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丨九个方面解读民法典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民法典》特别注重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下面从九个方面就《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重要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一、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4条、第14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041条、第1055条等分别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时《民法典》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082条、1087条关于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典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二、反对性骚扰,保障职场妇女人身权益

妇女鉴于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主体。《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三、细化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

四、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条款,强化保护婚内妇女合法财产权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五、给予离婚无酬劳务经济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不再要求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六、优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避免离婚妇女无辜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债共签”为原则,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七、创设居住权、解决弱势女性基本生活难题

《民法典》第366条、368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和居住权人的权利。现实生活中,男性拥有房产比例高于女性。同时因生理原因,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她们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军。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给那些所居住的房产属于已故配偶个人财产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八、“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

《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然而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农嫁非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等权利却在不同程度地遭到剥夺或限制。《民法典》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女性的利益。

九、当断则断,保障妇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五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具体情形。同时相比于原先《婚姻法》中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对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

我国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现有民法体系中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保障妇女的各项民事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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