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维护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权益维护,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两人斗了3年,没有解决问题,可见劝解和相互退让都难达到相互理解和认同,如果不通过法律渠道,他们消耗的不仅是精力,更多的是生活质量。与其消耗下去,不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高先生最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赢得了尊严和正当权益,说明他很有法律意识。

据报道,某市一小区,曾有两人因车位的归属而闹矛盾,酿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假如有法律意识,这场悲剧就可能避免。

树立法律意识,就是树立自我防范意识。

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它能为我们赢得尊严和利益。

名企“联合之星”花大力气研发出六十多项专利,不少公司却非法恶意仿造,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公司将一些企业告上法庭,侵权行为得到制止,“联合之星”依法维护了自己利益。若不通过法律渠道,“联合之星”凭己之力能制止侵权行为吗?

3年争执,高先生蒙受损失,如果继续下去,他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旁人还以为高先生是在侵占向女士的利益,高先生的个人尊严得不到维护,诉诸法律,既维护了利益,也赢得了尊重。一元钱官司看似笑话,其实看得出,高先生是在为自己的尊严而打官司。杨绛女士为了维护丈夫和女儿的尊严,不惜与名气拍卖公司打官司,为的是什么?就是神圣的个人尊严和利益不容他人侵犯。

使用法律手段,会为我们赢得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利益。

用法律S护自己利益,有利于弘扬真善美与正义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双方的矛盾3年得不到解决,高先生利益受到侵犯,没有得到向女士应有的尊重。向女士侵害高先生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诉诸法律,就是对向女士侵权行为的惩治,让她懂得对高先生权益的尊重,这既对正义的宣扬,也是对真善美和公平正义的弘扬。

不打官司,高先生利益会继续遭侵害;不打官司,杨绛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不打官司,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联合之星”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当然,如果当事双方能各让一步,互相宽容地解决问题更好,打官司确乎是在无法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所以,1元钱的官司,权益的维护,应该将它进行到底。

据悉,除了华人社团外,当地还有韩裔、日裔、西裔、越裔、犹太裔等各个族裔的社团都加入了抗议的行列。南加亚太法律中心的副总裁王凯玲强调了亚裔社区成员如遇到歧视事件自己呛声的重要性。她说:“我们必须记住,如果要改变别的族裔对我们的看法,我们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她还指出与其他族裔和社区的沟通和合作也很重要,尤其是当华裔是一个社区的初来者时。

美电台停止播出侮辱亚裔节目

这起事件,不仅让主流社会听到了华人的心声,同时也彰显了华人日渐强大的力量。

瑞士公司就“辱华T恤”道歉

2007年7月9日,在德国的中国留学生向中国驻德外交机构反映,北部城市不来梅一家名为KULT的服饰连锁店正销售一种印有“F-U-C-KYouChina”字样、并配有一清朝人模样的小丑图像的白色T恤衫。这一事件引起了华人社会的强烈反响,中国驻德国、瑞士各使领馆分别提出严正交涉,不来梅中国留学生甚至组织了抗议签名活动。

法兰克福总领馆经济商务领事翟谦说:“我们认为这个事件很严重,对设计师、销售商的这种行为感到震惊。因为这是对一个国家的侮辱,是无法接受的。这种行为既损害德国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又损害公司本身的形象,同时也违反经商诚信的原则。”

韩国辱华标牌事件获妥善处理

全球每个大城市几乎都有唐人街,它是中国文化的象征,也是吸引中国投资的重要渠道,而韩国则是没有唐人街的国家。

近几年来,赴韩国的华人越来越多,韩国对华侨的待遇有所改善,但韩国公民和华侨间的各项区别仍存在,而华人受辱事件也是时有发生。

去年7月27日,一位网名叫“初四”的在韩中国留学生在橡树摄影网发帖,称在韩国见到了辱华标牌。他介绍,在韩国龙仁市有家宠物百货商店,店名叫做“白狗村”。根据初四拍摄的照片,这家店门口挂有一个标牌,上面有华表、长城、红旗的照片,还有“天安门”,其中“天安门”城楼上的像被移花接木成一头白色的宠物狗,城墙左右两侧的标语也被换成韩文“龙仁市宠物百货商店”及“白狗村”等字句。这一明显有辱华性质的事件经发出后,引起了在韩中国留学生和网民的极大愤怒。

