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蓉蓉国家一级演员、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得者、中国剧协理事
京剧《党的女儿》
《北京条约》第一次把表演工作者作为权益保护主体,提出保护表演工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我作为京剧表演艺术家,深切感受到这个条约的诞生,对加强表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从事京剧表演艺术将近四十年,演出了京剧传统剧目和新创作京剧剧目五十余部。期间这些剧目录制播出了大量演出录像、唱腔录音和表演节目,近年来又参加拍摄了京剧数字电影《状元媒》《赵氏孤儿》等。这些拍摄录制的视听表演,是我长期以来高标准继承京剧传统艺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大量舞台表演实践中潜心创作、反复磨砺、不断积累的表演成果。我想,这些凝聚着京剧文化传承发展的成果,既要很好地利用数字传播手段进行推广及宣传,也要对自己的创作和心血有所保护。这里,我们首先要知道自己作为表演者拥有哪些权利。在《北京条约》中,明确了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五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其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两项经济权利:现场直播权和首次录制权。这五项权利,不仅具有很强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并且为表演者权益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认为,《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必将推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和视听产业发展。在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前提下,能够激发表演者的创作热情,深入钻研表演艺术,推动表演艺术价值向文化产业价值的转化,进一步提高表演工作者在艺术领域中的地位。尤其是以京剧为代表的传统戏剧文化,是以舞台表演为主要呈现的艺术形式,表演者的艺术水平、技术技巧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观众的审美感受,影响到视听表演作品的传播质量,影响到视听节目的价值体现,因此要高度重视和保护表演者的表演成果。
我相信,通过《北京条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保护表演者的权益,将会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推动表演艺术人才不断攀登艺术高峰,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北京条约》生效感想
江平中影集团艺委会执行主任兼集团副总经理、国家一级导演
电影《古田军号》
《北京条约》的生效无疑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水平,从而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我很自豪这一保护全球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条约在中国缔结生效,并以《北京条约》的名称载入史册。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在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大国担当。
大型原创交响合唱《奋进新时代》
作为作曲家,从1983年进入唱片行业到今天,我见证了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非常巨大的进步。
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向各地,广东的音乐产业兴起繁荣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的音乐产业可以说走在时代的前面,但在没有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却等同于空中楼阁。这是我亲历的现象,时代就是这样前进的。
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每前进一小步,无疑都是对于音乐创作繁荣非常重要、弥足珍贵的事情。使用者对作品改编权的认识也有了一些进步。我的一些作品比如《弯弯的月亮》《七子之歌》《我不想说》《走四方》《过河》《少年英雄小哪吒》《亮剑》等,在创作它们的年代只能收到零星的酬劳。也就是说当时的音乐创作者是不可以用他的著作权来生存的。
值此《北京条约》生效之际,祝愿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进一步完善!祝愿中国的音乐事业走向真正的繁荣!走向世界!
《北京条约》的生效代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它使视听表演者的权利更加明确化并得到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保护了视听表演者的创作热情与其作品的独创性,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只有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够更好地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与创新能力,文艺工作者因此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艺术创作之中,持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艺术作品,全面提升全社会的审美水平,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缺乏创新能力是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抄袭之风盛行造成艺术形式雷同。如果长期沉浸在这种浮躁的气氛中,就会使我国的文化艺术产品逐渐趋于商业化、庸俗化,进而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而《北京条约》的实施将会在很大程度抑制视听领域的侵权行为,为诸多文化纠纷提供法律支持,也为在其它文化艺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蓝本以及可供借鉴的依据,最终促进和推动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田连元辽宁省曲协名誉主席、第七届中国曲艺牡丹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苏州弹词《枫桥夜泊》
《北京条约》作为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正式生效,这是文艺界的一件大事,也是文艺工作者的一件喜事,更是对从事“视听表演艺术”的人一件激动人心的幸事。
长期以来,我作为一个从事“视听表演艺术”的演员,说书、讲故事、说历史,一直以为这是在传承人类文明、弘扬民族精神、讲述历史真实、启发当代思想。当现代科技传播媒体尚未出现的时候,我们是靠个人的语言和表演直面观众,讲述着历史、现实的英雄人物;演绎着育人、励人的生动故事,完成着宣扬民族大义、传播社会正能量的使命责任。当现代传媒出现,广播、电视、网络普及于社会的时候,我们又借助其传播力量,更大范围地服务于人民大众。我一直以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职业,不可缺失的文化艺术。中国五千年的故事靠她传递;中国不同时期的历史沿革靠她表白。然而,她虽是存在的,却缺少支持和弘扬,她在行动着,只是默默地耕耘在观众的心田中。
如今《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和视听产业发展,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认识境界的提高,艺术繁荣的国际化,创作思想的多元化。
