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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细节决定成败,与当事人打交道的审理过程更是如此。
——法徒
引子
惊闻十堰法院惨剧,虽时隔月余,但心情仍无法平复,总觉得自己应当做些什么?思前想后,或许一些接待当事人的微薄经验能够给处置突发事件经验有所不足的法官以启发。于是,敲两个文字,为庭审失控、当事人难缠而伤脑筋的法官同仁们给些建议,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了解你的当事人
了解你需要工作的对象,才能了解你的工作。
根据多年的信访接待和案件审理观察,当事人负面情绪的积累和爆发还是有迹可循,大致遵循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引发期。这个阶段,往往是某人因为某事件与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包括一些组织)发生了误会、(被)伤害或者其他不愉快。发生了矛盾,这时人就会有生气、焦虑、兴奋、紧张、恐惧、悲伤、嫉妒等情绪。
第三阶段:爆发期。这个阶段,往往个体对某些矛盾的负面情绪通过内在消化、积淀无法排遣,通过发酵到达了无法自控的阶段。这时,个体对矛盾已经产生了无法容忍,不得不通过积极手段寻求解决(解决方式往往已经不限于矛盾本身,而带有一定的报复性质),通常此时,负面情绪已经放大到极致,且加入了失望、孤独、无助、心力交瘁等其他负面情绪。由此,解决矛盾的代价或许更为激烈、高昂,解决心结的方式无疑也需要更为多元、立体。诉讼中无法冷静面对矛盾的当事人,无疑,属于爆发期。
第四阶段:舒缓期。这个阶段,由于个体淤积的负面情绪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宣泄,人往往会对事件有一个全面的反思,从整个事件的过程中获得一些经验、教训或者体悟。一些人心结得到解开,整个人的情绪恢复到初始的良好状态,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预设的结果与现实格格不入,可能又回复到发酵期,始终无法走出负面情绪的状态。
法官的任务:将爆发期的当事人尽快在诉讼中进入到舒缓期,帮助他们找到症结,解决矛盾,认识自身,从而早日摆脱涉诉矛盾引发的负面情绪。
二、法官对待当事人的十大禁忌
言非法度不出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
唐·杨炯
很多时候,法官在不经意之间已经给自己的案件设置了重重障碍,或许是一句不冷不热的大实话,或许是开小差时的一个笑容,或许是与一方代理律师的热情问话……而热切盼望法官给自己主持公道的当事人心中,或许就是冷嘲热讽,或许就是心不在焉,或许就是枉法裁判……我在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过程中,确实也发现了很多有意思的事儿。这里,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也来总结几条供大家参考:
禁忌一:有事没事训斥,有理没理说教
一些法官特别是资历比较老的法官,往往有着批评当事人的习惯,甚至不看看对象。我还记得自己刚刚进入法院做书记员的时候,为了学习其他资深书记员怎么记笔录的,经常去档案室翻阅已结案件的档案材料,曾经看到某位法官的谈话或庭审记录千篇一律在开头时就是“训斥当事人多少分钟”。当时我就惊呆了,觉得这个法官很威风,现在想想,多半是这位法官的书记员已经无数次听到了这种重复,有些无聊又有些恶趣味的做了如上记录。
有些法官无论什么案件,不管是家是纠纷还是商事纠纷,都要义正言辞地说一些与审理无关的言辞,以示法官的威严训诫。殊不知对于商事案件中的商人而言,这些言辞更本不起任何正面作用,往往还不如一句“愿赌服输”来的管用。
有一些法官无论面对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也都是一样的谆谆教导的说辞,殊不知或许有学历层次比较低的当事人吃法官这一套,但对于专业的律师代理人而言,其注重的是效率与专业,哪里有心情或者义务来听你法官这些个摆谱式的训斥或者勉励。即便装作一副受教模样,那也是屈服于审判权力而非法官的业务权威,说不准心里还在腻歪,“这个法官水平真水”。
试想当事人刚刚在法庭上坐下来,或者刚刚开口说了两句话,等候他的不是法官认真的倾听,而是劈头盖脸的一通批评或者说教。批评的对,当然顶多有些委屈,性格脾气相对比较好的当事人或许还能接受;如果批评的不对或者有出入,那换作谁心里也是会有想法的。再说,法官的说教有什么特殊效用么?没有,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当事人现在就是惶恐地等候法官大人帮他解决问题。可想而知,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十分抵触这种说教或者训斥,接下来的审理活动的配合程度。
禁忌二:不讲技巧地阻止当事人发言
