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泰斗江平曾在一篇序言中谈及对优秀律师的一点看法,他说:“我认为它应该是两方面的优秀:既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知上优秀,也表现在从理性到感性认识上优秀。杨荣宽律师就是这样的一个,他把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变成活生生的具体案例,生动易懂,又把许多具体的案例上升为规则……使之有章可循。”
——题记
入行初心是追寻法律的善良和公正
小时候,杨荣宽看过的《铡美案》《杨家将》《卷席筒》《野猪林》等一些中国传统戏曲给他留下深刻印象,“看到剧中的人含冤受屈,内心既难过又气愤”,便有了一种冲动,希望有朝一日能成为一个手握正义之剑的清官,具备拨开“迷雾”,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本事,有斩断不公,替蒙冤受屈者伸张正义的能力。
“等年纪稍大初明事理后就发现,法律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善良公正,和我儿时的理想正好契合,于是心中便埋下了一颗做律师的种子。”杨荣宽回忆道。后来他以优异成绩考入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界知名的“五院四系”之一,如愿学了法律,后来就是人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
从1999年执业算起,加上专业学习的“十年寒窗”,时至今日杨荣宽与法结缘已33年。这一路走来,他的足迹遍布武汉、北京,以及纽约、巴黎和伦敦,直到如今的香港。“岁月变,但他未变”,其初心始终如一。
杨荣宽更执着追寻法律的善良本性。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且公正的艺术”。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必须有“温度”,有人文精神。另外,法律原本就有“导人向善”的内核,因此司法审判也一向都很注重德治与教化。“法律是追求善的,很显然,这也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杨荣宽说,因此律师必须对真善美有自己独特的感悟力。2000年担任《时尚》杂志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担任中国将军艺术协会、将军艺术画报社资深法律顾问,为诸多知名歌手、导演、演员、主持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与艺术互动的实践中,孕育了他探究“法律的艺术思维”的动因,也是其新书《法律的艺术思维》的研究主旨,目的是助力“唤醒”法律的善良和公正本性。
一个优秀的律师
回顾杨荣宽23年的执业经历,在实务方面,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
单从2019年康达香港分所创立以来的表现看,短短数年,律所在商事争议领域就已先后有多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其中,“亿嘉利商事行政交叉争议案”是最高法2019年《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大参考案例之一,“胜科水务生态环境商事损害赔偿案”入选了最高法2020年《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此外,律所的工作还得到了诸多大型跨境企业、国际投资集团、知名央企的肯定,并收获了“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律所”“2019中国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单位”“2021-2022中国商业创新优秀案例”等荣誉的肯定。
“我们团队一路走来,始终都很注重系统、组合、辩证的法律思维,法律关系越复杂、越棘手、越重大,我们可能越有激情和干劲儿。团队承办的案件中也不乏‘首创’‘首例’一类的,对我们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成长。”杨荣宽说,欣慰之情溢于言表。
除了新出版的《法律的艺术思维》,杨荣宽还在之前出版的《法律与文学相邻》一书中,“将法学概念融入文学创作”“用文学的视角观照法律的程序设计与实体构建”;在《商法的理性》一书中,从多个角度对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秩序追求展开思索;还在《环保法的维度》一书中,多角度地对环保法的研究方法、环境权的本质进行剖析,“提供一种研究环保法的角度”。
“相对而言,法律条文和语言文字是狭隘、静态的,法律生活更为广博、生动,我们要回到生活中去。”杨荣宽说。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正因如此,杨荣宽非常看重一种品质:坚韧。
“律师不唯服务,贵在创新。”杨荣宽说。
“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律师的工作。”他说,“因为法律的使命非常广阔。”
