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只保护女性权益,不管男性死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引起强烈争议。有网友认为该司法解释对男性充满了强烈的歧视,有人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将双方锁死,离了婚也要管对方一辈子。

意见稿到底说了什么?这些争议有没有道理?一起来学法邀请庄志明律师一起探讨。此为上篇。

一起来学法:这次的意见稿有什么颠覆性的内容吗?

庄志明律师:意见稿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无论是法理精神还是表述上,都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进行了一些细化,没有什么颠覆性的内容。

一起来学法:最高法在意见稿中提到“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您怎么理解这里提到“保护妇女”?是在歧视男性吗?

庄志明律师:很多人认为,意见稿没有提到男性是对男性的歧视,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网络上有些声音认为,妇女的地位已经很高了,不需要保护了。这里有一个话语权的问题,网络当中有这么一些男性同盟,他能够发出这样的声音,但我们要保护的是最广大的女性,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依然存在许多被伤害的女性,她们没有话语权。所以我们不要只听到网络上的声音,就忽略现实生活沉默的大多数。在保护妇女权益上,你不可能一上车还没有坐稳,就下车吧。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有人认为是在恢复事实婚姻,您怎么看?

庄志明律师:这纯粹就是扯淡,压根就不知什么是同居,什么叫事实婚姻,以及它们的历史渊源。如果同居是事实婚姻,那就不需要单独拿出来讨论了,直接纳入婚姻关系中就可以了。

比如“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再比如“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期间解除时,也存在经济帮助义务。这就叫历史。但本次的《意见稿》关于同居并无经济帮助义务,从这个方面简单看,法律不鼓励支持以同居代替婚姻。

这次意见稿关于同居析产的规定和原先《同居若干意见》一脉相承。在我看来,意见稿比过去的规定更敞亮了,同居就是同居,和夫妻关系不是一回事。夫妻关系具有超强的人身性,同居关系来去自由,经济上不存在捆绑性。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最高法将“女方权益”列为分割原则,可能基于什么考量?

庄志明律师:在同居析产中,同样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个也没有什么矛盾的。另外,“女方”也不是唯一分割原则,还要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如果女方存在过错,那在同居析产的过程,也不需要考虑照顾女方权益。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有人理解为父母给子女全款买房,离婚时必须给另一方补偿打钱,这个理解对吗?

庄志明律师:对第七条的理解,要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小两口结婚后,父母为其买房,约定了是归自己孩子所有,那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事先没有预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就是给小夫妻俩买一套房子,那就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这次的意见稿,要着重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这个表述,父母是为夫妻购置房屋,而不是说为我的儿子或者我的女儿单独购置房屋,那这个房屋当然应该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那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是不是正常的?如果你想避免这种情况,那可以在买房时约定为自己的孩子所有。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是不是鼓励在涉及到财产时,大家把丑话说在前头,尽量约定清楚?

庄志明律师:是这个意思。针对私域,法律不能干涉得太多,不能强迫大家买房子的时候必须约定清楚,法律无法为万事万物兜底。但当因为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时,法律又需要定纷止争。

一起来学法:很多网友不能理解,觉得现在结婚率低,离婚率高。意见稿一出来,就更没人结婚了。

庄志明律师:意见稿跟民法典,精神和表述上是一脉相承的,它没有什么颠覆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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