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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材料在政治教学中的正确运用
政治材料的正确运用在政治教学中是一条有利于学生发展和教学目的达成的良好途径,但是如何才能正确运用,成了教学成功的关键。下面就来详细说明合理运用政治材料于政治教学中的具体措施。
2.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个人能力的提升不能代表整个教学的成功,教师应提升自身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学生的思维。对于政治学科来说,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是老师讲好课程的基础,开朗乐观的心态、成熟稳重的思维方式是老师内在修养的体现,老师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和学生共同进步、共同学习。
三、采取合理的辅助手段,发挥现代教育功能
在教学方法的确定上,政治老师要把带领学生到社会中感受最新民生民情,以作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开展课外活动,通过让学生对活动进行研讨、分析、调查、结论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使课堂教学得以顺利完成。这就说明现代教育功能的合理发挥和辅助手段的合理采取共同保障课堂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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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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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治文明政治主体政治素质
人类文明是一个大系统,大体上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物质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内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所有的积极的政治成果,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政治文明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要求
1.大学生政治意识的现代化
首先是主体意识。主体意识促是公民以主体身份参与到现代公共生活当中,共同解决公共利益问题。但是,目前部分大学生并未真正意识到或者并未真正理解主体意识,一方面受到臣民意识的束缚,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强;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主人意识,依据自己不成熟政治认识,对政治现实进行非理性的批判,往往是只“破”不“立”。
二是权利意识。大学生不仅应当知晓自己享有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还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我国大学生并不缺乏权利意识,缺乏的是正确行使权利、正确主张权利的意识。我们知道,主张自身权利,不仅仅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从这种意义上说,主张权利的精神是衡量大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要标准。
三是责任意识。大学生应意识到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大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在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我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在实际参加政治生活时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相脱节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我们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体制建设不完善有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意识的缺失有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大学生现阶段政治素养与现代政治理性之间的差距。
2.大学生政治知识的全面化
政治知识是指公民对政治生活规范和准则的掌握情况,以及接受有关政治生活方面信息的程度。我们这里的政治知识既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也包括政治参与的技能知识。
首先,政治认同感依赖于对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对大学生来说,如果拥有较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他们对政治问题的兴趣就不会随形势变化而多变,也避免了对政治问题认识的迟钝和肤浅。大学生基于对国家政治活动价值理念的深刻理解,才会产生较强的政治认同感。
其次,政治参与技能有赖于对政治程序的熟悉。大学生如何灵活运用公民权利以保护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可能也对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学生政治参与水平较低且目的性参与少和非制度化参与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足够的参与知识、规则和技能,于是,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与低下的政治参与知识和技能就会发生冲突和矛盾,而这种冲突和矛盾又往往会给社会的政治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现代市场经济逐步将政治世俗化、理性化、大众化,传统政治运作过程由过度经验化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为适应政治文明这一发展趋势,大学生应掌握较全面的政治知识。
大学生政治行为的理性化
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推动力量,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大学生渴望运用手中的权利表达政治意愿和利益要求,借以影响国家政治运行尤其是政治决策。毫无疑问,这种趋向代表着社会的进步,有利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大学生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的偏差行为,这突出表现为大学生政治行为目的的盲目性和行为方式的不规范性。这两种偏差严重阻碍了政治行为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等消极因素。因此,大学生政治行为的理性化应强调行为目的的理性化和行为方式的理性化。
首先,大学生政治行为目的的理性化。大学生的政治参与应是处于对某一政治问题真正关心的目的、运用扎实的政治知识对政治现实作出正确判断后,自愿、主动的政治行为,而不是盲目的人云亦云、一哄而上。大学生在没有准确把握社会的最高利益,没有理解政治改革的最终目的,盲目地或以消极的心态进行政治参与,只会对民主造成破坏。
其次,大学生政治行为方式的理性化。政治活动是项理性的活动,只有激情和冲动无济于事。因此,大学生应使自己的政治行为符合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要求,符合政治发展的要求。
政治行为的理性化如何,政治行为是否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政治行为的效能如何,与预期的效果、宗旨是否统一,这些综合性指标便成为政治行为文明乃至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
参考文献:
1.1教师在发展个性特质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勇于实践生活中身边每天都有很多事情发生,但是大家从不注意,如果能够将每天出现的一些事情捕捉到脑海中,将实际现象和理论知识联系,就可以转化成高中政治概念,在政治课堂上,教师将这些生活实际现象在课堂上重述,能够使学生觉得政治距离生活很近很近,激发学生对政治的学习,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能够塑造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同时教师也做到了对教学课程的创新和实践。
1.2高中政治教师在气质上要有足够的灵活性灵活性,主要体现了高中政治教师的灵敏度,应变能力。政治课程通常意义上都是枯燥的、乏味的,那么教师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个性特征,将政治课程变得生动有趣,使政治教学不再是死板的传递信息,课堂上能够帮助学生正确的对待政治课程和课堂选择项目的完成,建立完善的、全面的课堂评价体制,可以对全面进行课堂表现的评价,比如对专业技能掌握程度的评价、上课是否态度认真进行评价以及其他一些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对其不好的行为达到约束和管制的作用。对于每一堂课程中,教师的教学方式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出及时的总结归纳,从而对学生上课过程中表现的优点加以肯定和鼓励,对其课堂表现中出现的漏洞或者不好的影响加以改正,从而不断完善高中政治课程教学高效教学目标的实现。
2.高中政治教师个性特质要求的激励方式
高中政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最需要的两种特质就是实践性和灵活性,因此为了提高政治教师这两种特质的要求,从而必须制定和培养对应的激励方式。
