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法学评论孙鹏:如何成为理性而有温度的民法人(一)

作者:孙鹏(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摘要]一般地,要做到熟练、全面、追新、精准地把握现行民法规范,我们不仅需与时俱进地对形式民法规范、实质民法规范及相应的程序法规范了如指掌,而且要能透析这些规范背后的立法旨趣。在具体的解释适用过程中,需精通民法的技术分析:准确地定性法律关系、有层次地适用;也需深悟技术背后人间的普适性价值和情感:后者可帮助我们定性法律关系、进行狭义法律解释或填补漏洞,甚至矫正民法实在规定。既对其充满敬畏,也内心温柔地寻找、解释、适用、发展民法规范和法理,我们就能成为理性而有温度的民法人。

[关键词]民法方法论;技术分析;价值判断;利益衡量

理性意味着冷峻,温度意味着温暖,要成为一个理性而有温度的民法人,也就是要成为一个懂得人间冷暖的民法人。究竟怎样才能尽可能成为一个理性而有温度的民法人呢?本文拟对此陈一己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熟、全、新、准”地把握民法规范:拥抱民法的身体

作为学习民法的学生,作为与民法有关的法治工作者,首先必须拥抱民法的“身体”——要“熟、全、新、准”地把握民法规范。否则,就是不可原谅和不能接受的。要“熟、全、新、准”地把握民法规范,要求熟悉、全面、追新、精准——“熟”“全”“新”“准”,绝对不是孤立的四个字。相反,它们彼此之间相辅相成,最后达至辩证统一。

那我们又怎样实现“熟、全、新、准”地把握民法规范的目标呢?

1.我们要拥抱民法的“身体”,要拥抱民法“身体”的全部。

而不是仅仅拉着了“她的手”,抱住了“她的腿”,亲吻“她的额头”。为了拥抱民法“身体”的全部,我们毫无疑问要“熟、全、新、准”地把握形式民法规范。在进入《民法典》时代后,形式民法规范就是《民法典》中的规范。

如何“熟、全、新、准”地把握《民法典》这一形式民法层面的规范,又要把握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敢称为“熟、全、新、准”?可以简单举个例子:

实际上,这两个条文都不是《民法典》的新创,而是《合同法》中早有的规定。也就是《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那么,熟悉地把握住了这两个条文,流畅地描述这两个条文的内容,对形式民法有关履行期限的规范的把握,就做到了“熟、全、新”,尤其是“准”的程度了吗?不得不说,还差之远矣!

我们一旦非常熟悉地记住了《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尤其是第511条,它成了我们内心的确信,然而这个确信也就是我说的“记忆有害”,意味着我们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如果我们没有记忆,如果我们没有关于《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内心确信,也许回答前面那个问题,我们还有正确的可能。但因为对第510条、第511条的确信,我们不是距离正确回答渐行渐远,而是正确回答的大门因为“有害的记忆”早就对我们关闭了。

2.我们把握民法规范,除了对形式民法规范要尽量做到了如指掌外,对实质民法也不能有半点懈怠。

何谓“实质民法”?那就是没有“民法”这么一个称谓,它的名称中没有“民法”两个字,但它的内容里,它的骨子中流淌着民法的“血液”。比如说《民法典》有“物权编”,那么物权规范就仅仅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吗?非然也。还有太多的名称中没有“民法”这两个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际上也在规定物权,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些也是实质上的物权规范。

事实上,“徒法不能行”。以前人们说徒法不能自行,意思是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实施,法律离开了执法、司法、守法、用法,就只会停留在纸面。这里的“徒法不能行”,还达不到那个高度。这里的“法”指的是形式民法,意思是不能仅依靠形式民法。只靠形式民法,很多问题都解决不了。

