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代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完善修改的议案

摘要:我国女性从业人员约有3.7亿,职业妇女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为充分保障妇女尤其是职业妇女权益,建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职业妇女保障内容从系统防控职业有害因素、防控暴力和骚扰、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衔接等方面进行修改。

案由

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截止2020年末,我国就业人员7.5亿人,约占全国人口的53%,按照女性在全人口49%占比,则女性从业人员约为3.7亿。职业妇女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女性在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等方面的特殊性,相对男性而言,女性面对社会和职业有害因素时更加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

基于此,在妇女权益保障中应突出职业妇女的权益保障,尤其是职业妇女健康权益,故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职业妇女保障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案据

1.针对职业妇女特点,系统防控职业有害因素

总体而言,职业女性不仅会面临传统环境职业危害,而且也会面临新认知职业危害(包括不良工作组织因素、不良工效学条件和社会心理因素、新技术引发有害因素等所致)。科学证据和社会实践表明,女性对于化学物的敏感性一般高于男性;女性职业健康损害具有累积性,不良健康影响将会持续到退出职业以后,有的健康影响会损害职业女性的生殖系统,通过怀孕或哺乳等途径影响到下一代。同时,女性在不同行业和接触不同的职业有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例如,医疗卫生行业的女性遭受工作场所暴力尤为突出,护士等女性工作人员是主要受害对象。

2.汲取国际防控暴力和骚扰的立法进展

鉴于暴力和骚扰危害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国际劳工大会于2019年通过一项《暴力和骚扰公约》和配套《暴力和骚扰建议书》,随后发布实施指南,成为国际社会重大事件,各成员国有责任改进对暴力和骚扰零容忍的总体环境,保护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的多发受害者女性。

突出性骚扰的防控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社会共识和公认亮点,但是,结合国际立法进展和我国实际,职业妇女在工作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是性骚扰,而且还有其它形式的骚扰和暴力(我国媒体归纳为冷暴力、软暴力、歧视等),事实上,性骚扰与暴力和其他形式的骚扰往往相互联系,实施性骚扰者往往利用工作职权和从属关系,不能只重视部分问题而轻视整体。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方面应积极推动落实国际治理共识,进行系统预防控制,另一方面应认真总结付诸立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3.衔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

围绕职业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宪法》《民法通则》《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中长期规划,均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做出各自规定,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执行,形成最大合力。

近几年,我国防控医疗卫生行业暴力的法律和政策有了实质性进展,《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和《医师法》等均做出明确规定,经过系统综合治理,暴力恶性伤医事件得到明显遏制。在抗击新冠疫情战役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员健康与安全,国家快速出台一系列保护、关心和关爱医护人员的政策措施,许多措施特别针对女性医护人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点,而且,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21年出台《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保障工作条件、维护身心健康、落实待遇职称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创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和弘扬职业精神等6个方面固化15条具体政策措施,成为我国协同维护职业人群权益长效机制建设的最佳示范。这些法律和政策进展都为全社会保护、关心和关爱妇女打下坚实法律基础,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充分吸收这些立法和实践成果。

方案

1.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修订条目

修订草案原文

建议修改后表述

(修改内容加黑)

简要理由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保护、关心和关爱妇女,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由于女性在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等方面的特殊性,相对男性而言,女性更加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

2.职业妇女对各种职业危害的敏感性一般高于男性,女性职业健康损害具有累积性,有的健康影响会损害职业女性的生殖系统,通过怀孕或哺乳等途径影响到下一代。

3.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通过考虑女性特殊性前提下的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要采取有针对性区别于男性的保护、关心和关爱妇女政策,例如,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保护妇女权益的中长期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保护妇女权益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护妇女权益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紧扣本法立法宗旨突出保障妇女的综合合法权益,不能仅限于妇女发展。

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中长期规划,均从不同角度对妇女权益保障做出规定。

第九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开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评估。

同第一条修改理由

2.对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修改

修订草案

原文

第四章题目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章工作、健康和社会保障权益

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细化为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工作权利、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

2.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已不能涵盖健康权利,尤其是职业健康权利。

3.《民法通则》将人格权细化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工作权利、健康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对于女职工依法采取特别职业健康措施进行劳动保护。

1.同第一条以及第四章名称修改理由。

2.职业妇女因为因生理特点需要提供有别于男性的职业健康措施。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从十六条以及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细化。

在二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女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1.《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没有界定职业妇女健康的政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和人民团体民主监督职责。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

对侵害女职工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会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手段督促其限期纠正。

同上一条修改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及其所从事行业、职业所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特点,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依法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确保遵守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健康工作技术性很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总体上没有区分性别,因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条件对女性劳动者而言只是基本要求,女性对有毒有害物质更加敏感,还要考虑女性自身的条件和处于不同生理周期时的特点。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则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对第六章《人格权益》的修改

第五十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在工作场所实施各种形式的暴力和性骚扰以外的其他骚扰,通过不当行为、做法或由此产生的威胁,造成、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身体、心理、名誉或经济等方面的伤害。

1.女性是工作场所暴力的多发受害者,性骚扰与暴力和其他形式的骚扰往往相互联系的,实施性骚扰者往往利用工作职权和从属关系。

2.国际《暴力和骚扰公约》将“暴力和骚扰”整合成一个并列复合概念,暴力和骚扰具有多样性,各成员国有责任改进对暴力和骚扰零容忍的总体环境,用人单位在预防控制暴力和骚扰中具管理职责和义务。

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其他条款对于暴力只涉及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不能完全解决各种形式的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问题。

4.《民法通则》将人格权细化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等。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以及暴力和其他形式骚扰:

(一)制定禁止暴力和骚扰的规章制度;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暴力和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倡导无暴力和骚扰的工作文化;

(四)评估发生暴力和骚扰的危险度并改进工作场所、工作方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实施暴力和骚扰者,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受害者提供休假、伤害就医、心理支持、名誉维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适当支持;

1.职业女性在工作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是性骚扰,而且还有暴力和其它形式的骚扰。

2.国际《暴力和骚扰公约》提出,用人单位在预防控制暴力和骚扰中具管理职责和义务。

3.对照国际《暴力和骚扰公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于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措施仍有完善空间。

4.用人单位采取一体化的措施,不但可以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而且也可以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和其他形式骚扰,没有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妇女提供心理支持。

国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以及遭受家庭和工作场所暴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以及其他形式骚扰妇女提供心理支持。

第六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卫生标准配备建设女厕所、妇女卫生室、女浴室、孕妇休息区等辅助设施。

1.女浴室不得设浴池。

2.女工较多的,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3.女厕所: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4.妇女卫生室:①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②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人~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O0人增设1个。③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人~100人的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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