如果《北京条约》能够全面地、认真地、切实地实施兑现的话,这将是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我的业内同行,有的已改弦易辙,下海经商;有的惨淡经营,却英年早逝。他们未能看到《北京条约》,不得不使我为其遗憾和惋惜。如今,我在此坚守阵地,赶上了《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这是我国和国际社会对视听表演者的保护和支持,也将是推动我继续前进的力量。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
冯双白中国舞协主席,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导,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荷花奖”现代舞获奖作品《盒子》
依法维护民间文艺表演者的权利
万建中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文联全委会委员、中国民协副主席
民间鼓舞鼓乐《山南鼓舞》
摄影家在火神山医院拍摄
初读《北京条约》,作为律师和摄影师第一反应是:这个以“视”字开头的条约会不会将对表演的摄影行为纳入表演者权的控制范围呢要知道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是权项最多的邻接权了,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通过录音、录像)、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多达七项权利。通过对条约的研读,得出下列结论:
一、摄影人不必太过担心。《北京条约》并未将典型摄影行为纳入表演者的控制范围,也就是说该条约虽然突出了“视”,但只针对“活动图像”,而不包括传统的以获得静态图像为目的的摄影行为。
二、摄影人也须引起注意。区别于现行《著作权法》将首次固定方式定义为“录音录像”,《北京条约》中将“视听录制品”定义为“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这里的“活动图像”意味着通过连拍或延时等摄影技术获得的带有时序性的系列图像,一旦被用于生成动图(GIF等),则将进入表演者权的控制范围。这点摄影人在创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对表演者权构成侵害。
三、在《北京条约》规定的各项表演者权中,突破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有两项权利,其一是“出租权”。根据《北京条约》第9条第(2)项,只有在对表演录制品的商业出租不受控制地泛滥,进而需要授予表演者对出租行为的控制权的缔约国,才有义务在国内法中规定这项权利,然而,我国不存在表演录制品的出租市场,当然谈不上有义务在国内法中规定出租权了。因此这里的“出租权”是《北京条约》的特色权利之一,对我国国内法无影响。
四、《北京条约》中,另一项突破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是“广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此权利一方面将无线广播行为的控制权利首次赋予了某个邻接权,另一方面将非交互式互联网传播纳入了表演者权的调整范围,可谓是《北京条约》精华所在。然而,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显示,我国已对该权利进行了保留,即《北京条约》中规定的“广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不适用于中国,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因此,这项最具特色的权利,对我国国内法也无影响。
诚实是一种天然无瑕的智慧
周祥林中国文联全委会委员、中国书协理事
书法家创作中
和所有物质产品一样,任何一件视听表演作品,都是创造者辛勤劳动的结晶。然而,长期以来,这一成果往往落入一些见利忘义者的辩舌之中,他们一边无偿利用这些作品去获利,一边还美其名曰为了传播,致使很多创作者有苦难诉、哭笑不得,更有甚者还向创作者索取费用,并称其为“宣传费”。这无疑是对创作者的欺骗,更和我们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背道而驰。如果不加以遏制,对创作者的热情也是致命打击。中国人历来讲诚信,讲直道事人,无信和不直都是令人唾弃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更表明了中国人对不义之财的无视。这种善良、正直的品格,也正是中华民族屹立世界的坚强基石。
《北京条约》宛若照耀在艺术田野上的一束光芒,驱邪扬正、去伪求真,在除去害虫的同时,更能为艺术带来丰收的春天。
《北京条约》感想
杂技《青花瓷-顶碗》
艺术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不仅是对创演者权益的维护,也意味着对艺术和人的尊重。
随着国家的不断重视,以及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工作推动,杂技节目乱象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我认为,真正的变化是在杂技进入剧目化创作后逐渐发生的。杂技剧的创作促使各院团走出了以技巧为主的竞争和抄袭,走上了强调创意、剧情和风格的个性化道路,深度促进了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应用。同时,这种意识的改变也全方位带动了杂技的创作和创新,诞生了许多新颖、独特的杂技(剧)节目,形成了良性的发展趋势。
电视剧《澳门人家》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北京条约》突出的重大意义在于:
第三、维权意识、全域普法。虽然《北京条约》为国际著作权条约,意在保护缔约方国民的著作权,不能直接作为国内表演者主张权利的依据,但是从产业实操与行业实践看,视听表演领域从业者对于自身表演者权利的认知与理解,还存在着维权意识高扬与法律知识欠缺的错位与落差。视听表演者们只有切身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能发挥创作热情,才能更有效、更积极地参与和推动视听表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北京条约》的推行,也是对视听表演行业全域维权的普法传播,必将有助于为中外视听表演交流合作的艺术家与从业者,在法律保护的舞台上,自由地绽放文化艺术的光芒。
《北京条约》解决了“将演员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扩展到包括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在内的视听表演”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是对于表演者权在新传播时代背景下的更新与补充。那么《北京条约》在对于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主要内容,又有何意义呢?
第一、对“表演者”这一身份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拓宽。《北京条约》对表演者的定义涵盖凡对表演过程中创作的或首次录制的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对于民间艺术表演者,其表演对象为“民间艺术表达”,在保护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以及文化多样性上有积极作用。
第三、对表演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及经济权利进行了明确。精神权利包括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经济权利包括对于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的广播权、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以及录制权;还包括对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以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