7月31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紧急约见韩国驻华使馆有关官员,就韩国商店辱华标牌事件提出交涉,要求韩方澄清并立即采取措施。其后韩国有关部门与当事商店店主取得联系,指出其错误做法。该店主对其不当行为表示道歉,并拆除标牌。

新西兰主流媒体向华人道歉

目前,在新西兰,占总人口近4%的华侨华人已成为新西兰多元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华人遭遇歧视与偏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与以往相比,现在的华人社团在面对歧视时更多地采取了抗争行动,有理、有据、有组织地进行反击。当地一位侨领说,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应有的尊严。

去年年初,新西兰第三大城市基督城发生一起典型的华侨华人社团抗议媒体偏见的事件。2月28日,当地主流英文报纸《新闻报》头版头条以《中国学生,最大的骗子》为题,报道中国留学生在林肯大学频繁抄袭、作弊的情况,该报翌日继续刊文《欺骗是中华文化认可的一部分》。

法华社开博客记录抗议

媒体抹黑维权全过程

近年来,国外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为了提高收视率,时常采用非常手段,制造轰动效应。一些明显针对华裔族群的恶意抹黑新闻播出后,引起了世界华人社会的巨大反响。

2007年12月14日,旅法60余个侨团的会长或代表在法国潮州会馆召开会议,商讨依法对法国电视一台抹黑报道进行维权的办法,并建立博客网站详细记录华人维权过程。

2006年11月27日晚间,法国电视一台“知情权”栏目的《我在亚裔社会卧底》和11月29日蒙地卡罗电台对斯法维的采访节目播出后,节目对华裔社会的肆意诋毁引起了旅法华侨华人的公愤。11月30日,30余家华人社团在潮州会馆召开紧急会议,抗议这两个节目对华裔社会的歪曲、抹黑,并选出了林振藩、黄秋鹏、吴官雄、吴志平四人小组与律师沟通,采取法律行动,依法维权。其他侨团在看到报道和听到工作小组的消息后,陆续加入,有近70个侨团签名抗议。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2000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一)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二)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三)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四)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形成、而于九十年代蔚成大观的非农化转移,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非农化转移”,就是农村劳动力资源有目的、有秩序、有价值地向城镇的良性流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回顾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轨迹,不难看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二、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的非农化转移具有着客观规律性和现实必然性。

其一,农业经济向非农化经济转移是世界上发达国家曾走过的成功之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向城市大量转移。如美国经济起飞时农业人口下降72%,日本二战后下降65%。其二,劳动力向高位移动是一条不可阻挡的自然规律。托拉罗人口流动模式告诉我们:只要未来城市收入的“现值”看上去大于未来预期农村收入的现值,且就业机会可能性较大时,农民就会不停地流动下去。其三,我国农业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与城市化率日见上升所形成的反差,是农业经济向非农化转移的直接动因。非农化转移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大趋势。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义不容辞

1.农民工的数量和属性,决定其应当是工会的工作对象。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补充源头在于农村和农民。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全国已有2亿多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目前,我国富余劳动力已近2.5亿人,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特别是城镇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入WTO带来的影响,可以预期,农业领域还将产生一定数量的富余劳动力,并最终流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这就是潜在的外出务工大军。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农民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属性上,都已经成为并继续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他们理应被视为当代工会的工作对象。

2.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决定其应当是工会的新生力量。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归纳起来至少体现在三大方面:政治上形成了今日我国工农联盟的新纽带;经济上为国家和家乡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文化上为城乡精神文明架起了桥梁。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说明他们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新生力量,工会组织必须重视、依靠他们,满腔热情善待他们。任何轻视、漠视甚至歧视农民工的观点都是不合时宜的。

3.农民工的地位和现状,决定其应当是工会的维权重点。农民工不仅要承受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竞争压力和来自各方面的就业限制,经历城乡经济文化差异所带来的矛盾痛苦,还要面对合法权益易受侵犯而难以抗争等现实。他们所处的地位和现状具有队伍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就业部门虽多,但大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心切,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明显局限性。虽然有少数农民工奋起抗争,但多数是无效的,还有的行为失当,以至酿成惨剧。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者迫切需要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必须跳出认识上的“误区”

