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二月女性权益保障有何变化?

新快报邀法律界、妇联人士以案例解读新法亮点

离婚诉讼期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法定义务、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再升级、新增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回应。

■统筹:新快报记者高京

■新快报记者杨喜茵毛毛雨文/图

亮点A

申报共同财产成法定义务

全力保障弱势方经济利益

案例

从化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自今年元旦以来,全国多地陆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月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发出广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起案件中,原告李某玲因与被告陈某军感情不和,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李某玲向法院表示,陈某军近期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请求对陈某军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制止。

为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从化法院民一庭法官梁岸岚在进行财产保全的同时,向该案夫妻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指令他们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保护相对弱势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

梁岸岚告诉新快报记者,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时,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双方陈述各自和家庭的财产,但由于夫妻双方中经营财产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优势方刻意隐瞒,弱势方难以掌握财产的全貌。梁岸岚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既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明夫妻财产状况,提高诉讼效率,又能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司法的权威性,积极主动申报财产,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诉讼。”

在梁岸岚法官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了相对弱势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也给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时,对于隐藏方的处理提供了裁判依据。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梁岸岚认为,对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存在上述规定中的禁止性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法院可视情形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此次修订完善了家庭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则,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家务照料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法官说

调查取证仍是难点

对于该领域的问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俊薇谈及自己的观点。在陈法官看来,当前财产的表现形式多样,已不再局限于房屋、车辆、存款等传统的形式。其难点在于,线索不明确的情况下难以掌握对方财产的全貌。也正因如此,当事人在进入诉讼阶段后会有强烈的调查取证意愿。

“我们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从而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很难在线索不明确的情况下准许调查取证申请。而且,当前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不断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进而增加诉讼请求,就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陈俊薇还提到,证明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审查时的一个难点,由于没有掌握具体的财产线索,部分当事人会希望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明细主张交易明细中的大额支出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肯定会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单一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对方有隐匿、转移、挥霍的行为。”陈俊薇表示,无论是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还是从法院审查的角度,单一的证据都需审慎对待。

律师说

生活中要做“有心人”

对于夫妻财产申报这一领域,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她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得财产申报成为离婚案件的一项必经程序,同时明确规定了隐匿财产行为在立法层面的惩罚措施,当惩罚机制运用得当时,也能够促进当事人的诚实信用。

当女性对于家庭实际经济情况的了解程度非常有限时,便很难规制对方为了离婚而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即使女方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也会因为财产线索不明而难以顺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导致难以维权。李小非认为,本次修订将夫妻财产申报明确为法定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夫妻财产申报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大了法院的执行力度,有利于减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隐匿财产行为的现象。

■在广东省妇联、省司法厅主办的广东省“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启动仪式上,设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奖法律问答活动,现场气氛欢快热烈。

亮点B

拓展安全保护令范围

回应当前新侵权形式

被前男友跟踪、蹲守、死亡威胁……遇到这类问题,女性除了报警,还能如何保护自己?以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基于婚姻、近亲属等身份关系而发出。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范围,拓展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畴,使处于恋爱关系中、恋爱关系终止后和离婚后的女性,在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时,也可以获得人身保护令的保护。

遇威胁向法院申请保护

日前,新快报记者从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妻子因提出离婚被丈夫发出死亡威胁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2014年,刘某向丈夫提出离婚,其丈夫得知后勃然大怒,为迫使刘某不敢再提此事,他开始对刘某实施长期的侮辱、威胁、恐吓,还曾购危险物品存放在家中,向申请人发出死亡威胁。去年9月底,刘某携儿子自行搬离住所,并在半个月后向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予以支持。

在另一起案例中,今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对女方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中,小霞与小威(化名)曾系情侣关系。去年5月两人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小威拿刀威胁小霞。之后,小霞提出分手,小威始终不同意。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威对申请人小霞及其父亲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小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霞及其父亲。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若被申请人小威违反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不再仅限于家庭成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范围,拓展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畴,使处于恋爱关系中、恋爱关系终止后和离婚后的女性,在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时,也可以获得人身保护令的保护。

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俊薇表示:“从范围上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突破了过往家庭暴力仅限于家庭成员的规定,恋爱分手、离婚之后的遭遇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举回应了当前新的侵权形式。”陈法官认为,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回访当事人时,不少当事人都表示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绝大部分的施暴者都有所收敛。”

