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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浓部达吉美浓部公法学自由主义中国公法学

中国近代法学的产生源自于清末的输入,而近代法学与以往的律学等的最大分歧就在于公法学、特别是宪法思想的贯彻。日本在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美浓部达吉的公法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则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一、美浓部达吉其人其说

二、美浓部公法学在中国的输入

美浓部达吉未曾到过中国,其学说却在中国生根发芽遍地开花。这得益于美浓部公法学自身的魅力,得益于中国早期公法学者的译介。

(一)美浓部公法学的译著

据笔者的收集统计,美浓部达吉的著作被翻译成中文的合计23部。[4]在外国学者的法学著作被译成中文的数量中,美浓部达吉首屈一指,无出其右,甚至在所有学科中也可能是著作被译为中文最多的一位作家。即便放眼世界法学,一国学者的著作被译成外文的数量,美浓部达吉可能也会空前绝后。被译成中文的美浓部达吉公法学著作如下表所示。

美浓部达吉还有部分论文被译成中文。例如,(1)程鹏年译:《公共团体(公法人)之观念》,载《新译界》第3号,1906年;(2)谷钟秀译:《地方自治会之意义及议会参事会之组织》,载《新译界》第3号,1906年;(3)唐演译:《论日本宪法之立法事项及其范围》,载《学海》第1年第2号、第3号、第4号(甲编),1908年;[5](4)杜国庠译:《议会者国民之代表机关也》,载《宪政新志》第8号,1910年3月,第95~102页;(5)明水编译:《最近欧美各国立宪政治之趋势》,载《国风报》第2年第10号,1911年4月;[6](6)王宏实译:《议会之质问权》,载《学艺》第1卷第2号,1917年。[7]

美浓部达吉翻译的欧美的著作甚至也被转译为中文。除上表中德国著名国法学大师耶利内克的《各国宪法源泉三种合编》、[8]美国埃尔巴德的《欧洲大陆市政论》等图书外,还包括个别论文,如耶利内克(原译为耶里匿克)的《宪法变化论》由美浓部达吉翻译成日文并加以介绍,再由杜国庠将其转译为中文,发表于《宪政新志》,后转载至《庸言》第一卷第17号、第18号(1913年)。[9]

(二)美浓部公法学译著的特点

美浓部达吉有如此之多的著作被译成中文并不是偶然的。它是精心选择的结果,并具有可靠的翻译质量,这为其传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精心的选择

明治时期(1868~1912)的日本公法学界以神权学派的国体论宪法学为主导,美浓部达吉以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立宪学派形象出现,无疑给整个学界带来巨大的冲击。然而,这对于清末民初留学日本的中国学子来说,便如一股春风拂来,美浓部的讲学获得了广大学子的热烈欢迎。美浓部的学说符合他们追求进步、寻找救国救民之路的需求。[10]大正时期(1912~1926)直至昭和时期(1926~1989)初期天皇机关说事件发生之际,经过美浓部·上杉论争之后,美浓部学说渐成主流,受到追捧也是理所当然。这一时期美浓部的著作被译成中文是最多的。1935年天皇机关说事件之后,美浓部学说受到打压,而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此后对美浓部著作的翻译限于停顿。直至战后,才由与日本有颇多接触的陈固亭翻译了美浓部战后的新著《日本新宪法释义》在台北出版,这也是最后一本美浓部的中译著作。

2.可靠的翻译

第二,译者熟识美浓部达吉。前已述及,美浓部达吉在诸多大学讲学,弟子门生不计其数。美浓部达吉著作的某些译者就是曾聆听过美浓部讲课的学生。“博士为机关人格说之倡导者,吾国法界人士之负笈东瀛者,多出其门。”[12]例如,《宪法讲义》的译者王运嘉称,“美浓部博士,东儒之泰斗也,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教授,今兼任法政大学讲席,译者从肄业焉”。[13]《行政法总论》的译者熊范舆指出:“本讲义为美浓部博士最近最详之本,译者亲临博士口授,复遍搜其平日讲义,皆无有较近且详于此本者,爰亟译之。”[14]《比较宪法》的编者刘作霖指出:“是编为日本美浓部达吉博士所口授,并参考其日本大学之国法学讲义编辑而成,揭领提纲,解说明晰,其重要在比较各国制度之同异,参以批评,使读者恍然于其得失利弊,而知所取法焉。”[15]由此等熟识美浓部的人士翻译,其质量是有保证的。核对原文亦可发现,确实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美浓部达吉的某些中译著作是没有日文原著的。例如,李信臣1919年编译出版的《日本公用征收法释义》、《日本警察法释义》并没有日文版对应的书。美浓部达吉1936年才在有斐阁出版了《公用收用法原理》。《日本警察法释义》是根据美浓部的讲义和《日本行政法》中警察法而译出的。[16]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译者对美浓部的熟识程度。

