倾向,秉承客观、中立、公正的态度对事件进行报道。 3.提高法律修养 新闻从业者需要提高法律修养,在报道前对事件的相关定性和关涉的法律用语进行明晰;在报道中坚持无罪推定与“立案意识”,不超越司法程序。 http://media-ethic.ccnu.edu.cn/info/1232/3362.htm
4.发生突发事件,法律保障记者采访报道——中国青年网发生突发事件,法律保障记者采访报道 摘要 中青评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pinglun.youth.cn/wztt/202407/t20240705_15359987.htm
5.人民日报丨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北京8家法院同一天集中对15件涉养老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将一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浙江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干警走进田间地头,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问需于民、取信于民;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森林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NzY5NTY3Ng==&mid=2247497875&idx=1&sn=77163b5edd33dcdd77e6918ae25dcc97&chksm=fbc972f5990f6cde11148eb80026f18e2729408ce7bd25edb72cbdc57017a25d55a0e3cb86f3&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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