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侵犯女性?婆婆侵犯儿媳?一则离奇曲折的案件震惊全国,啼笑皆非,荒谬至极。无端猜忌与冒然试探最终导致一名年轻女子的香消玉殒。
今天的案例讲述了婆婆徐明仙侵犯儿媳黄某导致其自杀身亡的故事。对于一名上世纪的农村女性来说,如果遭到了他人性侵犯,简直如同晴天霹雳。
黄某在遭到徐明仙的侵犯后羞愤难当,觉得对不起辛苦打工的丈夫,也无颜面对丈夫一家人,于是在案发当晚上吊自杀。徐明仙多疑、自大,她的荒唐做法毁了儿媳的尊严,使其在真相的蒙蔽下绝望地走向死亡。
这起案件为群众了解强奸罪的罪名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与价值,本文也将就强奸罪的主体认定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展开一二讨论。
一、匪夷所思,婆婆徐明仙竟对儿媳做出如此荒唐之事
1986年一个平常的日子,警方接到一起报警称,自家女儿被公公性侵犯最终上吊身亡。命案严重,警方迅速出警对此事进行调查。
但被害人的父母回忆起女儿回家时情真意切、泪流满面的哭诉,断定这件事就是亲家公顾某做出的,并将女儿的原话陈述给警方。
这时,警方细心地问道当时顾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黄某父母说当时亲家母也在。警方看到黄某婆婆徐明仙目光躲闪、心虚不已的表现,顿时疑窦丛生。
关键时刻,黄家还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那就是女儿黄某曾咬伤对方的手指。正好徐明仙中指上有新鲜的伤口,明显就是近日被咬伤的。
警方通过鉴定确认伤口是黄某留下的。徐明仙彻底没法隐藏真相,只好供述了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警方听后大受震撼,谁也没想到一个女人还能做出这种事来,而且侵犯的对象还是同样身为女性的儿媳。
顾某洗清冤屈,真相水落石出,可两家都是一片愁云惨淡,谁曾想婆婆竟能对自家儿媳做出这种事来!
二、起因:怀疑的种子在徐明仙心底暗暗发芽
徐明仙究竟为何对儿媳做出如此丧心病狂之事?事情要从黄某二人成婚时说起。徐明仙的儿子顾某与漂亮温柔的黄某在媒人的介绍下成亲,二人郎才女貌,婚后生活琴瑟和鸣,十分恩爱。
但婆婆徐明仙只有这一个儿子,一直把儿子当作眼珠子一样看待,对儿子的控制欲和占有欲很强,总是看儿媳不顺眼,因为琐碎小事刁难儿媳。
徐明仙儿子常年外出务工不在家,黄某在家没有丈夫做依靠,总是被婆婆欺负。公公顾某可怜儿媳一人独守空房,勤勤恳恳操持家务照顾公婆,对儿媳便颇为照顾。
丈夫顾某疼爱儿子,爱屋及乌地关切儿媳,为维持家庭和谐关系做出的努力,在多疑的徐明仙眼中却成了二人之间有猫腻,对儿媳更是恼火与不满。
一天,丈夫顾某去自家猪圈里喂猪,身上没找到钥匙,结果发现钥匙在儿媳黄某的衣服口袋里。黄某手头空不出来,便让顾某自己拿口袋里的钥匙。顾某也没多想,就伸手拿走了钥匙。
这一幕被徐明仙看到了,被她歪曲事实成为二人奸情的依据,这下可是怒火中烧。本是正常清白不值得指摘的无心之举,却成为徐明仙为试探儿媳而侵犯她的导火索。
三、徐明仙冲动自大的试探使儿媳走向死亡
徐明仙左思右想,到底如何证明她的猜想。绞尽脑汁后,一个歪主意在她心里酝酿出来。第二天,顾某有事去大女儿家,黄某对公公外出并不知情。徐明仙暗自惊喜,觉得时机到了。
夜幕降临,徐明仙穿上顾某平时常穿的衣服,趁夜色正浓,鬼鬼祟祟地溜进黄某的屋里。黄某惊醒,看到身边有人,可丈夫今天并没回家,也不会这样平白无故地吓自己。
那一瞬间黄某惊骇不已,以为是贼人欲侵害她。扮作丈夫的徐明仙开始肆无忌惮地对她动手动脚,她拼命挣扎想要护住自己的身体。挣扎之间,黄某狠狠地咬伤了徐明仙的中指,趁着其吃痛时慌忙下地逃走。
意想不到的是,借着月光竟发现想侵犯她的人是一直以来对她很好的公公顾某。黑暗中,黄某独自一人在蜿蜒坎坷的小路上一口气跑回了娘家。
而另一边,徐明仙看到儿媳这般剧烈反抗的反应,心中终于相信二人之间没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之前种种不过是自己的臆测罢了。她没有拦住儿媳黄某,任由她独自跑出去,也没有解释事情的真相。
黄某到家后,哭得上气不接下气,父母见状连忙问发生了什么事。黄某极为羞耻地哭诉了公公对她的龌龊心思和禽兽之举。一家子对亲家公的行为十分愤怒,决定第二天去找对方要个说法。
第二天一大早,黄某父母本想带着女儿去顾家,结果在家里遍寻不到,却在家附近的小树林里发现女儿上吊多时的冰冷尸体。
悲愤交加的黄某娘家人冲到顾家对着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顾某一阵撕扯叫骂,报警将他送到了公安局。经过警方严密的调查后,最终确定是婆婆徐明仙为试探儿媳而装作丈夫侵犯她。
徐明仙的做法导致儿媳死亡,应该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但在对此事性质的认定和对徐明仙是否定罪上,法律界人士却产生了不同看法。
四、女性侵犯女性构成强奸罪吗?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更准确地说,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是帮助犯、教唆犯、间接实行犯或者共同实行犯。此处,须介绍一些刑法上的专用名词以帮助大家理解。
刑法上,实施犯罪的主体包括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也就是说,教唆犯和帮助犯本身不是直接实行犯罪的人。
举例来讲,小美教唆或者帮助小王侵犯小丽,则小美可以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实行犯,包括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
结合本案案情,我们可以发现,徐明仙是单独一人对儿媳黄某直接实施了侵犯行为,就属于直接实行犯。而在强奸罪的规定中,只有男性才可以成为直接实行犯。因此,本案中徐明仙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女性直接参与强奸行为并能够成立强奸罪,是什么情况呢?举几个例子。
其一,小美和小王共谋强奸小丽,小美使用暴力打晕了小丽,小王上前侵犯小丽。因为小美和一名男性共同实行了强奸行为,其采用暴力强制手段使被害人达到无法反抗的状态,在犯罪中起到巨大且无法免责的作用。
因此,小美能够以强奸罪共同实行犯的罪名予以惩罚。
其二,小美唆使患有严重精神病的小王强奸小丽,小王便实施了强奸行为。因为小王是精神病人,病情严重,不具有识别对错和认识法律的能力。小美利用小王实施犯罪行为,则能够以强奸罪间接实行犯的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五、若不构成强奸罪,是否有其他罪名予以惩罚?
徐明仙的行为导致黄某最终死亡,虽然法律上无法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但尚有侮辱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可以予以惩罚。
与属于特别法的强奸罪相比,强制猥亵罪和侮辱罪属于普通法,包含的犯罪行为的范围更加广阔,对犯罪主体的限制也更宽。若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强奸罪,或许能够以这两个罪名定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出现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案件。那么该女性能成立强奸罪吗?答案也是不能。但若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成立其他罪名,如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