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

今天,大家都被一则“辱母杀人案”的新闻刷屏了!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其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来无案出其右,全然站在了社会道德的对立面。而“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也热透网络。

这是一则让人出离愤怒的新闻报道。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捅死,另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之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该案近日由@南方周末报道,引发舆论热议。(点这里查看完整报道:《刺死辱母者》)

此案最大的三个争议点

1、11名催贷人员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有网友表示:设想一下,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人,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亲被以极端的方式当众强制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就离开,当他试图冲破控制唤回警察的过程中被催债人员继续非法控制和拦截,如果你处于这样的混乱的情境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2、出警警察是否涉嫌渎职?

警察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也成为了网友争议的焦点:

3、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有网友对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觉得法院判的重了:

也有人同意法院的观点:

代理律师:于欢已提出上诉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辩护律师及众人所预料的那样,以“防卫过当”来认定,也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确,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诚然,“派出所已经出警”,但警察仅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房间。应当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确符合“不得不为”的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死亡1人”等情形,有关执法人员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实,除当天的案情外,审判机关还应综合考量的重要情节是,对方一些前置情形的“违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会背景”,以及“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印证被告人的激愤之举实属“不得不为”,还能证明其本人的“主观恶性”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THE END
1::朱冬玲: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治保障法规显然不能,因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公务人员,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是他的职责,所以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到不法侵害,不管这种不法侵害是针对他人的还是针对自己的,都应当采取正当防卫。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正当防卫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的正常行使,是为了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在现实中,有些警察在遭到http://fw.mwfw.cn/fagui/241103.html
2.法亦容情,要力度更要温度多年来,陈某与前夫一家没有联系,每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孩子的外公外婆均无能力到上海照顾孩子。民政部门表示如果强制收监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合议庭立即向庭里及分管领导汇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我们审理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传递司法的温度,如果强行收监必将给未成年孩子的http://www.zqwgw.com/art576995.aspx
3.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法官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我们要加快推进审判理念更新,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思维,努力实现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一是在程序上,树立避免程序空转的理念。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案件衍生、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1M0D49051486CM.html
4.该如何理解法律不是冰冷的,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权益。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它不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6813651/answer/3622019748
5.法律的冷面与内在温度最后,程勇得到减刑,现实中的陆勇获得释放,为什么? 因为法律是严肃的,但不是冰冷的,自有其温度。虽然法的确大于情,但是我们的法律中本就包含着温情。所以程勇和陆勇因为人情道义,心中仁善,最后得到了减刑与释放。因为“陆勇”事件,一系列医疗改革工作得以陆续开展,我们看到更多的希望。https://www.jianshu.com/p/bbb0b2d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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