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女性权益维护研究

摘要: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女性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女性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看到女性在自身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是一个底线,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保障。当所有的救济手段用尽,谁能保护你最后的权利?只剩下法律了。

关键词:民法典女性维权法律

女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对保护女性权益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从宪法层次对我国女性权益实施保护。

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以夫妻债务及财产为例

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件占婚姻家庭类的10.2%,多数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难掌握。多数家庭由于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随之凸显;二是随着社会风尚的日益开放,同居恋爱纠纷投诉中,经济纠纷占主要诉求。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第五篇婚姻家庭篇的“离婚冷静期”“可撤销婚姻”“家暴不受冷静期约束”等法律规定也迅速上了微博热搜,除了这些与法律规定外,该篇在具体制度方面增加了众多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规定,体例更趋完整,如夫妻“共债共签”制度,离婚时财产分割制度,有关近亲属与家庭成员、家事代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婚内析产、修改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等情形等。

1.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夫妻双方其实都已经没有感情了,但男方为了转移财产一直拖着不离婚。或者是有一方已经谋划多年,将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才提出离婚,致使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几乎所剩无几,这让很多女性都无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民法典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删除了原有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撕碎,这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

二、《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益保护——以反对性骚扰和保护隐私为例

在《民法典》中有一编闪耀着大写的“人”字,这就是第四编:人格权编。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AI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1.对性骚扰正式立法保护

然而,大多数受害者经过反复权衡利弊,通常会选择沉默,性骚扰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与制裁。《民法典》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做出了规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

性骚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另一种是没有从属关系,在公共场所对异性尤其是女性的性骚扰。对于利用从属关系进行的性骚扰,要求机关、学校、企业等从属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女性,防止性骚扰发生;在非从属关系领域的性骚扰,比如说在地铁、公交车上,或者其他场合,可以当作侮辱他人身体、违反社会治安,甚至严重犯罪的行为来加以处理。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也体现了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2014年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另外一项涉及86000多个样本的调查中,24%的调查对象报告经历职场性骚扰。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使一些女性无法完成学业或工作。《民法典》强调了性骚扰的一个构成要件——“违背他人意愿”,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都将对反性骚扰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受到性骚扰损害的人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总而言之,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性骚扰,更好地保护女性。

2.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三、《民法典》关于物权——以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护为例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耕者有其田”也同样适用于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渐转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也日益复杂,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关系变化,其土地承包权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流转收益等权益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为21.0%,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在2018年某省妇联的一项土地权益调查中,1429位受访者中的13.7%表示“本人名下没有土地”,其中女性占86.7%。这种状况,使得不少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长期依附于男人,许多遭受家暴、感情背叛等伤害的农村妇女因为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土地纠纷也成为社会问题。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法条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利益分配,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对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进行了权益保护。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四、结束语

法律在推动男女享有平等地位、消除对女性的歧视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使妇女的权益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民法典》的出台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与民意呼吁的共同成果,为日后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切实起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但要使女性权益保护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尚须众多法学实践者和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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