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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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法官是一种神圣的职业,这概由法官使命所决定。法官的使命在于护法,依法裁断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通过预设法律程序实现正义。公众对公正的期许很大程度上寄于法官,而不论基于何种意识形态或处于何种社会制度。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分层

从理论的角度可将法官道德分为低层、中层、高层三个不同的层面;不同道德层次的追求使得个体的法官分别居于不同的职业层次,并因而获得不同的社会评价。

(一)低层的法官道德

底位的法官道德指向的是法官的普通道德,即法官首先应该是一个优秀的公民,具备基本的善恶是非标准,这是道德领域中对法官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法官不得逾越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界限。诸如知礼仪、明廉耻、守良知、讲诚信、恒正直、不骄恣、戒贪惰、避奢侈、弃放荡;为民者,信守“仁、义、礼、智、信”;为官者,讲求“智、仁、信、勇、严”等,所有这些美德,法官均应全然具备。否则,失却成就一名合格法官最最基本的条件!

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在世界上是最重要的。法官必须首先是一个“善良”的人,必须具备“三养”和“四心”即:修养、教养、涵养;恻隐之心、善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德正方可能法严。良法赖于有德之士执行。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官的人格力量和道德感召力,绝对离不开低层的法官道德。

(二)中层的法官道德

中层的法官道德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该项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在法官个人思想行为中的体现,是法官个人在一系列的职业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不仅欲迫使法官依规行动,禁止超出界限之外,且对法官的个体价值取向加以引导和培养。法官应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自己便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我国诉讼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显然与马锡武本人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不懈的职业道德追求乃优秀的法官生成之不可逾越的基础素质。

(三)高位的法官道德

高层的法官道德指向法官的最高境界,这是法官道德的极致。高层的法官道德只有那些法官中的高洁之士方可具备,但它理应成为所有法官追求的道德目标。法官职责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超乎常人的崇高的道德水准。一个真正的法官应当具备公正、无私、诚信、正直、睿智的品质。高层的法官道德归结为“四无”,即“无邪”、“无私”、“无欲”和“无畏”。“无邪”即有正气、有正义感,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无私”即“不求私利而损公,不以职权而谋利”。古人曰:“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社会实践确证:司法审判活动中一旦掺入私心,法之天平必然倾斜,不公的裁判往往缘于私心作祟。“无欲”指向法官处理个案不偏不倚,明镜似水;“淡泊明志,宁静致远”,“无欲则刚”。“无畏”即“法官应无畏于恶,无畏于损,无畏于艰,无畏于势,无畏于诽。”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史早已证明,法治与德治共同支撑着人类文明的大厦,他们也必将成为建设华律网与平安中国之基石!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共同的应然性品质,大致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公正意识

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从《美国法官行为准则》、《德国法官法》、《俄罗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规定看,公正是各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天平是法官的共同标志。公正乃司法之精髓,公正的理念应成为法官必须具备的最为基本的素质,而不问其来自何一国度,处于何种社会制度背景以及受何种意识形态调控等因素。

(二)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独立性

(三)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牢固的良心

司法工作是社会实践性、操作性很强很高的技艺,同时,也是矛盾重重、包涵艰辛的工作,因此,作为法官需要始终保持勤奋、严谨、求实、慎言、公正的工作态度和办案作风。法官要有精英意识,对社会矛盾要有深入的洞察力,在适用法律时要善于适用法律的精髓;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公众对司法机构公正裁判的信心存在于每一位法官对其职责的忠诚信守之中,法治的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于法官的职业行为中。法官的良心,意味着法官的责任;法官的良心,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正如中科院研究员邵道生先生曾尖锐地指出的那样:现在无论理论界还是各级领导,都将制度建设提到重要的位置,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许多问题包括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制度不完善,也不是那些腐败者不知道制度是怎么回事,关键在于制度一碰到权力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这种现实面前,公正司法既需要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更有赖于法官的良心和责任感。

