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
副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18次
马晓海197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数学系,1986年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1994年11月,从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调任南京该大学。
案发后,因家中有患老年痴呆症的母亲需要他照顾,马晓海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近日,记者在马晓海所居住的学校公寓里对其进行了采访。
“参加这种活动,跟我自身的经历、家庭变故和接触到的一些人有关系,是一个慢慢演变的过程。”马晓海说。据其介绍,早在哈尔滨工作期间,因妻子出国,两人离婚,儿子也跟着出国了。生在南方长在南方,当时在北方又孤独一个的马晓海于1994年调到南京某大学任教。在南京,马晓海再婚并育有一子。但两年后再次离婚,儿子判由前妻抚养。这次离婚对马晓海的打击很大,“我不但失去了妻子、儿子、房子,同时还多了一大笔债务。”马晓海说。离婚后,马晓海和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住回到了学校公寓里。
更让他痛苦的是,在继二哥、姐姐相继发生精神病后,他最疼爱的外甥女也出现了精神异样跳钱塘江。“所以,工作之余我就喜欢上网,开始结识和接触到了一些人。”上网时,他发现一些夫妻交友、介绍性知识的网站,“换妻”、“同好”等新颖的观点让他眼前一亮。于是,他经常泡相应的论坛,专心“研究”起性知识,并成为多家论坛的版主。
“刚开始,我的群很纯洁,我和我的会员们在上面只讨论性知识、夫妻生活问题等等。”马晓海说。后来,发展的会员多了,鼎盛时期会员最多的有190多个,聊的话题也杂了,多数是谈论有关夫妻交换的话题。久而久之,他经不住会员的忽悠,也开始加入其中,开始慢慢地堕落。“我不会强求别人,我是有原则的。”话虽然这样说,但他总是苦口婆心地劝说一些还在犹豫的人,“每个家庭或多或少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婚姻就像一碗白开水,不喝也得喝,而交换游戏则像是一碗美酒。”
换妻者:玩的就是刺激
2006年初,随着一部叫《换妻》的长篇小说在天涯社区风靡,“换妻”这个既朦胧又刺激的话题,迅速在网上燃烧起来。
这部小说讲述了三个中产阶级家庭换妻的过程及其后果,据说作者的用意在于警告那些别有想法的人,换妻换来的不是快乐,而是挥之不去的噩梦。它引发的却是人们对于中产阶级“空虚与奢乱生活”窥视的欲望,以及对于伦理底线的热论。
“换妻游戏”是什么一种改善婚姻状况的偏方一种追求生活刺激的游戏一种性生活方面的状态还是一种对现有婚姻道德的挑战
据介绍,这种以性为目的的俱乐部在欧美流行已久,在美国大约有1000万人沉迷其中,玩家从上世纪70年代的嬉皮夫妇,早已过渡到如今的中产阶级。这种在韩国电影里叫“蝴蝶俱乐部”,在美国电影里叫“K“yP““-ιy”的东西,加入者多为商人、经纪人、行政经理等中产阶层,聚会地点多在高级会所或事先约定的酒店。在中国内地,首先由一些“海归”等白领阶层参加的这种“游戏”,目前已发展到一些有同样“爱好”的社会各阶层人员,聚会地点也主要由发起人随意确定。
在本案22名被告人中,只有3人有大学以上文化,12人只有初中以下文化,其他人为高中或中专毕业。同时,众被告人中,有8人系无业人员,其他人包括出租车驾驶员、保安、待岗职工、仓库保管员、营业员、个体工商户等等,真正能称为“中产阶层”或“白领阶层”的只有少数个别人员。
据了解,大部分参加“换妻”的夫妻,都是由一方提出来,另一方经不住“先进思想”和刺激的诱导,一步步加入到了活动中。
在马晓海正在准备的法庭答辩状中,记者注意到他把这种“病态”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之一。
宽容严禁
对人们关于废除“聚众淫乱罪”的一些疑虑,李银河随后作出了回应: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
“从法理推断,换妻实质就是聚众淫乱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如果法律本来没有设置"聚众淫乱"这个罪名也就算了,本来有,要取消就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现实是,南京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件,也就说明这个罪名有存在的必要。”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狄小华说。
据介绍,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由原来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即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淫乱”,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性交或猥亵。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以畸形性行为满足其性欲与践踏公共秩序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较差,容易在罪犯的诱惑下腐化堕落。后一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狄小华说。
“性是一个复杂的存在。”南京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袁久红说。他认为,人类经历了不断的演化,才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制度。“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一夫一妻制还是最合理的婚姻制度,也是被主流文明普遍认可的。这种制度最为核心的是,夫妻双方坚守对婚姻关系在性方面的忠诚,性自由只能体现在夫妻双方之间。”袁久红说。同时,他也认为,一个对性有过高度压抑的社会,在解除压抑之后,往往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从本性上来说,人是渴求多性伴的。一夫一妻制的最大困境在于,夫妻双方的性关系未必是和谐的,这也是换妻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换妻”行为为何会受到公众普遍的抵制袁久红认为,根本的理由是它违背了伦理道德,一旦伦理道德被歪曲,社会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混乱。据介绍,即使在被称为开放的美国,“换妻”行为也得不到社会宽容。在韩国,政府也严厉地查处了“换妻网站”。
换妻仅是个别现象法律追究没障碍
“换妻是指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在均自愿的前提下交换配偶并进行性生活的行为。”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主任刘伟民为换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刘伟民认为,换妻行为产生无外乎有两个原因,其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进步,人们对性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观念正日趋走向开放;其二,换妻的直接驱动是对感官刺激的追逐和享受,对性的渴望是一种人类的本能。他承认换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他坚决反对“换妻现象”的提法。换妻仍然是属于极少数人的非主流生活方式,远远不足以称之为是一种“现象”。他表示,自己在十余年的法律实践中,仅听说过一例因为换妻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但该对夫妻也仅仅是发生过一次换妻行为。
记者随后致电多位北京、广州和上海的婚姻法方面的律师,虽然他们均表示听说过换妻行为,但并未代理过一起因为换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婚姻纠纷。
对于换妻行为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作了分析。他认为,聚众淫乱罪有着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它是指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的人不作犯罪论处。但是,如果两对夫妻在交换伴侣后在不同的地方发生性行为,那么这就成为我们常说的通奸行为,他们的行为肯定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南京这起案件,根据目前曝光的犯罪细节来看,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淫秽罪起诉,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黎宏说。
刘伟民认为,换妻行为不仅触犯我国刑法,而且是对我国婚姻法的一种挑战,《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换妻行为明显违背了婚姻中夫妻双方应互尽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