2.1从政治教师自身出发,它具有很多的社会责任性和公益性。教师承担着培养祖国栋梁之材的职责,教师的教学担负着未来的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此促使教师不断地加强自我发展,去锻炼自己的实践性和灵活性。
2.2学校要求教师认识到这两种个性特质的重要性学校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督促着教师充分认识到这两种个性特质的重要性,那么由认知带来需要,需要就会产生冬季,动机就是行动的动力。
2.3学校对教师的这两种个性特质的具体考核既然实践性和灵活性这两种个性特质对于高中政治教师来说非常必要,那么学校可以将其列入教师的日常考核之中,这样就会促进教师加强实践性和灵活性这两方面特质的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会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地改善教学方式,形成最好的教学方式,从而提高高中政治教学的质量。
3.结束语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态紧急的场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险;还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场合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根据所使用的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是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种类型是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即时行动。第三种类型是一般性强制措施。一般性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是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或危害状态,或者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的需要,依照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通过立法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类型规范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试图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理,结合我国已有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范,对行政强制措施做以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
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人民法院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而且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通知单位必须办理。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财产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单。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一般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六大法律特征:
(一)强制性。强制性是作为国家公权利体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共同特性,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法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强、更直接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当行政主体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被强制人负有容忍和配合的义务;被强制人违反这一容忍义务,将不得不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必然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可诉性。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它具有可诉性,在法律救济上可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就被执行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是不利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如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财务执行扣押后,被扣押人就无法使用这部分财物了,这显然对行政相对人不利。当然,这里所说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不利性”,是从行为对相对人的直接影响方面来说的。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以及从相对人的长远利益来说,它是有利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醉酒状态中的醉酒人,公安机关可强行约束其到酒醒为止。从该强制约束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醉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考虑,无论是对醉酒者本人还是对不特定的他人,这一强制措施都是有益的,可有效的避免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处分行为。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与处分性的行政决定不同,它只是限制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而没有剥夺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使用(如扣押财物),而不是对其权利的一种强制处分(如没收财物)。
(六)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为实现某一具体行政目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做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做出。如果说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也只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制裁违法是行政处罚的任务。
从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与行政执法过程是紧密联系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一类强制性手段,也常常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它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态紧急的场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险;还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场合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法律对其规范和要求的侧重点、救济的渠道和途径也因此有了许多的差异。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根据所使用的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有些学者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1.一般性强制措施的概念
一般性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是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或危害状态,或者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的需要,依照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2.一般性强制措施的分类