1.理论误区,即外出务工者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是不是工人阶级?认为,工人阶级是由核心和非核心部分共同组成。仅仅把工人阶级的核心成员视为工人阶级,把工人阶级的非核心成员不视作工人阶级,不仅会导致工人阶级队伍的削弱,而且也不符合工运理论。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工人阶级不仅要有质的提高,而且还要有量的扩大。因此,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团结的同时,要善于吸纳包括亦工亦农的农民工在内的其他能够成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新的社会群体。作为工人阶级大军的新成员或是准成员,大力提高工人阶级的组织程度。作为个体,农民工还存在着重新回归农民的可能性,但作为一个源源不绝的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他们将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转变。因此,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过度群体,纳入到工人阶级大家庭中来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

关键词:高校女性职工权益维护

一、高校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

1高校女性职工分布情况。当前,我国高校女性职工总量规模较大,2011年,高校专职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中女性职工分别达到674316、142338、114329、56248人,其中教辅女性职工占全部教辅人员的比重超过50%,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则均超过40%,表明女性职工撑起了高校的“半壁江山”,必须要维护好女性职工的权益。

2高校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章,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工作岗位、场所的特殊权益,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女性职工在怀孕等时期高校不应当安排其到辐射强度大、化学物质浓度超过相应的规定等工作场所工作。同时,国家还规定女性职工享有不被性骚扰的权益。其次,带薪假期的特殊权益。按照规定,女性职工怀孕、生育或者怀孕流产能够享受一定期限的假期。再次,保险权益,女性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高校女性职工个人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三、促进高校女性职工个人权益维护的对策建议

崛起中的中国的双重身份和利益

什么是崛起中的中国?贾庆国解释说,崛起中的中国既不是崛起前的中国,也不是崛起后的中国。崛起前的中国是一个贫穷、落后、虚弱、受人欺辱和在世界上没有多少影响力的中国。崛起后的中国是一个富裕、先进、强大、受人尊敬和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影响力的中国。因此,崛起中的中国是在两者之间或两者兼有之的中国。

从身份的角度讲,崛起中的中国既是计划经济国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既是发展中国家,也是发达国家;既是穷国,也是富国;既是弱国,也是强国;既是普通国家,也是超级大国。

从利益的角度看,崛起中的中国既有作为计划经济国家的利益(如经济上强调独立自主),也有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如经济上重视比较利益);既有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在气候问题上强调发展权),也有作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如在气候问题上积极节能减排);既有作为穷国的利益(如在国际援助问题上主张大幅增加援助金额),也有作为富国的利益(如在国际援助问题上强调量力而行);既有作为弱国的利益(如在问题上排斥国际干涉),也有作为强国的利益(如在问题上需要国际干涉);既有作为普通国家的利益(如单纯追求自己国家利益最大化),也有作为超级大国的利益(如通过维护国际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贾庆国强调:“崛起中的中国身份和利益的这种双重性和矛盾性对中国处理对外关系构成非常严峻的挑战。一是它增加了中国判断和权衡自己国家利益的难度,如气候问题、贸易问题、国际干预问题;二是它增加了其他国家判断中国对外政策的难度,中国到底要做什么?它们很难得出肯定的答案;三是它使得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具有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非常容易出现相互猜疑,关系恶性循环的局面。”

传统超级大国or现代超级大国?

在论坛现场主旨发言中,贾庆国提出:“作为超级大国,在领土问题上,中国还需要做一个选择,那就是是做一个传统超级大国,还是作一个现代超级大国?事实证明,传统超级大国的做法是损人不利己,而现代超级大国的做法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美国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其他国家也从中受益,尽管大家对美国的许多做法很有意见。

对此,贾庆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首先,作为介于弱国和强国、普通大国和超级大国之间的崛起中的大国,中国到底应该如何思考和处理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这值得认真思考。

其次,中国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好维护海洋权益与维护其他方面的国家利益之间到底是什么一种关系。维护海洋权益是重要的国家利益,也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在问题上,中国不能妥协,无法让步。但是,崛起中的中国也是一个亟需发展和改革的国家,在经历深刻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很多,要实现发展和改革,集中精力处理国内事务,因此特别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

维权,维稳,何去何从?