幸福是最高的善,是一切行动的最终目的
谦逊有礼、坦率真诚,这是杨荣宽给许多人的第一印象。他喜欢诗词,好哲学和摄影,很能够享受慢节奏的自得时光。
工作之余他坚持跑步,参加过多次马拉松比赛,且成绩都不差。“自我管理,是律师宝贵的素质,更是一种能力。”他说。
尽管忙碌,他还是愿意为公益慈善事业尽一份力。康达香港分所也从来不以创收为唯一的管理指标和建设原则,认为担负社会责任才是律所管理的基础所在,积极投身大湾区慈善事业。他们不仅热心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还坚持参加敬老公益活动,资助偏远山区儿童,在大中学设立奖学金……在2022年初法治日报举办的“首届律师公益(社会责任)捐资助学十大典型案例”中,康达香港分所有一典型案例成功入选(积极投身大湾区慈善事业,务实开展一对一助学)。
杨荣宽还热心环保。他赴海边捡拾塑料瓶子,参加“海洋塑料制品捡拾”活动,支持海洋生物基金会。日前,康达香港与企鹅国际环保基金签署了长期战略联盟合作框架协议,共同致力于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贡献务实规划和行动。他还积极投身环境保护课题的研究,现担任康达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环境司法委员会委员等职。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追求的最高的善,是幸福,而幸福在于灵魂的合于德性的活动。”
一路风雨兼程,一路澎湃前行。人生之路道阻且长,总是晴雨交加,但若是心怀热爱,即使岁月荒芜,亦能奔山赴海,静待一树花开。无论前路有多少繁花似锦,又有多少荆棘丛生,“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就是杨荣宽和团队一心要奔赴的“星辰大海”。
对话杨荣宽
问:您此次的新书取名《法律的艺术思维》,那何为“法律的艺术思维”
答:法律的艺术思维大致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它兼具法律的理性本质和艺术的感性气质,照顾了人的情感,暗含了道德教化,能激发人创造性应用法律的能力,“秩序”是其内在的自觉追求。
它的存在价值之一在于用精确合适的事实、证据模塑出一种维度和系统解决方案,把琐碎和不确定性调控到有秩序的轨道上来。文字、证据、事实可以有不同的排列方式,找到所需的组合就可能使案卷与问题的灵魂发生共振,为委托人找到新的解决问题的路径。
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维护秩序的稳定,暗含教化功能的艺术同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这一点它们是相通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艺术的影响力并不像法律表现得那么直接和及时,但艺术比法律更能承载个体的情感诉求,它对个体或群体的影响可以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律令”,促使人们自觉地服从规则而非强制地被迫接受。
我们探究法律的艺术思维,也是希望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艺术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进而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
问:起初是什么原因或契机引发您对这一思维方式的思考的
答:整理和梳理之前的案卷,总会有不经意的心得。近期律所搬迁新址,我得以有机会更多地审视之前的工作。
在文学分析中,有一种方法是基于创作背景与作者生平,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客观事物和社会现象的历史分析方法。以此方法视之,我们看宋朝的山水画时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作为个体,这些作品风格各异,但整体来看,北宋、南宋的山水画又分别具有不同的集体气象。可见王朝的更迭,会影响艺术的表达。
其实,在诉讼与非诉的尽调中也经常用到历史分析方法。
由此我联想到法律,产生的第一个直觉印象便是:法律有生命、有韵律,并且和艺术相通。法律与艺术,表层上截然不同,但究其根源都包含对民众生活、文化、理想“深层规律性”的一种无止境的寻求。两者均有一种人文情怀,都关心周围的人和世界,在人文语境中最终殊途同归。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融合”。与此同时,法律充满逻辑和推理,艺术诉诸形象和想象,一个偏理性,一个偏感性,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客观世界的方式,能够“互补”。正因此,将艺术思维引入法律,既是可能的,也是有价值的。比如,我们现在之所以强调法律的感性因素,就是要找到法学研究中的审美情趣,把当今中国缺乏创新性的法学研究提高到艺术的高度,进行审美性的创造。《法律的艺术思维》这本书的诞生,也是在尝试着“抛砖引玉”和大家携手一起开辟一条通向“法律之美”的道路。
问:在您看来,“法律的艺术思维”对律师处理具体问题,其价值究竟何在实践中,律师缺乏“法律的艺术思维”,可能引发哪些不良后果或者说做事的局限性