看过一些庭审矛盾激化的案件,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因为法官一再的阻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不可否认,很多案件中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十分啰嗦、抓不住重点,而且不愿意听从法官指挥,甚至有一些代理人(特别是一些非本地的律师)喜欢通过与法官强词夺理、不听从庭审指挥的方式,来博取委托人的赞同。这时候很多法官,一般会非常直接的,或者再三地打断这个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升级到一定次数,这个谈话或者庭审就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因为充斥在法庭上的不是智慧的闪光,而是浓浓的火药味儿。
曾经看到过一份录像,一位年轻的法官在法庭上拼命地、频繁地敲着法槌,要求代理人不得再行发言,而旁听群众却每次紧随其后的起哄、鼓掌,后来该代理人拍案而起,指责法官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回避。这个案件的庭审效果可想而知,最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发展转变成一方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而且十分的激化。当然,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要求回避方当事人是十分不服气的,其上诉的最主要理由也是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剥夺其陈述与抗辩权利。
禁忌三: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直接开展辩论
经常在法庭里边出现这样的一种奇观,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激烈地展开辩论,而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跟审理案件的法官大眼瞪小眼,辩论得面红耳赤、热闹非凡,最后,往往以法官敲法槌阻止这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再次发言而告终。这种事情往往是法官比较喜欢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而引发的,如果这个法官的观点得不到认同,当事人当然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想纠正法官的这些看法。有些法官比较谦虚,或者会认真听一听当事人或代理人说的有没有道理,但很多的法官却认为:“我已经把观点亮明了,你居然还在法庭上唧唧歪歪,绝对是不给我面子。”于是,上一幕的情景就一再的上演了。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的庭审活动将是怎样的一个场面?法庭上不再有法官,而是由双方当事人一对一单挑变为了法官加入一方当事人的两对一群殴。
禁忌四:对有争议的事实不及时追问或限期举证
当然,具体追问的问题还应当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况进行设计,很多的设计都应当随机应变,没有办法预先估计。一旦法官没有追问的到位,很多当事人就留有了很大的说谎余地,而且也留有了很大的圆谎余地。一些说谎的当事人往往会说:当时法官没有问,所以我说的只是我对上个问题的理解,但不是今天法官你所问的这个问题。
被动之二:谈话庭审次数人为增多。很多争点问题如果没有及时追问固定的话,会留有很多瑕疵,这些瑕疵汇总起来往往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或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很多法官就是在写判决书的时候,突然发现居然存在这么多问题。于是,无奈再次开庭,虽然上一次庭审时他已经宣布过庭审辩论结束。一趟一趟的庭审,也会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处事能力产生质疑。
被动之三: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深入无限循环的死结之中,案件审理期限越来越长。举证期限由法定和指定,我们往往重视法定的举证期限而忽略了指定的举证期限。殊不知指定的举证期限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法官完全应当,因案至制宜对每个当事人甚至每一个案件事实限定举证期间,包括限定发表质证意见的期间。
禁忌五:与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亲密的关系