中国在处理海洋权益问题的时候,要审时度势,既要坚决维护中国国家和合法权益,也要为国内的发展和改革,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维护一个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贾庆国指出:“任何国家都必须在维权和维稳之间做出平衡和选择。单纯追求任何一个方面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平衡和选择不是不分轻重缓急的平衡和选择。”

他谈到,中国首先是一个转型中的大国,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的身份和利益在多方面是双重的和对立的。这种身份和利益的双重性和对立性决定了它在海洋权益问题上要的东西有些方面也是双重和和对立的。由于这些原因,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内容和方式上需要谨慎选择,要兼顾其他利益,既要维护眼前的利益,更要想着未来的利益。

他建议,目前中国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客观准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深刻认识和处理好维权和维稳之间的关系。现阶段维权很重要,维稳更重要。此外,还要深刻认识和处理好现在的利益和未来的利益的关系。现在的利益是什么?是在维护合法的海洋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让尽可能多的国家接受你的作法,支持你和平发展并向你开放。未来的利益是什么?作为未来的海洋大国,中国应支持最大限度地扩大公海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海航行自由的权利。

三是在维护海洋权益问题上,要选择重点,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是兵家大忌。目前是不是可以选择优先处理问题,通过给日本施压,迫使它承认问题是有争议的领土,并通过谈判达成某种双方都能接受的管控方案,最好能就周围海域达成共同开发渔业和旅游资源的协议。

【摘要】为适应新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高度重视旅游质量、树立正当竞争观念;牢固树立合同意识,维护游客和自身权益;加强队伍培训与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新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在业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并将对旅行社产生较大影响,其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了维护游客权益的力度。

【关键词】旅行社旅行社条例影响对策

2009年2月2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和旅行,是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利于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新旅行社条例的影响

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旅游行业,尤其是对旅行社企业的经营和监管都会产业重大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大违法经营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投诉的问题,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受重罚。新《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第三,旅行社擅改行程将受重罚。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合同内容,强化竞争秩序

(三)调整旅行社类别,降低入境旅游门槛

新《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而出境旅游业务方面,准入门槛同样有所下调。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国内旅行社不能接待外国人,经营入境游旅行社因门槛高而造成的曲高和寡,有利于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弹性监管质量保证金,减轻旅行社负担

以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一部分被作为旅游管理费用,现在条例规定这项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并规定旅行社三年无行政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质量保证金可降低50%,当出现行政处罚后,要求五日内补足,实现了弹性监管。《条例》还规定,银行担保可以作为质量保证金,减轻了旅行社负担。(五)加强行业自律,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平、诚信经营。《条例》首次提出发挥旅行社行业组织作用,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由政府主管向政府主导旅游市场化运作的职能转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倡导诚信经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二是明晰投诉渠道,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条例》首次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部门有依法履行监管旅游市场的义务,从而加大了综合执法力度,对旅游市场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旅行社适应新《条例》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旅游质量,树立正当竞争观念

新《条例》和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旅行社的要求更加严格,即要求旅行社要高度重视旅游品质,提高旅游质量,树立合法、正当的竞争观念。在市场竞争中,旅行社应遵守游戏规则,加强管理力度,以提高质量来争取生存发展。

原来业界存在的旅行社、导游联合商家共同让游客在指定地点购物,并从购物中获得利润的情形,恐难以为继了。靠“回扣返利、人头提成、暗箱操作”营生的旅游购物企业将濒临困境,作为旅游购物企业也必须思量自己的经营行为,并从价格上、产品质量上及与旅行社的合作方式上进行改革,而旅行社在给顾客报价的时候,必须注明包含指定的购物点,以此而规避经营风险。“纯玩团”、“阳光报价”、“明码标价”将是今后旅行社价格体系的主力,这就意味着旅行社的外在报价将不断提升,而“低于成本操作”、“隐形报价”等形式将逐步减弱。