例如《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要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死亡赔偿金。这里边涉及到好多赔偿项目,那些小的项目或者说小钱,也许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就能确定。但这里面有两笔大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果你只掌握了《民法典》第1179条,试问残疾赔偿金是多少?死亡赔偿金金额有多大?你只能两眼一抹黑,《民法典》第1179条只规定了这两个项目,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就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这时只靠形式民法就不行了。为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我们显然要把握其他的实质民法中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就告诉了我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3.我们要“熟、全、新、准”地把握民法规范,还不能将注意力仅仅停留在实体法,我们的目光要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当中犀利地游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个批复针对的是《合同法》第286条,即现在《民法典》第807条,它显然是实体层面的问题。批复第2条指出,如果消费者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承包人纵然就商品房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他的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消费者。问题就来了——什么人属于这些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都招惹不起的消费者?表面上看,消费者这个概念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好像程序法不可能来界定批复第2条中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概念。但这个认识确实太过时了。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的名称,显然是与程序问题有关的司法解释,但偏偏就是与程序直接关联的这部司法解释,精准地界定了实体法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的消费者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的就是工程款债权,工程款债权毫无疑问是金钱债权。而这部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就要支持他的执行异议。符合什么条件?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以及购买商品房是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再加上已经支付的价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价款的50%。这三个条件的第二个条件就全面地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中,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人群范围究竟有多大这个问题。那些购买商品房,能够雄赳赳气昂昂地跨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消费者,应当限于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而且名下没有其他可以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消费者。

外商投资,涉外贸易买卖,技术引进,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这些合同都需要行政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还没有获得审批,就未生效。但未生效是个什么效力状态?司法解释的条文语焉不详,吞吞吐吐。几年过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又规定,如果合同因为负有办理行政审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疏于履行义务,而没有获准行政审批,法院就判决相对人去办理,有关费用由本来负担办理报批义务这一方来负担,美其名曰“新型(也算是有中国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到第40条的规定又有所不同,这几个条文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请求不履行报批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如果他起诉请求负担报批义务一方履行报批义务,而且获得了胜诉的生效判决,而负有报批义务一方居然还不履行生效判决,就可以追究负有报批义务一方的合同责任。如果报批了,但主管机关审批不通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THE END
1.应用法学研究要做到“四有”“要做好案例编选工作,总结审判观点,强化对下指导”“没有必要的评选活动要坚决取消,做深做实为基层减负,让一线法官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办好案上”“应用法学研究要更加注重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也是博士后们的核心竞争力”……针对大家的发言,张军不时插话回应,与大家共同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9531.html
2.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法律有尺度 法官有温度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真正做到“五个必须”,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能动司法,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坚持能动司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1/id/7632076.shtml
3.司法以“善意”为舟才能直达百姓心间善意司法必须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必须追求最佳处理方案,必须坚持审判公开透明。一次周到的服务可能消除起诉人的懵懂徘徊;一次细致的调查能够厘清纷繁复杂的矛盾;一次文明的执行可化解激烈抗争的尴尬;一次耐心的调解可使双方打开纠缠多年的心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5636182026116954&wfr=spider&for=pc
4.消防安全宣传“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 —— 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https://www.360doc.cn/article/156606_12097727.html
5.阳江阳东法院法官黄稳达:方寸之间,做一名“有温度”的法官“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有威严,更需要有温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平衡法律条文和人情常理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做好这一点,才能更大限度地让当事人信服你的裁判,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这是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黄稳达多年以来工作的心得,也是他一直坚守的工作信条。 http://w.fl-nc.org.cn/show-145724.html
6.附条件不起诉新模式让法律有温度更有力度——中国青年网附条件不起诉新模式 让法律有温度更有力度 “张某某,100分;张某某的爸爸,100分;李某某,90分……”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上,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宣读了他们及各自父母的法律知识测试成绩。据悉,这是该院创新启动的“一书一令一册一卷”附条件不起诉宣布新模式,在山西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qnsx.youth.cn/qyqy/202205/t20220511_13683760.htm
7.法律工作要有人性的温度法律工作要有人性的温度 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切实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据理力争。 老百姓的生活已经很艰难,法律纠纷已经足够冰冷残酷了。遇到案件,我们法律工作者更需要在法理之外讲人情、讲道德,耐心调解,保持人性的温度,传递法律的温暖。 法律诉讼法律纠纷 END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49596347&efid=71hscTFhFtMzt5E5O0dY2w
8.法律的冷面与内在温度这部电影情节来自于真实生活,不是杜撰的。原来,法律不是天经地义的至高无上,不是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它随着人类不同的历史、文化、地域,有着不一样的内涵和概念。 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自己越来越看重法律冷面背后的温度。 雷·海蒙德在《数字化商业》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在个人电脑的革命中,一个最https://www.jianshu.com/p/bbb0b2d9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