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源远流长,其人文精神,至今弥足珍贵;法治国家,民主富强,其构建创设,务必合乎国情。
对我们来说,传统可称为故旧,法治则是新的目标;虽然温故未必能够完全知新,但推陈出新却是我国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在中华传统文化之中,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何?传统法律又如何转型为现代法律?是我们必经重视并应该解决的课题。
——段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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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作者陈顾远先生既为法学教授,又是法律专家。他出生陕西,毕业北大,一生曾在30余所大学任教,主讲中国法制史、政治思想史、现代法学等;在政府工作多年,任“立法委员”45年;著述涉及法制史、国际法、民法、商法、保险法、婚姻法、立法学以及政治学、政治思想史等各方面,著作等身,多才多艺。《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其学术的代表作。
《中国法制史概要》全书分三编:第一编为“总论”,有开宗明义、探源索流、固有法系、重要典籍四章;第二编为“分论”,包括组织法规、人事法规、刑事法规、宗法制度、婚姻制度、食货制度六章;第三编为“后论”,含礼刑合一、今古相通二章。从篇目即可看出其编著用心和体例特点。
对中国古代法制的现代解读法史学的使命是尽可能地反映法律与法律思想在历史中的真实状况,然而如何编著近五千年延续未断的中国法制史,用王朝年代体例还是问题范畴体例?怎样阐述解析其内容与特质,是以古说古、自我中心还是以今释古、参照西方?以何标准或立场对其进行归纳评说,以维护政权为准还是以适应社会发展为据?这些都是治中国法制史者长期争议而又必须确定的问题。
陈先生经深思熟虑,以增加知识,了解过去、把握现今、面向未来为目标,以当代大学生和法律工作者为主要受众,以现代法学作为基本的立场和出发点,均采取后者而不用前者,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现代解读。
首先,《概要》采取“问题研究法”,为中国法制范畴史。
其次,《概要》对古代的名词概念,进行现代的解说或对比。
再次,《概要》将中国法制与西方进行对照或比较分析。
作为法律史,应注意其内容与性质特点,阐明其法律形式、体系内容、理论基础及其思想表现,即“有某种文化,形成某种法律。……由中国固有文化而为中国法系之观察,乃为探本追源之论”。《概要》将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传统法律的思想基础,而且在范围上将法与制结合起来,在内容上将制度规定与思想学说结合起来,在特征上将性质效果与价值趋向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
陈先生认为,从史学的视角看,制度是思想的表现与标志,而思想为制度的源本或摇篮;从法学的角度说,“理论诚为事实之母,经验亦为理论之基”,法史研究应该理论与经验同时并重,不可偏废。因此,探明法律与制度的源流、内容和演变,洞悉法制的思想基础与精神,“为中国法制史之要端”。
在《概要》中,陈先生既以礼、刑、律、令、典、格、例、式等史料为依据,又引证孔丘、孟轲、荀况、董仲舒等儒家,李悝、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郑玄、马融、杜预、张裴、长孙无忌等律家,以及王安石、张居正、丘濬、沈家本、张之洞、孙中山等思想家的著述进行论证,以求对古代法制的系统把握。正是这样将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研究结合起来,陈先生得出了“中国法系之体躯,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制之生命,儒家所赋予也”的结论;并强调“礼刑合一”,“中国法制史之缩影”;认为探明“法与刑”演变和“法与礼”结合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法制史学者必须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为了“探本追源”,陈先生强调:“论及中国固有法系之基础所在,即不能不提及中国文化”;“中国法系为世界各大法系之一,其存在、其形成、其特征,皆与中国文化有关。外人或有误解,国人应知底蕴”。他主要从传统文化怎样影响古代法制、中国法制又如何反映中国文化两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以“天下为一家”与“和合共生”为本质特征的中国文化,决定了中国法系在本土历经数千年而不衰,对域外周边地区产生重要影响并能为其继受。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本身亦与文化相融合,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从而与其他法系相比,具有“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并依此为“中国法系简要造像”,“透视”其本质,揭示其核心精神,“素描”其表现特征。
先生认为,中国历代法律均有变化,但是具有“法制”意义的屈指可数。应该依内容、性质、效果及对后世的影响确定“重大”与否,而不以“成败”或变法者的“名声”为取舍。同时,盛世的法律并不等同于重要的“变法”,如“唐之法制,虽上集秦汉魏晋之大成,下树宋元明清之圭臬,此不过中国法制之确立阶段,其精神则乃秦汉之续”,可属文化变动,不宜计入“变法”之中。由此,“得知中国法制之最大变动,不外秦也、莽也、北宋也,清末也”四次变法;其中“秦代变法与清末变法,乃中国法制史上最显著之两大变动”。
先生认为,中国法系体现出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伦理精神、家族精神和民本精神,反映出天下为公、互负义务、仁民爱物和扶弱抑强的价值取向。
总之,陈先生提醒学界学人:一者,礼是一个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的概念,古人在运用时并未像今天这样作出道德、法律或政治领域的划分;切不可望文生义或先入为主。二者,在现代社会科学的用语中,很难找到与“礼”一致的范畴或概念,以致在翻译成外文时常发生无对应语词的困难;不宜简单从现代汉语或西方概念出发去套用。三者,“礼”中确实包含了法律和法律思想,而且具有浓厚的、显明的中国文化特色,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义务本位特点。四者,将“礼”纳入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考察分析,不仅可以加深对中华法系内客和特征的把握,而且能够纠正断言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者只有“刑律”、没有民事或政事法律等误读误解。这确属一言中的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