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冬季供暖常见法律知识问答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用户如果自测温度不达标,可以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进行测温;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经测温、检查,如供热设施确有故障,用户可及时报修,供热企业应及时抢修。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十条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测温。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对供热管网泄漏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进行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二、室温不达标能不能申请免交或者少交取暖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未达到18℃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标,并根据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办理退费:

1、18℃>供热温度≥16℃,退还热费的20%;

2、16℃>供热温度≥14℃,退还热费的50%;

3、14℃>供热温度,全额退还热费。

第三十五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三、家中无人居住是否需要交取暖费?

用户如房屋确需空置,应在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停止用热仍应交纳基本热费。

第四十五条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

四、用户能否自行拆除供热设施?

供热设施具有整体性,特别是采用串联式供热的小区,供热设施的完整与否关系到小区整体供热质量,因此用户不得擅自拆除供热设施,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后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四十七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供热企业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物业有权要求用户交纳取暖费吗?

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小区,如物业管理企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并实际支付了供热费用,且为小区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用户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热费。

第四十八条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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