无论哪一种一般性强制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是为实现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采取的,也不是出于事态紧急而实施的。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某些行政机关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一类手段或办法,通常是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或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使用。就现有的规定这类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采取这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和情势范围尚不很明确,在这一方面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适用场合和目标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同的种类或不同的形态。不同种类和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许多差别,但不能因此就人为地将某些种类和形态的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强制办法和手段,既可以在强制实现义务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中运用,也可以在行政即时强制中运用,还可以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为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而使用。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问题也是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这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概括性规定。
可进行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预防和制止性强制行为以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者如强制治疗某种疾病,对酒醉司机的某种约束等,后者如强制划拨、扣缴、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销毁违禁物品等。相对人对强制执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应是强制措施本身侵权,如相对人认为强制措施所执行的行政决定违法,则不能以强制执行措施为诉讼客体,而只能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客体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的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所列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应包括所有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事实上因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所实现的完全是原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而未导致产生新的义务,那么,该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原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部分,相对人对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实现原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又导致形成了新的义务,那么就新的义务部分而言,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就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单独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可以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它可以适用于不同的场合,所追求目标的也各不相同,从我国现行法对它的规定来看,也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各个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形式。这种形式的规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而是使用最能直观地描述强制手段的语言和叫法,如强制约束、强制带回、限制活动范围、强制离境、强制立即离境、扣留、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扣款、、强行拍卖等等。另一种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形式。这种形式的规定,都是用行政强制措施概括地指称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名称不一的各种强制手段,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立法通过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来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强制。法律规定哪些机关通过什么形式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何种机关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按何种程序采用行政强制措施,采用行政强制措施限制相对人权利可以限制到何种程度,以及相对人对行政机关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如何寻求救济和救济的途径等。通过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规定,可以排除未经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也使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能受到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控制,还可以为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标准和依据。因此,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研究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值得我们探讨。
参考文献资料:
1.《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余凌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22-156页;
2.《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456-489页;
3.《行政强制执行概论》李江等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6-183页;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42-148页;
二、例子应尽量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
我们所引用的实例应该贴近生活,或者说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小问题。再以商品定义为例,我讲了另一个关于商品的例子,用以加强对商品的理解。我提出问题:“有一人,买一个过期的生日蛋糕。当然,这个人不知道这蛋糕是过期的,要是知道也就不买了。那他是怎么知道这是过期的蛋糕呢?这是吃完了以后的事了,吃完了就拉肚子了。”学生深有同感,此刻也提出了许多类似的问题。然后,我接着说:“这过期的蛋糕到底是不是商品?”有的学生说:“是。因为首先它是人们劳动加工制作出来的是劳动产品。其次,它也用于了交换,符合商品的定义。所以说是劳动产品。”有的学生说:“不是。”但说不出什么理由。这时候,我做总结发言:“它不是商品。从定义表面一看,付出人类劳动了是劳动产品,也用于交换了,它应该是商品。但它却不是,为什么呢?因为它不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即不可以吃,即使付出再多的人类劳动也不能形成价值。所以说它不是商品。同时,同学们以后再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认真进行选择。”就这样,学生在兴趣当中,把关于商品的这两个知识点就记住了。
三、例子应简单易懂
四、恰当使用夸张的例子,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最后,值得一提得是在授课过程中适度的夸张或者和现实生活差距较大的事例也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讲到“通货膨胀”时,涉及纸币贬值,我给学生讲了2009年扎伊尔通货膨胀的例子。以“小朋友抱着十几打的扎伊尔元,每一打都是十几万,去买两袋方便面”总结出通货膨胀的最重要的两个特征:物价上涨,纸币贬值。又如,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可以从反面来讲。现在美元对人民币1:6.5,如果一元人民币可以换一万美元,那么中国人就有钱了,就富裕了吗?这是错误的,对我国的进口有利了,但不利于出口,且从长远利益来讲,不利于我国扩大内需、生产的扩大、技术的进步,更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如,在高一经济常识中讲到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学生难以理解。他们现在是有很多好东西放在眼前不知道吃哪一个,不能理解怎么温饱还是问题。于是,我从衣食住行等方面给他们讲这些生活的反差。既完成了教学内容,又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五、总结