整治了反家暴中的顽疾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领域,李小非律师认为,在原有的保护体系中,家庭成员或者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一些既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属于共同生活的人这一范畴的群体,例如已分手的恋人或是已经离异的配偶,他们可能在关系终止后仍受到分手恋人或前配偶的语言侮辱、信息轰炸或恐吓跟踪等骚扰行为,但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未明确该类群体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此实践中他们申请保护令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李小非律师表示:“这次修订解决了结束亲密关系但仍遭受暴力行为的群体在实践中难以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题,整治了反家暴过程中的一项顽疾,即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及到包括前配偶、分手恋人等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填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最大限度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

■改造过的母婴室干净卫生、设备整洁有序,能够满足哺乳期女性对公共空间的特殊需要。

亮点C

公益诉讼保障有力

母婴室24小时开放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02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母婴间长期被违规锁住

公共场所配备母婴间等特殊群体独立使用设施,是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体现现代城市的人文关怀和文明高度。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处了解到一起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占用母婴室保障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妇联说

妇女合法权益受损,“娘家人”多渠道撑腰

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倩辰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了妇联组织更多维权的职能。据刘倩辰介绍,目前市妇联的求助途径和渠道非常多元。当妇女陷入维权困境时,可拨打维权热线“020—38613861”寻求帮助。另外,在市、区都设立妇联维权站点,在镇、街也设立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广大女性可前往服务站点和婚调机构寻求帮助。

具体来说,当妇女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可以向妇联反映问题并提出诉求,如因家庭暴力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妇联可以协助报警,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随后,妇联将提供公益的法律咨询,指引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并予以协助。例如,遭受家暴可要求警方依法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进入诉讼环节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

此外,妇联会联系心理咨询师在整个过程中帮助受害妇女做好心理疏导。“当妇女群众在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她的心理伤害要远大于身体所受的伤害,因此妇联就是她的‘娘家人’,听她倾诉,帮她撑腰。”刘倩辰说。

THE END
1.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典》总则编及婚姻家庭编、《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地方的《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有效https://m.64365.com/tuwen/qzqvc/
2.普法宣传丨@女神们,请查收这份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指南!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一起梳理我国现行的与保护女性权益有关的法律,希望广大女性“知法懂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宪法》 :女性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224494
3.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供妇女维护其权益受侵害或有争议时的权益?我国提倡女性自尊自强,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若遇侵犯或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1.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https://m.66law.cn/v/wenda/3341967.aspx
4.女性财产权有哪些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MAIGOO知识摘要: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公民这一广泛民事主体的一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力。那么女性财产权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 女性财产权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民法典、民法典、土https://m.maigoo.com/goomai/269358.html
5.《妇女权益保障法》百题问答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焦点有: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妇女的职责;提高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禁止性骚扰;预防和制https://fwh.cumt.edu.cn/78/47/c2476a161863/page.htm
6.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现如今,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思想认识发生了巨大改变,显然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逐步的提高。现代女性的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更是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这不仅有利于女性群体权利或权益的保护,还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是国家长足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57988.html
7.从两部法律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发展历史新闻与观点春暖花开之际,我们即将迎来国际妇女节,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特别查阅了我国法律中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规定,在众多材料中,这两部法律的内和立法背景吸引了我的注意力,特与大家分享。 探讨 1950年婚姻法:将中国女性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整套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依据父母之命、媒妁https://www.hengdulaw.com/Category30-1459
8.女性权益保护(精选七篇)女性权益保护 篇1 (一) 薪资报酬 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现实状况下, 由于工资低、工资拖欠等原因, 使得女性农民工几乎赚不到钱。据调查显示: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 平均工资为1000至2000元的占据47.8%;2000元以上的仅占7.5%。由于没有相关规定, 女性农民工的工资报酬, 主要由用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28px332.html
9.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例如,王珊珊、赵丽珍(2005)认为,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社会性别的考虑,没有较好地起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效果。高飞(2012)结合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研究后指出,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不到位的根本原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不健全。另有一些学者从人权法学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http://sass.cn/109003/53395.aspx
10.怎样防止性骚扰,加强隐私保护?法学女教授告诉你让民法典成为女性【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保障女性权益】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对妇女各项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上海市女教授联谊会副秘书长、上海海洋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会长齐亚丽,援引2019年《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25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