当事人对法庭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十分在意,一些当事人对法官过于严厉的言辞倒并不是特别的有意见,但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过于严厉,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却又十分友好甚至是亲密。这时候,被严厉的一方不免心中会有很多联想,以至于庭审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或指挥也会被这个当事人认为是对自己的刁难。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也必须要做到,否则真的是自找麻烦,而且真的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我曾经就经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有一次去法庭开庭,因为提前到了,在走廊里遇到一位比较熟悉的律师,双方互相打了招呼还寒暄了几句。没成想隔了几分钟走进法庭才发现,那位与我寒暄打招呼的律师居然是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偷偷地看了一眼对方当事人,果然脸色已然是非常的紧张和严肃。我心中暗道不好,于是赶紧改变策略,非常主动地和这名当事人及代理人打招呼,还高度表扬了在法院没有主动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坚持出庭的举措。几顶高帽送过去之后,这名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表情完全放松了,接下来的庭审大家也都非常的顺利和愉快。当然,这也是我能够及时发现这个情况,如果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估计这个案件就有可能会比较麻烦。后来我吸取教训,但凡是在法庭里,即便是遇到非常熟悉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我都一言不发,顶多是保持微笑。
禁忌六:说一些自己根本做不到的狠话
一些法官在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听从庭审指挥的时候往往会说一些狠话,一方面表示出自己的反感和愤恨,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样的一种言辞给当事人或代理人一些压力。可是,过犹不及,放狠话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究其原因,因为我们所放的狠话往往是自己根本没有办法做到的。比如说动不动要拘留,动不动要罚款,而大家都知道,拘留和罚款这种司法惩罚措施是需要院长签发批准的。因此,被唬住的,往往不需要通过这样的狠话就能教育的当事人;而唬不住的,就更加认定这个法官是没有水平的。
禁忌七:对当事人呼之即来喝之即去
禁忌八:自己违反法庭规则
禁忌九:言辞粗鲁,行为粗鄙
我们有些法官不拘小节,虽然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却往往影响了他承办案件的审判效果。比如:衣冠不整的、不分场合抽烟的、二郎腿边翘边抖的、衣服皱巴巴脏兮兮的、面带轻蔑的、浑身酒味儿烟味儿的,等等诸如此类。或许有些同志认为,这真没什么大不了,可放在当事人眼里就是完全不一样的感觉。因为当事人认为法官手里攥着案件,他的一言一行都会有某些信息的发送,当事人也在观察,察言辨色,看看你法官究竟是怎样的一种人,或者说他能不能通过你这种性格找到案件之外的突破点。
禁忌十:忽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案件知情权
一些法官十分不愿意将所有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别说主动将涉案证据送交当事人或约定当事人来领取了,甚至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查阅卷宗时还设置种种障碍。似乎当事人多阅卷就是一个很大的麻烦,甚至会超出法官的顺利掌控。
三、如何面对抓狂的当事人?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每个人的心里都有恶魔,我们需要的是让它自己找个恰当的机会悄悄地溜走而不是强行的把它释放出来。
(一)倾听
做一个好听众,鼓励别人说说他们自己。
——戴尔·卡耐基
当事人来到法院,不管是主动的来当原告还是被动的来当被告,总有其不得以的苦衷,总有其无法解决的困惑。有的人究其一生从未进过法院的大门,特别是对于从未与“官”打过交道的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被赋予了想象中的威严、庄重甚至是恐怖。我们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可能觉得很搞笑,会不会这么夸张啊?真的有,从我接待无数亲朋好友法律咨询的亲身经历,没有哪一个非专业人士面对诉讼会不诚惶诚恐,对命运的不可知感充斥他们的思维。所以,当其纠结千万、转辗无眠后决定起诉或不得不应诉后,其堆积的情感、情绪往往已经不知不觉地影响到当事人的行为习惯,举止言谈。这些人群无一例外,需要倾诉,特别是需要向专业人士的倾诉。
那我们来看看这些需要倾诉的人有没有合适的专业的倾诉对象呢?