因此,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牢固树立合同意识,维护游客和旅行社自身权益

旅行社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新《条例》除强制性要求签订合同外,还规定了旅游合同应载明的具体事项,内容多达14项。旅游合同的签订使旅游者在出游前就能获得详细的服务计划,判断旅行社进否存在违约行为。针对上述规定,旅行社应组织计调、销售人员及律师等专人共同完善旅游合同,做到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应真实、完整、准确,没有歧义,以确保游客的知情权;合同内容应包含对旅游注意事项的告知和旅游风险提示,以尽到旅行社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避免部分合同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后带来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要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业务合同。《条例》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鉴于此,旅行社应当尽快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业务合同。在合作对象方面,要认真筛选合同对方当事人,确保旅游服务提供商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星级、许可证等;在合作措施方面,可以采用后履行或者要求对方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以确保旅行社追偿权能能够实现;在合同内容上,要求对方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接待计划的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无问题,否则应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加强队伍管理与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与导游、领队签订合法的有效劳动合同,建立奖励与处罚并举的薪酬制度,保证导游、领队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组织聘用的导游和领队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三是要建立内部的质量监控制度,争取做到每团必访,通过游客填写的旅游意见反馈表及时发现导游、领队存在的服务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在旅游服务中,导游、领队代表旅行社履行合同,实施旅游接待计划,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最敏感的标志。而不少旅游投诉的内容都涉及导游、领队的服务质量问题,如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次数等。新《条例》强调: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浏览项目,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的行程。否则,旅行社、导游、领队将面临责令改正,高额罚款,吊销旅行社来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一是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公司工会先后建立了关于公司的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职工培训、工资分配、奖金发放、休息休假、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制度;

在职代会中落实职工提案9项,设立公开栏,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年度规划、合同履行、工资奖金分配、月份考核、晋职晋级、干部任免、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开;

鼓励和引导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了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使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是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公司工会认真执行用工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全体职工逐个签订了劳动合同,对职工的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14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并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

积极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绩效挂钩”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岗同薪、异岗异薪”的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以劳动技能、强度、责任、条件为基本劳动要素的岗位技能效益工资制,建立工资分配平等协商机制、职称评审评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节假日加班支付加薪工资制等。

三是全力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公司工会根据职工的需求,开展了职工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到了“月月有、次次新”;

不断完善图书室、活动室、健身房、羽毛球场等活动场所建设,购进10余种健身器材、100余种图书、订购30多种期刊,不断丰富文化阵地内涵,建立了宣传文化走廊,悬挂14块宣传挂图,文化建设氛围日趋浓厚。

四是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为采样工、制样工、化验工、煤场工人以及保卫稽查人员发放了冬、夏两季共计26个品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在质量、数量等方面均赢得了职工的满意;

很大一部分实习生在实习时的目标就是毕业后能转正,他们时刻处在被淘汰的危机意识下,甚至有的人干的活、担的责与在职员工区别不太大,工资却有天壤之别,在发生工作失误时,还容易因“实习生”的身份招致另眼看待。一些企业把实习生当成了牟利工具,高压式的实习模式已经成为实习生转正的必经渠道,变成行业的常态,却远称不上健康或公平,如此现象并非个例。对于一些高校来说,人才培养中提出了校企合作等改革措施,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在推行时或多或少都有“走调”,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很多学生为求职而草草实习,甚至耽误学业,一些高校则在学生实习环节成了“甩手掌柜”。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用人单位更心仪实践能力强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下,学生在求学期间实习,加强认知实践,积累实践经验十分重要,而如何为实习生保驾护航,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重点。

首先,高校应精心规划学生的实习。高校在进行校企合作、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时,可以由各二级院系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要求等,设计实习的一整套程序和方法,将其纳入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保障有制度可循,而不能由专任教师个人带队,或任由学生自主实习。另外,廉价劳动力现象严重影响高校教育的发展和形象建设,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学校未加甄选,急功近利,与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合作,推荐学生去一些与专业关联不大、缺乏专业技术含量的岗位,学生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锻炼。对此,高校必须按专业培养要求,精心遴选实习实践单位,整个实习实践要有系统的方案,包括师资保障、实习内容、学生考核、实习质量评价等,绝不能随便安排实习生到某个企业。

其次,高校与用人单位良好沟通,确保实习生权益。除了给予实习生富有实效的引导,高校还需要提供实质性的权益保障。在实习的过程中,大学生接触行业一线的机会越来越多,但他们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却很微妙,一般来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即没有协议,这也为不少单位将实习生当作“廉价免费劳动力”提供了可乘之机。即使实习生能够获得一定薪酬,但法律地位仍不明确,游离在学校和单位的管辖之间却又未被明确归属方。对于高校来说,对学生参加实习较理想的保障方式是实习单位与高校、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保障实习生的合法利益。当然,这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动。

