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拒绝录用婚生女职工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除非是不适合孕妇就职的岗位,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明确拒绝婚生女性,明显属于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后多少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者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律上这也是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进行入职孕检合法吗?
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除非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就职的工作岗位,可以要求女职工进行孕检之外,其他岗位强制要求女职工进行孕检,属于就业歧视,是不合法。劳动者面临这种情况有权拒绝孕检。
三、女职工入职时,有义务告知怀孕情况吗?
在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拒录和开除
一、应聘过程中,因怀孕被拒绝录用,如何维权?
首先,建议先联系用人单位,了解具体情况,提出请求,恳请用人单位认真考虑,依法录用;
其次,用人单位依旧拒绝录用的,可以向人社部、妇联、工会等组织投诉、反映,再以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再者,用人单位坚决以怀孕或其他理由拒绝录用,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隐瞒怀孕入职,算欺诈吗?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从法律上来说,女职工怀孕属于个人隐私,而且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上面已经说明,怀孕不属于有义务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因此,对于一般性岗位,女职工隐瞒怀孕,不属于欺诈,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岗位不适合孕妇就职的(如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特殊岗位。),企业在招聘时应当如实说明理由,明确告知应聘者招聘岗位的特殊性和要求。在此情况下,如果女性应聘者未如实告知怀孕,用人单位才有权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权益:
1.怀孕女职工劳动安排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等ⅲ、ⅳ级的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哺乳期权益:
1.什么是哺乳期
2.女职工哺乳期劳动安排
3.公司能否辞退哺乳期女职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4.哺乳期内被辞退如何赔偿
5.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产后权益:
1.女职工产假及工资规定
1)根据该《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另外,《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2.能否将假期推到产后使用
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同时,1989年1月20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