(四)法官应该具有超然性

法官要超脱各方利益之上,要甘于寂寞,淡泊名利,超然隐身,不求显达与显赫,始终以追求正义为己任。法官不应该是大肆张扬的人,要不入俗流。法官必须避免所有不适当行为及看似不当行为。法官必须意识到其将成为公众经常审视的对象。法官必须因此接受一般老百姓认为是负担的各项限制,并主动、自觉、自愿的接受。

(五)法官应该唯法是尊

(六)法官应当正直、正派、慎独

古今中外的任何社会,法官的职责都是分清曲直、判断是非、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平停狱讼。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在法官资格中规定:“担任司法官员的人应当为人正直,并经过适当的法律培训。”作为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技艺,过人的学识,而且能够在司法活动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施于社会,这就要求其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与品格,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正直正派,而称职的法官无不具备这样的品格。

“慎独”,即反映了社会要求与法官自我追求的统一。对于法官来说,慎独,即指向法官不仅在公正场合能够保持正面形象,而且在没有公众参与的场合,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也是法官应有的一种境界、一种品行!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理念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最要紧的防线,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不灭灵魂。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是法院、法官肩负的神圣使命,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着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而这种转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司法能否公正。法官之于法治的贡献大小和价值衡量也正在于此。对任何职业道德的探究均须锁定公正的价值内核。

(三)维护法官廉明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核。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为真正的人,完美的人,绝不能推波助澜,混世沉沦,追求俗利,决不可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否则,公正的价值必将贬损甚至荡然无存!法院与法官形象势必遭受重创.

(四)维护当事人权利

(五)坚持法制化

四、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哲学价值

(一)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和法官职业健康成长

(二)引导社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通过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来带动法官整体,继而以法官整体的优秀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体现。

(三)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来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充分体现其积极的规范作用。对法官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和最起码的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公众的强烈需求,也是法院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官是法院体制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制度构成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因素。裁判是否合法正当,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归根到底,就是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价值

从法律和司法的自身特点看,法律条文本身只能是固定机械的原则,然而,司法的过程不可能机械地套用法律公式。法律的真谛和价值需要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正当适用所体现。针对案件的复杂性,法律终是公正规则的框架,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法律,法官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使司法裁判更加趋于公正。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的重要补充,真正的个案公正需要法官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有人形象地说,判决是法官大脑过滤了的法律。自由裁量权既可能成为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锐利武器,然而,它也可能异化为法官裁判形式合法化,而内在不公的重要工具。对一名人格高尚、公正的法官而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成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条件;而对于一名人格低下,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权则成为其操作法律愚弄他人、上下其手的利器。

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正确运用法律的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法官就某一种解决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他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已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某种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行为,也将铸成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若在法官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的偏差,误国误民;反之,他必将福祉社会、惠泽民众。由此可见,法官职业道德这种斧正和纠偏的作用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和建设平安社会意义重大。

我国的法治建设期待着法官们通过自身的职业活动来担当特殊角色,法治的进程需要法官阶层来推动。但是,我国的法官还没有完成职业化过程,我们的制度环境还不足以使法官做到完全专业化和职业化,我们的学术研究也未能为法官提供知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然而,历史又造就我们这个时代独特的法官队伍,他们在构筑我国法治大厦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自身职业化的塑造。因此,当代中国法官担当着重大的历史责任。每一位有崇高理想的中国法官都应当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来善待和涵养自己的职业,并为成就中国法官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创造条件!

分割遗产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二十年的期间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即使继承人在这二十年期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也不能再通过诉讼来主张分割遗产。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会驳回继承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因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原因而中止、中断。如果存在这些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总之,继承人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应有的遗产份额。

夫妻双方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能约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等。其次,协议书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是在被强迫或误解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该协议可能无效。再者,协议书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一般来说,书面形式较为常见且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口头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有效。例如,双方长期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义务,且对方也予以认可。最后,对于一些涉及到身份关系等特殊事项的协议,可能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登记等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如离婚协议通常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备案等。总之,夫妻双方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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