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一、研究现状现在中国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研究都是针对现实问题,与时俱进。法律也在跟据国家政策在不断调整完善。例如不断完善的婚姻法以及其解释,力求尽量实现公正平等保护女性的权益。学者孙萌认为要保障女性权益必须从女性的弱者地位以及女性特殊性出发,他主张立法过程中不仅要立足性别观念和对妇女人权的平等保障还要不忘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也有学者直截了当的指出当前对女性权利保护不足的地方。学者龙正凤认为当前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狭窄,缺乏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学者焦少林在去年曾提出对妇女生育优先权的探讨,他指出“赋予妇女生育优先决定权,可以防止妇女成为生育工
2、具,有利于维护妇女和胎儿的生命健康,有利于调动妇女生育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男女生育权的实现”。;安庆师范学院;2014年从他的思路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在生育这个问题上,男女生来不平等,因为怀胎十月一朝分娩过程中,不管顺产破腹产大月份引产伤害的都是女性的身体,分娩时候大出血还会危机生命。国内当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妇女研究还没有对许多问题做出理性的概括,妇女权益保护的学科化也还处与刚刚起步阶段,我们要对信息进行整合,提出更有实质性的措施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得到具体的保护。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一)女性维权意识薄弱由于我国教育发展较不均衡
5、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以,为了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我们应做到:首先,我们要加强普法教育。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而在小学这个三观树立阶段,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普法课程,我认为,在小学阶段就应该培养孩子们的法律意识。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行哪些行为不可行,女性更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男性更懂得尊重自己的配偶。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女性的自我价值的肯定。我们首先要打破传统的“母性”的概念,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要求大多是立足于当时并不开明的男权主义社会比如说一夫多妻制,“三从四德”等要求,现代社会主张男女平等不再是男权主义社会,所以我们要建立女性独特的价值意识,如生
7、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这是一大进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单独提出来列为一章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总结的一个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点。但是这部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比较年轻的法律,依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形式不够完善。目前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局限在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说明其他暴力形式,比如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国内对婚内强奸这个问题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我们除了要面对看得见的伤害,更不能忽视看不见但确实存在的伤害。因此我们要严
8、厉打击经济暴力的行为,将其列入反家庭暴力法。2.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缺乏重视。许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依然停留在这是一个家务事的程度,所以尽管已经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但是中看部中用,执法者不愿意过多的干涉人家的“家务事”或者有的执法者认为只有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才能被认定为是家庭暴力,这就人为的加大了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还有的执法者过分看重社区工作者的劝说调节作用,忽视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教育惩罚意义。在社区工作者的劝说下,丈夫是否能停止家庭暴力呢,我认为作用不大。(三)保障女性的生育优先权保障女性生育优先决定权。她是生育承担的主体,她可以决定是否准备生育或者是否要留
9、下这个孩子,有些孩子在孕检时期就检查出患有疾病,女性有权利可以决定不生下这个孩子。在当前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下,越来越多的大龄产妇,高危产妇准备生产,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妻子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作为丈夫,无权干涉妻子的生育自由。比如婚姻法解释法(三)第9条规定:“夫以其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毕竟产妇自己是最了解自己身体状况的,当女性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没有自信时可以拥有优先的生育决定权。总而言之,女性权益要得到切实保护,一方面,女性要增强自身的文化素质,提升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被人尊重的同时,首先要尊重自己。中国目前的研究成果会稍稍落后于发达国家,主要受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可以在吸收外国先进思想的同时,融入本国的国情,结合实际,加以推敲,推陈出新,用创新的思维来解决这个历史难题,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