但是,绝大多数当事人毕竟都是散户,一辈子可能只打一场官司,在寻求代理人的过程中,他们的绝大多数人并未得到妥当的情绪宣泄,反而更加不安。为什么呢?因为小农式狡黠的心理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我们心里,更何况有着紧迫利益诉求的当事人(或准当事人),货比三家是少不了的。这时候,问题来了,因为出于对专业的骄傲,每一个律师对他所理解的某个问题都会作出自己的理解,给出大致的诉讼方向及诉讼风险评估,而这些建议往往存在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结论。这时候,当事人往往会抓狂,内向一点的会憋出内伤。因为一旦他想质疑,会被律师用一大堆专业术语或号称与其熟悉的法官名字狂轰乱炸,然后,当事人必然会更加凌乱了。
因此,总的来说,律师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好的倾诉对象。
于是剩下的,或许只有也只能是不得不接受案件、不得拒绝审理、不得拒绝接待当事人的法官了。再于是,想要让积累了无数负面情绪的当事人安静下来,冷静下来,唯一的途径就是:先让他把所有的悲伤、恼火以及困惑好好地说出来,说出来了,也就意味着他开始从负面情绪的爆发期转入舒缓期了。
这时,法官唯一需要做的,不是滔滔不绝,不是建议意见,而是静静地倾听。
(二)方便
一毫之恶,劝人莫作;一毫之善,与人方便。
我曾经接待过一个信访人,至今映像深刻。他大致需要反映的案情已经记不起来了,但却清楚记得他说:“你们法院就喜欢折腾我们当事人,明明可以立即做好的事情,偏偏要当事人跑断腿。法官都不是好东西,故意刁难当事人。”我当时很惊讶,说不可能啊,怎么会无缘无故刁难你呢?一出此言,他暴跳如雷:“为了这个案件,我立案去一审法院来来回回去了三次,说是这个材料不对,那个材料不齐,交诉讼费又去了一次。好不容易立上案了,又说要诉前调解,又去了一回,调了几分钟对方说不同意就结束了,于是说再等等,换法官和我谈。一等等了半年,终于开庭了,第一次没有开完,又是第二次,第二次还是没有开完,又去了第三次,总算开完了,还要去拿判决书。后来我不服,为了递上诉状去了一次,交上诉费跑了一趟中院和银行,又因为要把诉讼票据给一审法官再去了一次。你帮我算算,光一审法院我跑了多少次?”
于是,我帮他算了一下,确实多了点儿,11次。但我一想,一审法院似乎也没有很过分啊,立案庭、业务庭的法官都是在做应该做的事情,但一次一次加起来,似乎确实又多了。这时他继续掰着手指头给我算:“到了二审确实简单多了,我来了一次,法官让我回去,说没有通知不要来。后来法官叫我去谈话,也就一次,然后就收到二审判决书了。”我说这不挺好,没有折腾你。可他却很不满意,继续说到:“怎么没有折腾,二审判我输了!不过这不算什么,但这个申诉真的是要我老命了。我先是到二审反映问题,说是要按照程序递交申请材料的,再回去准备,然后再来窗口递交了申请材料,又说要原审法官释明的,好不容易催着原审法官释明又来了一次,最后终于拿到了释明函,于是来再审立案,窗口的人告诉我要等卷宗材料齐了才能立案,让我再补一份申请材料。你说说看,就立一个申诉,来来回回我跑了多少趟?”我算了一下,好像得5趟了。这个信访人咬牙切齿继续说:“案子虽然小,不过我就是气不过,法院这么折腾人就是不对,我肯定要申诉到底。”
的确,换位思考的话,一个正常走法律途径的当事人,从一审、二审到申请再审,期间到法院跑了至少18趟,耐心再好的当事人可能也会有抱怨,性格暴躁的话估计早就要骂娘了。当然,也会有同志说,谁让他不请代理人?但是代理人也是人,为了案件也需要来来回回多少趟,其中有一些来回究竟是不是必要?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已所不欲,勿施与人。”之前邹建南法官谈民事审判的方式方法中就有“了解当事人的心态,体会当事人的困境,理解当事人的诉请”的谆谆教导。深以为然以己度人,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
(三)分寸
过犹不及。
——论语
1、原告最初起诉的诉状根本不存在立案法官所谓的告的对象与告的事实、理由不一致的情形,仅是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交待的不够清晰,但这显然只需要将请求权基础作进一步明确即可;2、修改后的诉状反而存在了诉请与请求权基础不符的问题,但审理法官指导后当事人并未将两者修正为一致,而是又并列提出了一项请求权并追加了被告,导致了两个并列的请求权同时提出;3、撤诉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纯粹是因为审限考核需要(案件已经庭审过,而当事人撤诉后立即重新起诉);4、受移送法院未作任何提示(这点本来是对的,前一法院就是因为胡乱提示而导致当事人主张错乱,但在此时,当事人已经经过反复的修改及重新起诉,又似乎显得格格不入)。