一是所谓“维护大局”论。有的官员认为,对于海洋权益争端“应顾全大局、从长计议,当前应保持稳定、发展经济”;提出“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争端是化解矛盾的唯一出路”,要求国民和军方不要有“过激言行”,不要给国家“找麻烦”;不厌其烦地规劝日本要承认存在争议,期待人家“早日回到和平谈判的正确轨道上来”,这些说法既毫无意义,也让国民反感。我们应改变仅通过外交辞令方式提抗议、说反对、称无效的做法。因为我国核心利益已经屡遭侵犯,安全底线一再退缩,海洋资源日失千金。

二是所谓“国强自然解决”论。有人认为,之所以存在海洋争端,根本原因是我们自身不够强大,只要国力增强了,许多纠纷和争端就会迎刃而解、自动消除。我们感到,这只是问题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一些中小国家,如古巴、伊朗、朝鲜等国,既不大也不强,但是它们有着强硬的国家立场,致使大国对它们并不敢贸然动武,也赢得了发展中国家的尊重和本国国民的支持。可见,一定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加上坚定强硬的国家意志,才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所在。

三是所谓“力避动武”论。有的官员和学者认为,我们需要的是和平发展,对于海洋争端,“不要总讲打打杀杀,这样只会给国家惹事”。《司马法》中写道:“天下虽安,忘战必危”,成都武侯祠有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中国人并不想打仗,中国军人也不是好战的武夫,但世事并不会按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只要战争的策源者――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存在,战争就不可避免。我们必须牢记主席曾经教诲我们的“不要枪杆子,必须拿起枪杆子”的英明论断。

THE END
1.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当然还有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完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侵害女性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一些比较明确的有操作性的措施。从法制层面给予女性最大的法律支持,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规定,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对于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57988.html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2246195.html
3.妇女合法权益论文12篇(全文)包括在生育问题上也是打出口号“生男生女都一样”, 关于妇女权益维护的法律的完善则是国家在妇女权益维护方面采取的最大、最有效的举措,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条文) 作核心, 以各类行政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章程为辅助的妇女权益维护体系基本形成, 但随着时代的演进, 一些新的关于妇女权益维护措施在实际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8vctgi3.html
4.新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要点与你息息相关法律体系;关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条设置更为精细;新增加的“救济措施”中,关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系的法律表达更为详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各级妇联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第九章的法律责任中,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部门的职权和义务更为明确详细,更有利于法律法规的http://news.fengone.com/b/20221103/629678.html
5.妇女权益保障法40问(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首先,妇女应当学法、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妇女应该遵守法律,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妇女也不例外。宪法第https://sflc.nxu.edu.cn/info/1012/2407.htm
6.2024年三八妇女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260题年三八妇女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260题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D A.监护人 B.被侵害人C.其他组织和个人 D.以上都对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59852950.html
7.中金黄金:2019年社会责任报告为提高供应商伙伴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康的良性供应链,中金黄金积极倡导供应商合作伙伴自觉遵守相关要求。 员工雇佣方面 商业道德方面 在员工雇佣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制度,且不能有歧视制度和行为。 遵循诚信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敲诈勒索、挪用公款以及洗钱等违法行为https://doc.rongdasoft.com/doc/disclosureDetail?p=a:1207877425
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例如,王珊珊、赵丽珍(2005)认为,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社会性别的考虑,没有较好地起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效果。高飞(2012)结合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研究后指出,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不到位的根本原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不健全。另有一些学者从人权法学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http://sass.cn/109003/53395.aspx
9.女性就业保护政策(精选6篇)篇2:女性就业保护政策 女大学生就业难一方面与我国当前男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力有关,同时,也有用人单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在作祟。要解决就业歧视,首先有关部门应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适时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p60wqem.html
10.2023年妇女工作表现及贡献精选(8篇)我局女职工约占全局干部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绝大多数工作在第一线,我局将加大对妇女职工的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妇女职工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经过学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女性职工整体素质。 二是精心组织,进取开展有益妇女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了使妇女http://cooco.net.cn/zuowen/2788662.html
11.2024妇女在寻求保护自己的特殊权益时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俗话就妇女能顶半边天,而我国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是进行特殊保护的,侵犯妇女权益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妇女在寻求保护自己的特殊权益时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妇女在寻求保护自己的特殊权益时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https://www.66law.cn/laws/72777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