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本网专栏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受传统观念、个体差异、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就业歧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就业歧视不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还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破坏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危害。为此,一些河北省人大代表围绕保障女性、老年人、残疾人就业权利等问题提出建议,为消除就业歧视、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寻找良策。

加强女性公平就业权利保障

在现代社会,女性的文化程度和地位不断提高,有更多机会投身职场实现人生价值,女性也逐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女性平等权利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对于更好推动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具有深远的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国家要完善生育保障措施,写入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为女性维权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

“但是,一些地方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存在偏见,认为女性很难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聘用女性,有的则在待遇和晋升方面不平等对待女性,尤其是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有更多的限制,严重挫伤了女性的工作和生育积极性。这与国家规定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是相悖的。”河北省人大代表、魏县第一中学教师王志敏说。

“首先是职场中存在性别歧视。”王志敏代表认为,尽管“就业歧视”早已被列入法律禁止的范围,但隐形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女性走向工作岗位后,将面临怀孕、生育等一系列问题。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仅要正常支付工资,还要承受岗位空缺带来的损失。同时,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在家庭中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这会占用女性的精力,降低工作效率。聘用男性员工就少了很多麻烦,可以节省用人成本。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刻意不录用女性员工或者为女性员工升迁设置障碍。在实行三孩生育政策的情况下,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更加严重,这导致女性在找工作时更加困难;即使找到了工作,也得不到重用,更得不到晋升。

“其次是在就业中女性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客观存在,而且,职位越高,差距就越大。另一方面,一些女性职工待产假结束回到单位后,发现原有的岗位已被其他人占用,自己被迫调到其他岗位,致使收入下降。再一方面,处在婚育阶段的女性常常会失去晋升机会,导致许多女职工不敢生育。

“要健全生育保障体系,减少企业压力。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竞争压力倍增。据调研,目前有关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等大部分由企业承担。为了节省用人成本,部分企业会找理由解雇女职工,这使女职工的基本就业权得不到保障。”为此,王志敏代表建议,完善既有的生育保险机制,将女性的生育保险费改为由政府、企业、家庭三类主体共同承担;建议设立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以解决女性就业和生育之间的矛盾。

“鼓励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生育的积极性。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企业聘用女职工的成本会翻倍,这也使得用人单位不希望员工多育。”王志敏代表认为,政府应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助,用于支付女职工的产假补贴等;还应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促使用人单位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

支持低龄老年人再就业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具有跨时代和里程碑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我国已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河北省人大代表,民进承德市副主委、秘书长王显华分析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4亿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8.7%,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达1.47亿,占老年总人口的55.83%。调查显示,这些低龄老年人大多身体状况较好,发挥余热和作用的潜力较大,他们不仅具有知识、经验、技能的优势,还具有再就业的诉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王显华代表提出,应从思想观念、信息资源、就业模式方面入手,为老年人再就业创造条件。

“要在全社会树立积极的老龄观。”王显华代表说,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对老年人来说,幸福的晚年生活离不开“老有所养”的物质保障,更要有“老有所为”的精神追求。应引导老年人,尤其是低龄老年人积极发挥其丰富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优势特长,在其擅长的领域持续发光发热,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以“老有所为”的获得感诠释“老有所乐”的深刻内涵。

“要建立低龄老人人才资源信息库。”建立低龄老人人才资源信息库,可实现低龄老年人的人力资源再开发。为有劳动意愿的低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可以帮助低龄老年人由娱乐康养向乐业奉献转移,由安度晚年向老有所为转变。王显华代表解释说:“这样不仅有助于缓解劳动力短缺的压力、丰富劳动力资源、释放新的人口红利,而且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大有益处。”

“要探索适合低龄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王显华代表认为,“灵活就业”不仅是一种择业手段,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蓬勃发展,新职业、新岗位不断涌现,更多劳动者就业选择趋于多元化,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也同样如此。应指导低龄老年人立足自身优势特长,选择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还可以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事实上,只要乐于付出、甘于奉献,许多低龄老年人必将人尽其才,为社会所用。”

此外,王显华代表还建议,要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确保老年人“轻装上阵”,开启再就业新征程。

扶持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是应该得到社会关爱的特殊群体,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主要内容。

“支持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的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河北省人大代表,邢台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杨密婷认为。近年来,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面逐步扩大,残疾人教育明显推进,残疾人就业状况逐步改善,然而,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在调研中,杨密婷代表发现,河北省残疾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比例很低,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事业单位很多,而残保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比例偏低。为消除就业歧视,确保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产生活、实现人生价值,杨密婷代表认为应多措并举,破除残疾人就业屏障,让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因人设岗’,加大对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单位的支持力度。”杨密婷代表建议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项目、税收、贷款、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努力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拓宽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招录或者招聘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建立健全市场服务体系。”杨密婷代表建议,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或者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二是建立奖励机制,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发放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奖励基金,确保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享受到政策帮助。“这不仅能鼓励残疾人自食其力,而且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杨密婷代表说。

此外,人大代表还就促进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加强对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就业的帮扶力度,努力让广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让他们通过勤奋工作实现人生价值。”人大代表纷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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