二审开庭的时候,权利人几近奔溃,断断续续的说了自己的疑惑。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二审合议庭想尽办法后使用了民事法律关系类推适用的方法(这一点,在二审合议时发生了争论,合议庭有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基于物权、合同对所诉的被告均享有实体权利,但相对性确有不足,于是我专门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作了介绍,合议庭听完介绍后立即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做了改判,最终将本属于权利人的权利尽快的归还给这个困惑而不知所措的权利人。绝非是因为上诉状写得十分有道理,而更多的是为了圆最初的那个一审法院所犯的错误,更多的是给走了无数弯路的当事人一个交代。
当事人乱说话,有自认及禁反言的证据规则制约。法官呢?
所以,法官说话必须把握好分寸。首先要实在,要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而不是从其他的目的出发,不能因为自己的考核需要而去做所谓的调解或是撤诉动员,因为你根本不可能给当事人以后期的承诺,一旦承诺了你的立场就有问题,但不承诺,你又如何动员当事人做其不乐意做的事情呢?其次要专业,不专业的话说出去了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自找麻烦,折损司法权威,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损害。最后要适当,对于本属于当事人权利主张或权利处分的事情,法官要少说话,不要越俎代庖。
当然,这里说一说所谓的考核问题。对于法官朋友们而言,所谓的调解考核、审限考核、发改考核、宣传考核等等,完全应当出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来操作,至于考核么,不需做什么特别的理会。法官这么缺特别是能办案的法官这么缺,除非真的是职业道德上有问题、执法水平上有缺陷,否则考核不合格又能怎样?做一个我行我素的法官,或许才是真正困难但真正高尚的事情。
这里再唠叨一句,律师朋友们,如果认为法官诉讼释明或指导存在问题,千万不要因为害怕引起误会而忸忸怩怩、不情不愿但却又半推半就,应当及时果断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处理意见,这不仅是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在帮助法官对案件审理思路的进一步明晰。
(四)诚信
想要当事人对法官诚信,首先需要法官对当事人诚信。当然,这个诚信,不仅仅是自身的诚信,还必须要让当事人感受到你的诚信。由内而外,由心而发。
“小信诚则大信立。”虽然有很多当事人确实让人讨厌,比如:专挑有利自己的说,别人都有错只有自己最无辜,千有理百不错;甚至一些人还对法官撒谎,睁眼说瞎话,说说赖赖,不讲信用。那我们是不是一棍子把当事人全部打死,是不是把他们都作为可以怀疑的对象,是不是时时刻刻得提防着他们?或许有人会说,是的,这是必须的。甚至在法官和律师圈子里边还流传着这样一句很难听的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事后就不是人。
这个问题还是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就我短短十几年职业生涯的感受,其实绝大多数当事人,还是可以。这里的可以,或许只是说他并没有比一般的人更卑劣,也没有比一般的人更高尚,他只是一个非常平凡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他有着普通的道德与情感,不更高,但也并不低。或者他还有着我们比较普遍的侥幸心理、贪小便宜的心理。其中,更是有很多的当事人,还对法院,抱着比较敬畏的心理,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通过一些熟人的关系,通过一些比如说说情、送礼这样的行为,来获得自己心理上的安全与保障感觉。
事实上,很多法官只要在言辞上,或者只是在笑容上对当事人表露的友好一些,他就会感到法官是偏向于自己的,这时候他就会对法官产生一种莫名的信任感,觉得这个法官是帮助他的。
这时有人会说:那岂非司法如戏,全靠演技?