答:创造性是艺术思维的核心特征。因此,“法律的艺术思维”首先将有助于律师创造性地应用法律规则,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其次,法律是实用的规则,有着鲜明的理性内核,但很显然,秩序的维护仅仅依靠法律的理性是不够的,还要发挥其感性的一面,融入人的情感。正如法学泰斗江平先生所说:“法律也可以说它既有感性的一面,又有理性的一面。我们生活中每日每时都会发生法律纠纷,出现各种不同的诉讼案例,法律说到底它是一门实践学科。但法律又有它理性的一面,法律讲规则、规律,要把日常生活的规则、规律上升为法律统一的规则、规律,这就是立法活动。把生活中的规则、规律上升为法律统一的规则、规律,这就是从感性到理性的方法,反之则是从理性到感性的方法。立法活动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早期的美国法是判例法,一个判例就是法,强调了法律的感性一面。而法国法是高度设计的成文法,强调了法律的理性一面。一个优秀的律师到底优秀在哪里我认为它应该是两方面的优秀:既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知上优秀,也表现在从理性到感性认识上优秀。”法律的艺术思维因为更好地兼顾了理智与情感,故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助力实现公平、正义。
再者,就像儒家强调“礼乐之治”一样,艺术有其内在的秩序,同时也通过唤醒“道德律令”等方式维护社会秩序。“法是善良且公正的艺术”。引入“法律的艺术思维”,有助于唤醒法的“善良”和“公正”品性,使问题处理得更为圆融。
律师在秩序层面,本根属于工具理性,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如缺乏艺术思维,缺乏对维度、格局、宏观的认知,可能经常会出现“刻舟求剑”“闭目塞听”“固步自封”等情况。
问:书中的案例,有没有一些具体的做法可以展现您和团队对“法律的艺术思维”的践行,以及因为践行这一思维方式带来了积极效果
答:有一个比较“直观”的例子。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15年前曾通过银行将数亿资金划转至被告账户,后来原告因故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于是决定“追回”这笔钱,便以被告这“数亿资金”的获利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该案的主要难点在于:涉及主体众多,原告、被告均涉及数十家公司;财务勾连复杂,后来我们整理出来的案卷和证据资料多达数万页;被告能够提供的线索极其有限,只有薄薄一页纸的《案件说明》,几十个有用的字。
被告曾求助多地的律师,均未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坦率地讲,我们有太多的理由不接受这次委托。但是,我们也不想轻易下结论,毕竟能处理其他律师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供这种“差异化”的服务,更能体现律师的能力和价值。当然,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这种“累活”终归也得有人去做。
可是,面对“迷雾重重”的案情,究竟该从何入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艺术家的创作理念和技法,适时地给了我启示。以法国后印象主义画派画家塞尚为例,他晚期的画作都使用小而轻的笔触,强调物体之间的整体关系,有时会为此放弃个体的独立和真实性。循此思路,为了“疏笔勾勒”出案情的全貌,我们没有过多地纠结于细枝末节,而是“大刀阔斧”地将原告一方涉及的几十家公司合并为“工具公司”,将被告一方涉及的几十家公司合并为“管道公司”,将20多家支付公司统一合并为“通道公司”,这样一来,事情的“经纬”就被梳理了出来,整个案件的全貌顿时浮出水面,是非曲直也立时豁然开朗。
我们后来共提出16项意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最终实现了胜诉。
问:这本书印行后,您希望它在哪些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答:《法律的艺术思维》仍只是探索性的研究,在律师事务中属于小众,甚至是“边角料”。期待尽可能寻找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法律并非纯粹的理性,亦非纯粹的感性,法律的艺术恰在于对“万物并作”的推演,“吾以观复”的气度。
“十年磨一剑”。四部书的集中问世,也可以说是一种坚持之后的“厚积勃发”吧。
问:新书出版后的收益还是和以前一样捐献给环保基金会吗
答:是的。坚持公益是康达香港和我本人的原则。近期我们团队开展的公益,除了坚持了多年的“一对一”捐资助学活动,还包括公益法律咨询、“公益法律讲堂”等,很多受助者反映良好。
我们牵手环保公益基金,也是希望和更多的人一起,“一分钱、一分力”地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共同把环保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