三、美浓部公法学在中国的传播

美浓部达吉如此之多的公法学著作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垂之久远,对中国的公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一)对中国近代公法学的影响

清末民初的公法学者多接受日本的公法学教育,甚至直接受教于美浓部达吉,对美浓部达吉推崇备至,视其为“日本法学界的耆宿”、“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权威”。[17]这里仅以民国期间的著作对美浓部达吉著作的引用为例,来说明美浓部对近代中国公法学的影响。

在民国期间,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为名声最大、影响最广的讲义之一,已至洛阳纸贵的地步。其中,钟赓言教授的《宪法讲义大纲》和《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浓部达吉的著作。《宪法讲义大纲》着重参考的是《日本宪法第一卷》(即中译本《宪法学原理》)和《宪法讲话》。《行政法总论》和《行政法各论》所承继的是美浓部的《行政法讲义》、《日本行政法》(上下卷)。钟赓言系东京大学法学士,受到美浓部的影响亦是理所当然。在传播外国法方面,如果说美浓部达吉是日本的W·耶利内克,那么或许可以说,钟赓言是中国的美浓部达吉,继承美浓部,又不拘泥于美浓部。

白鹏飞(东京大学法学硕士)系美浓部达吉的弟子,其《行政法总论》与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撮要》无论在体系上还是观点表述上,均十分相似。白鹏飞坦承:“法学贵在发见,不贵在创设。世之所谓创设者,非妄即伪耳……倘是编能以抄胥之劳,为海内同治斯学者所谅,而助后进者以一苇之航,则区区之幸矣……是编出自吾师美浓部博士多年之指导……特志一言于此,以表谢意。”[18]而白鹏飞的这一著作对其他行政法学者也有很大影响,不少书均将其列为参考书目之一。

范扬(东京大学法学士)在其《行政法总论》的主要参考书目中,除了列举了白鹏飞的《行政法总论》外,还列举了美浓部达吉的四部著作,分别是《日本行政法总论》及各论上卷二册、《行政法撮要》上下二卷、《行政裁判法》、《公法判例大系》上下二卷。[19]林纪东编著的《中国行政法总论》,共118个注释,其中学术性引证注释27个,除了多次提及范扬的《行政法总论》外,也对岛村他三郎、野村淳治、凯尔森、清水澄、佐佐木惣一等人亦有介绍或引用,但仍以美浓部达吉著作的引用介绍为最,共有7次引用,引用的著作分别为《公法与私法》、《行政法撮要》和《行政法总则》,并在美浓部达吉的名字前后分别冠以“日本法学大家”、“日儒”、“博士”之衔。[20]在宪法方面,章友江的《比较宪法》几乎各编各章均会引用参考美浓部达吉的著作,具体而言包括《宪法学原理》和《议会制度论》两部。[21]即便是没有加注说明或者列举参考文献,有的也能很明显看出引用了美浓部的著作。例如,张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的《宪法论》,在谈及公私法的划分、私法公法化的问题时应当是引用了美浓部的《公法与私法》一书。[22]

即便是英美法或法国法背景的人,也会时常引用美浓部达吉的著作。举例而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王世杰和哈佛大学哲学博士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一书在谈及行政机关制定独立命令时就引用了美浓部达吉的《宪法撮要》。[23]留美的马君硕博士在其《中国行政法总论》中也多次引用美浓部达吉的观点(《行政法撮要》和《行政法总论》),例如,美浓部主张的界定行政之控除说、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习惯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等。[24]

(二)对中国当代公法学的影响

四、美浓部公法学给中国公法学的贡献

美浓部公法学对中国公法学的影响是持久的,对形成和发展中国公法学的贡献是卓越的,也是多方位的。这里仅选取美浓部公法学中较有特色、对当下中国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几点贡献予以介绍。[32]

(一)公法学的古典自由主义底色

“日本宪法学者中从自由的进步的立场解释宪法者,自然首推美浓部达吉氏。美浓部是个自由主义者,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解释宪法学上极力与传统主义者及保守主义者争战,凡关日本宪法有陷入半封建性或保守性的可能者,伊总极力回避,而代之以自由的进步的解释。美浓部氏这样促成资本主义的发展,并助长宪法政治的建设,所以成了日本宪法的权威者。”[33]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便是其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最好表征。美浓部达吉身处君主立宪时代,虽然仍难以脱离忠君思想的羁绊,但比较当时的传统观念,其思想无疑是进步的、自由的。而且,由于中日两国政治背景的不同,美浓部对天皇制的忠诚并没有影响到中国。