设计招标,可以得到优秀的设计方案,优选设计单位,能很大程度地保证设计质量。邀请招标是设计招标最常用的方式,规避围标行为,有效降低招标费用和评标工作量。设计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交一份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和设计内容的投资估算书,建设单位选择最具竞争力的设计方案、最经济合理响应招标文件的投资估算作为中标单位。设计招标改变重技术、轻经济的评标方式,有利于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控制建设投资。设计竞赛主要指的是方案的竞赛,能有效降低工程费用和缩短工期,对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2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有统一模式要求的设计,是经大量反复的调查研究、学习科研成果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后提出的。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三类。在市政工程项目中采用标准设计有利于提高设计效率。同时,贯彻并实行各种规章制度和经济技术政策,将付诸实践并反响很好的新技术、新结构等推广开来,规范工艺流程,进行机械化生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3限额设计
4价值工程
5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查
6结束语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
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政府要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必须为市场主体界定明确的行为边界,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权。政府部分放弃从参与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从经济发展中得到的税收,即要使每个官员和国有资产经营者有明确稳定的预期:从努力完成职责中得到收益大于设租和寻租得到的收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最终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的全面非国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们形成明确的预期。在当前情况下,要政府完全放弃为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改善市场秩序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负担造成的预算软约束,当存在政策性负担时,即使是私有企业,也同样会出现这些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应是逐步取消国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负担,界定行为边界、获利或受损的方式,迫使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市场主体竞争,实现为国有企业融资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平衡,加固证券市场的基石。
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而减少对要素流动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证券市场向常态的回归。严格的监管可以促使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违规的预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违规行为,而要素流动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场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要素流动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资市场间的竞争,降低市场主体退出证券市场或选择其他市场的成本,这对弱势市场主体尤其有利。而市场间的竞争可以迫使每个市场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则将被淘汰,这可以帮助提高整体市场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
然而,与公共财政一词的日渐普及和深入人心颇不协调的是,人们对公共财政的实质意义的理解和解释却有些五花八门,甚至有一些歧义。
比如,在一些党政机关颁发的文件甚至一些学术刊物中,只是把公共财政与以往的财政概念作了简单置换。就好像电脑的文字处理替换功能,凡是过去使用财政概念的地方,统统被替换成了公共财政。于是,财政预算变成了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收入变成了公共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变成了公共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变成了公共财政政策。倘若真的如此简单,且不说20多年付出的探索成本与实得效益严重不对称,而且也确有同义反复、画蛇添足之嫌。因为,有别于家计(家庭部门的收支)和财务(企业部门的收支),财政从来指的都是政府部门的收支或收支活动。也就是说,财政一词本身就包含了公共收支或公共收支活动的意义。
也有人将公共财政同国家财政对应起来,做了定语上的置换,凡是过去使用国家财政概念表述的地方,均被相应替换成了公共财政。但是,稍做一点字义的对比,就会发现,国家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预算,指的是由中央预算和各级地方预算构成的集合体;同样,国家财政指的是由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构成的集合体。公共则是一个定性的概念。公共财政显然指的是财政收支或财政收支活动的性质是公共的。字义上既然存在如此差异,将二者简单对应并据此定义公共财政,显然是不适当的。
更带有普遍性的是,将生产建设财政与公共财政相对应,进而将公共财政建设理解为财政支出退出生产建设领域或逐步从生产建设领域退出。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的财政支出因主要投向生产建设领域而被概括为“生产建设财政”。搞市场经济了,财政支出要以公共事业领域为主要投向,因而要逐步减少对生产建设领域的支出。但是,减少不等于退出。在当今世界上,也找不到哪一个国家不向生产建设领域注入任何财政资金的记录。政府履行的公共职能,不能不包括生产或提供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生产或提供,肯定属于生产建设支出系列。而且,生产性支出也好,建设性支出也罢,它们都不是与公共支出同一层次的对应概念。谁都不能否认政府投向诸如公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属于公共性质的支出。与生产建设支出(财政)构成对应关系的,只能是经常性支出(财政)或消费性支出(财政)。进一步看,如果把公共财政建设仅仅归结为对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而不是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财政政策在内的整体运行格局的根本性变革,那么,公共财政建设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
鉴于对公共财政的概念和意义存在诸多歧义,恰当地定义公共财政并据此谋划公共财政建设蓝图,关系我国财政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成败。我们可以从对20多年财政改革轨迹的追溯中去寻求公共财政的实质意义。迄今为止,伴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进程,我国的财政运行格局至少发生了三个层面的深刻变化:
财政支出正在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就支出一翼论,1978年,在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中,用于基本建设项下的支出(形成国有资产)占40.4%。加上专门投向国有经济单位的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弥补亏损支出以及为国有企业诸如职工住房、医疗服务、子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属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投资提供补贴的支出等,花在国有经济单位上的钱,便成了整个财政支出中的大头。到2003年,基本建设支出所占比重已经下滑至13.9%。如果剔除当年以增发国债来安排的并非正常性的基础设施投资,便不足10%了。与此同时,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社会保障性支出上升至17%,用于科教文卫事业项下的支出增长到了18.2%。
政策取向正在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在计划经济年代,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基本表述是“区别对待”。私营企业的税负重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税负重于国有企业。并且,国家财政的钱主要投向国有经济单位。而在今天,取而代之的提法是“国民待遇”。在税收负担和支出投向安排上,要一视同仁、无差别地对待所有的企业和居民。
如果说我们曾在相当程度上将我国的财政视作国有财政并将其作为自家院落内的收收支支加以运作的话,那么,市场取向的改革带给财政运行格局的最根本变化就是,自家院落内的收收支支演变成全体社会成员范围的收收支支,故而要按照公共的规则、公共的理念来运作。换句话讲,在过去的20多年中,即便我们最初并没有提出公共财政的概念,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道路始终是踏在公共化的印迹上的。公共财政概念的形成,只不过是以此为基础、将以往“摸着石头过河”般的探索提升为逼近公共化目标的自觉行动罢了。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在于公共化,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政的公共化。这既是我们对于过去财政改革与发展历程的基本概括,也是我们对于公共财政实质意义的基本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