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妇女群众平等就业。那么,女性群体的哪些权益在职场中容易被侵犯呢?
跟着小编一起提问吧~
1.男性和女性的就业权利平等吗?
答: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可以发布具有性别限制的招聘信息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3.公司可以以怀孕为理由拒绝录用吗?
答:不可以。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哪些工作不适合妇女?
答: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能否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即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再增加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答: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应延长至女职工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8.用人单位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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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课堂|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