(二)法解释学的实证路线

而这种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近代的公法学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宪法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法,可以从政治学的角度去研究,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在清末民初,政治学的研究径路占据主流,在美浓部公法学传入之后,作为法学的宪法学逐渐形成,开拓性的代表者为钟赓言的《宪法讲义大纲》和白鹏飞的《宪法及宪政》,他们均沿袭了美浓部的法解释学的实证路线。在行政法学领域,自日本行政法学传入之始,便是遵循了法学的路数,美浓部的著作更是推波助澜,将这种路径贯彻到底,以至于到新中国建立之前,行政法学没有发展出法学之外的诸如法社会学、法史学的研究路径。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整个大陆公法学界在研究方法上出现转向,阶级分析的方法充斥其间。但台湾的公法学研究仍在延续法解释学的实证传统,林纪东的四卷本《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三民书局)更是将其推至极致。在改革开放之后,台湾的著作通过各种形式影响大陆,大陆行政法学在短暂地偏离之后,重新回归到法解释学的路上来;[35]而宪法学则在政治学等方法之外重新建立起了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三)公法与私法的相对二元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虽然由来已久,但从原理上探究两者之间关系的著作却是少见的。《公法与私法》一书是美浓部达吉在天皇机关说事件后1935年底写就的一部著作,1937年就在中国同时出现了两个中文译本,一方面足以验证该书的魅力,另一方面也可证明当时中国学者把握美浓部乃至日本法学的及时性。该书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关系作出了全面的归纳和积极的探索。美浓部反对凯尔森的公法与私法一元论的观点,但也反对过分强调两者的区别,认为两者并非性质完全不同、适用的原理各异,两者之间有关联,可以相互转换。该学说可以称之为“公法与私法的相对二元论”。

该书自翻译出版以来,一直颇受青睐。林纪东先生曾言,日本法学大家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就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公法与私法之关联等问题,剖析甚详,洵值一读”。[36]以至于出版之后,每每谈及公法或私法,甚至民法学者在界定民法的私法属性时,都会引用该书。即便在当前,或许正是因其契合了时下的“公法热”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需求,该书仍有很高的引证率,而且在美浓部的中文著作中引用率最高。

(四)依法律行政论

美浓部达吉曾留学德国,并在1903年就将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Mayer)的《德国行政法》译成日文(四卷),积极传播其法治国的思想。美浓部达吉在其行政法著作中常以权力分立开篇,将其立足于立宪政治,如此以法治主义为原则便顺理成章。他一再强调行政权的作用要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行政权的界限,这也显示出其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志向。起初,他论及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时基本上直接转述奥特·玛雅的观点,即法律保留、法律的最强力和法律的拘束力三点,[37]后来则将其具体化为四个原则:第一,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第二,行政权若非以法规之根据为基础,则不得命令人民以义务,或侵害其权利;第三,行政权若非根据法规,则不得对于特定人免除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第四,即使行政权的自由裁量为法规所准许,其裁量权亦须依所准予之界限,遵循其所准予之内容,服从法规的限制。[38]

美浓部的这种关于行政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界定,亦为中国公法学者所接纳。白鹏飞在其著作中几乎原封不动地照单全收。[39]后来,马君硕虽然从美国法的角度将其表述为“行政上之法律支配”或“法治行政”,但在内容上与美浓部的观点并无多大的差异,只是将其扩充为五点要求:第一,行政行为须遵守法律不得抵触;第二,限制人民自由及权利或使负担义务须有法律根据;第三,为人民设定权利或免除义务须有法律根据;第四,行政上之羁束裁量行为仍须合于法规要求;第五,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40]

(五)美浓部三原则

美浓部达吉曾就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三点判断标准:“第一,侵害人民之权利,或命人民负担,或限制其自由之处分,无论何者,均不得为自由裁量之行为。第二,为人民新设定权利,及其他与利益于人民之处分,法律除特与人民以要求其利益之权利外,其原则皆为自由裁量之行为。第三,不直接发生左右人民权利义务效果之行为,除法律特加限制者外,其原则皆为自由裁量之行为。”[41]这被称之为“美浓部三原则”。该学说是美浓部行政法学的一大特色,也成为东京学派区别于京都学派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学说对中国行政法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五、垂范长久的美浓部公法学

这里不妨引述商务印书馆对金泯澜翻译的美浓部达吉《国法学讲义》的介绍,该介绍可作为美浓部公法学的一般评价:

美浓部达吉,日本公法学者之巨子也。本书有四长:一可为完全法学,专就法理观察,无政治见解历史情感搀于其间;二可为世界法学,说明共通法理,不偏于一国一地之特别情形;三可为经验法学,所说明者为现代法律现象,不徒骋于理想;四可为真正法学,力倡国家为统治权主体之论,一扫往日之陈言。[45]

该介绍最后还有一句对翻译的评价是“译笔尤雅畅明亮”。以雅畅明亮的笔调精准传递出的博大的美浓部公法学思想,若不能在中国产生持久的影响,恐怕也是一件咄咄怪事吧。

[1]参见〔日〕美濃部達吉:《議会政治の検討》,人文书房2003年版,第581~585页。

[2]参见〔日〕清宫四郎:“美濃部達吉先生の人と学問”,载《法学セミナー》第157号,1969年4月,第145页。

[5]上述三篇篇名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2卷·宪政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之“民国时期宪政论文篇名索引”。

[6]该文收录于前注5引书,第844~854页。

[7]该文收录于前注5引书,第341~347页。

[8]具体包括《人权宣言论》、《论少数者之权利》和《历史上国家之种种相》。

[10]李大钊1915年在早稻田大学读书的第一学年,其“帝国宪法”课的教授便是美浓部达吉(该门课的成绩为75分)。参见韩一德:“李大钊留学日本时期的史实考察”,载《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305、307页。

[11]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祐、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3~4页、译者之言第1页。

[12]〔日〕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撮要》,程邻芳、陈思谦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译者序。

[13]〔日〕美浓部达吉:《宪法讲义》,王运嘉、刘蕃译,宪学社1907年版,叙言第21页。

[14]〔日〕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熊范舆译述,丙午社1907年版,行政法总论及各论例言。

[15]〔日〕美浓部达吉口授,刘作霖编:《比较宪法》,政法学社1911年版,例言第1页。

[16]参见〔日〕美浓部达吉:《日本警察法释义》,李信臣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版,例言。

[17]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卷头语第1页。

[18]白鹏飞编:《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导言。

[19]参见范扬:《行政法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原为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版),第266页。

[20]参见林纪东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第5版,第221、243、247、256、260、263页。

[21]章友江编:《比较宪法》,好望书店1933年版。

[22]参见张知本:《宪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原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出版),第28~29页。

[23]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73页。

[24]参见马君硕:《中国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8、10、18、29、57页。

[32]美浓部达吉最著名的思想莫过于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并与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国体论者的上杉慎吉展开论争(美浓部·上杉论争)。美浓部在这一论争中获得了学界多数人的支持,其民主主义的志向获得了广泛的共鸣。应当说,明治宪法是由神权主义的国家主义的保守派人士制定的,美浓部达吉能在这种背景下获得论争的胜利是非常不易的。但其学说给人以反国体的印象,这一理论论争在军国主义甚嚣尘上之际,引发了政治上的轩然大波。1935年,天皇机关说在国会中成为问题,被认为违反国体。随即美浓部达吉的《宪法撮要》等五部著作被禁止发行,美浓部达吉因此辞去贵族院敕选议员。这就是著名的天皇机关说事件。美浓部的这一学说虽然在中国有一定介绍,但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因为中国已于1912年在亚洲率先实现了共和制。关于天皇机关说的简单介绍可参见胡泽吾:“日本宪法学上天皇机关说之论争”,载前注5引书,第1011页以下;何勤华著:《20世纪日本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5~258页;〔日〕宮沢俊義:“機関説事件と美濃部達吉先生”,载《法律時報》第20卷第8号,1948年8月,第42页以下;详细介绍可参见〔日〕宮沢俊義:《天皇機関説事件》,有斐阁1970年版。

[33]胡泽吾:“日本宪法学上天皇机关说之论争”,载前注5引书,第1013~1014页。

[35]那种认为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在方法上最紧要的是建立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它完全无视中国行政法学自民初至今的优良传统。是否广泛存在法解释学与解释技术是否发达是不同的问题。

[36]同前注20引书,第221页。

[37]同前注14引书,第13~17页。

[38]参见〔日〕美浓部达吉:《日本行政法撮要》(上卷),杨开甲译,民智书局1933年版,第15~28页。

[39]参见白鹏飞:《行政法大纲》(上卷总论),好望书店1935年再版,第16~22页。

[40]同前注24引书,第49~53页。

[41]〔日〕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原为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98页。

[42]白鹏飞编:《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2年国难后第1版,第8~9页;同前注39引书,第21~22页。

[43]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44]InWEnt德国国际继续教育与发展协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法官学院编:《中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务指南——中国行政法官实践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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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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