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但也非完全如此。首先,我们来看看“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究竟说的是公平正义本身呢还是老百姓参与司法后的感受呢?公平正义本来就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评价。往往一个案件在其他法官眼里,明明审理的十分恰当,所作的判决也合理合法,可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就是认为法官没有帮他,就是认为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甚至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依然不依不饶地上访申诉。也往往有一些案件,明明法官的审理思路存在明显的问题,可是却与双方当事人相处得十分融洽,案件居然得以顺利的调解、撤诉了。事后,当事人对这个法官赞不绝口,认为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究竟是当事人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工作方法出了问题?如果是我们的工作方法出了问题,那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
如果没有一颗十分真诚的心,没有一系列实在的举措,没有一整套清晰的审理思路,又怎么能打动长期在矛盾纠纷中挣扎的这些老江湖、老当事人呢?在我眼里,这种案件已经属于必然矛盾激化,不可能和解解决了。由于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所以,我很敬佩他。相由心生,如果不是这位法官待人一贯比较真诚,做事一贯比较稳重,也一贯比较为当事人着想,办事周到,当然还有审理思路明确,他就不可能取得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当事人能够感觉到,他愿意真诚的为他们化解纠纷,而不是出于什么其他的目的。
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是一个电动车厂的老板,被告曾经是他的主办会计,帮他做代销业务的是这名会计的儿子,可以说两家关系原本十分亲厚。这个会计还出借给原告一笔接近30万的借款,儿子则是在外地帮这个老板代销电瓶车。那这个案件的主要还是因为在代销电瓶车期间发生的一些纠纷,为了了却这些纠纷原告聘请律师去解决,可是是基于和被告儿子之间的代销,这些纠纷可能是需要由被告儿子去处理的。所以的话,原告就找到了被告,让她出具了愿意承担这笔律师费用的一张条子,金额很小,只有2万元。
一审认为,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代销关系也可能是雇佣销售关系(均没有书面合同),被告可能是原告的代销商也可能是雇员,因处理代销或销售电瓶车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实际所有人(出卖人)来支付律师费,所以被告没有归还这2万元律师费的法定义务。后来一审法院基于这个理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如何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
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
——比奇科默
如果我们所做的努力不被人了解,我们所持的立场不被人理解,我们认定事实的推理过程不被人认同,即便案件办理的再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仍是偏颇的。这时,在审理过程中塑造一个良好的法官形象就显得尤为突出。形象既有先天的,如美丑、黑白、高矮、肥瘦;也有后天的,如行为习惯、衣着打扮、品格修养、人格魅力。既有视觉上的,也有听觉上的,甚至还有其他的超越感官上的形象。众所周知,法官是一种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而与人打交道,第一印象十分重要,甚至决定着之后双方的交往是否顺利、愉快。在现代化的高节奏氛围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模式越来越向快餐式靠拢,因此,形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你从事的成败。
那如何塑造良好法官的形象呢?
必须考察当事人的感受。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应当是怎样的形象?首先他不一定要很帅,但是必须要威严、严谨,威风八面、刚正不阿、滴水不漏(包黑子形象深入人心);其次,他最好有一定的年纪,花白的头发,深刻的抬头纹,洞悉世事的深邃眼神,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第三,他的着装不一定要奢华,但必须整洁与正式,有一定的生活品味和一丝不苟的工作品质;第四,他不一定说着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但表达必然非常准确,态度非常诚恳,特别令人受用耐听或者振聋发聩,最好还能风趣幽默,充满了智慧。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时代如何变化,我们恒定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不变,由此就会产生法官独特的职业形象。这个追求并不以某些特殊历史时期特殊的需要为转移,不人云亦云。
(一)公正
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如何塑造,古往今来有很多的著作和说法。
1、不轻易流露倾向性观点,如果有观点也仅是事实认定的方法比如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法律适用上的理解。让当事人根据你对证据的审核判断标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推定他这个诉讼到底能不能赢?要学会让当事人跟着你的思路去思考问题,而不是直接流露出你对这个案件最后处理的结果。
2、与当事人保持一定适当的距离,如果因为案件不得不深入接触的话,也应当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同时接触或者轮流接触。这种情形很多,比如说我们在处理邻里纠纷的时候,一般比较会做群众工作的法官肯定会实地勘察,这时候你肯定得提前告诉双方当事人而不是单方通知。另外,你走家串户的时候不能只走原告的家门,不入被告的家门。
(二)专业
曾经评查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具体的案情已经完全记不清了,但让我记忆深刻的是这个案件前前后后,包括谈话、开庭,把当事人找来了13次,其中有6次开庭是为了两个事实的查明。那究竟有没有这么必要?完全没有必要。这个案件虽然说稍微有些复杂,但三次开庭或者谈话足够了。而这个法官拿到案件的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研究这个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如果构成请求支持的话,它的审理要素应当是怎么来罗列?于是,第一次庭前质证非常简单,一共记录的两页纸,主要内容就是让原告说一下起诉状,然后让被告作一个答辩。那我们究竟按照怎样的一个容易操作的方式来让自己显得更专业些呢?邹碧华法官的九步法非常的精确、非常的详细,但在审理很多鸡零狗碎的案件或者说没有专业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中,完全做到显然很难。在我看来,能做到以下四步就非常不错了:
第一步:阅卷和翻阅涉及本案所有的法律条文。首先看看原告起诉状里边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请求权基础究竟是什么,相应案件事实和理由有没有需要做进一步的梳理,对应案件的证据与目录是否完备。梳理一遍之后,用两种颜色标出,一种是必须要释明,否则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下去;另一种是不需要释明,但对案件可能会有影响的一些情况。然后及时向原告指出并限期更正。
第三步:罗列这个案件的所有审理要素,并把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初步归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准备。像上面这个案例,既然原被告都已经来了,都已经起诉和答辩了,法官却没有及时把这个案件真正要审理的要素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并要求按照这种要素做进一步的起诉和应诉的完善,案件目前的争点问题,也没有进行固定并要求双方确认。
(三)讲究效果与效率
(四)言必信、行必果
如果一定要说狠话,不要等事情发生之后再说,而一旦说了就必须做到。训诫当事人需要区别对象区别时机,特别注意的是,比如:1、在当事人本人或证人陈述之前,必须正视他的眼睛,警告他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添油加醋,不得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罚款、拘留,触犯刑律的将被移送侦查机关。2、在发现当事人有虚假陈述的苗头的时候,立刻警告他如果发现他有虚假陈述,即便他有道理,法官也会提高他所有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并且不遗余力地找理由判决他败诉。3、当有当事人准备闹庭不配合法官庭审指挥的时候,明确严肃地告诉他,千万不要不按规矩出牌,让本来居中裁判的法官对他产生偏见,如果这样的话一切都是他自找的。4、当事人有拖延举证或其他拖延诉讼的可能,直接警告必须按期提供证据或者进行质证,否则将承担采信对方陈述对其不利的事实这一后果。5、对于迷信说情打招呼而完全不顾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警告他必须尊重游戏规则,否则就是陷他人于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